2016年统计师考试10月份开始,考生们在这一段时间中既要加强知识点方面的记忆,也要把握好自己的心态,以轻松的姿态面对考试。出国留学网统计师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6年中级统计实务资料:统计执法制度”,希望能让大家有所收获。
第八章 统计执法制度
“徙法不足以自行”。法的完善并不同时意味着管理状态的完善,有了完备的统计法律制度,并不意味着可以做到或者已经做到了依法统计。有了比较完备的统计法律制度,还必须切实执行这些法律、法规。加强执法工作,必须实现执法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规范化是指统计执法活动的全部环节都必须纳入法制的约束之下,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要依法执法;制度化是指通过建章立制对具体的执法活动进行约束,保障依法执法。它包括检查形式的制度化和案件查处工作的制度化。
自1983年《统计法》颁布以来,统计执法工作也逐步开展起来。《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的颁布实施,规范了执法工作程序,使执法工作在实体法和程序法方面均做到了有法可依,为统计执法工作的规范化奠定了基础。修订后的《统计法》专门增设监督检查一章,进一步加大了统计监督检查的力度。
第一节 统计执法检查的基本含义
统计执法检查的是指统计执法检查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程序和方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贯彻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及对统计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等各种活动的总称。统计执法检查是使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是实现依法统计、确保统计数据质量的重要手段。
统计执法检查具有四个基本特征:
一、 统计执法检查是国家依法授权的机关进行的
《统计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统计局组织管理全国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查处重大统计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照本法规定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由组织实施该项统计调查的调查机构负责查处。”
可见,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队、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国家依法授权的统计执法检查机关,依法具有统计执法检查权。但是,根据该条第三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查处统计违法行为的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 统计执法检查是一种行政执法活动,具有严肃性、权威性和国家强制性
一方面,各级统计执法检查机关要忠于职守,正确地履行职责,认真做好对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贯彻执行的监督检查,不得随意放弃对各种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权。另一方面,各级统计律法检查机关在行使检查职权时,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必须予以配合,不得干涉、阻挠或者拒绝检查。
三、 统计执法检查是按照一定的权限、程序和方式进行的
首先,为了防止滥用检查权,保障被检查对象的合法权益,统计执法检查是按照一定的权限进行的。《统计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在统计违法行为的权限上作了如下划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照本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