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留学网专题频道中钢吉炭栏目,提供与中钢吉炭相关的所有资讯,希望我们所做的能让您感到满意! 中钢集团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钢吉炭)坐落在以雾凇奇观著称于世的北国江城—吉林省吉林市,厂区濒临风景如画的松花江。中钢吉炭是中国中钢集团公司所属的重要生产企业之一,享有中国炭素工业摇篮的美誉,是中国最大的综合性炭素制品生产企业,国际炭素企业四强。是中国炭素行业新产品研究开发中心、新技术应用中心、产品检测中心和出口产品检验中心,是中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实验室认可委员会认可的实验室,是行业唯一一家国家级技术中心,并建有博士后工作站。

证监会:行政处罚宏达新材上海永邦、中钢吉炭内幕交易案

证监会行政处罚 中钢吉炭 宏达新材 上海永邦

  近期,证监会对2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包括宏达新材与上海永邦信息操纵伴随信息披露违法及内幕交易案,中钢吉炭内幕交易案,想知道具体详情吗?跟着出国留学网证券从业资格考试频道一起了解一下吧,更多证券行业相关信息与资讯请关注本频道。

证监会:行政处罚宏达新材上海永邦、中钢吉炭内幕交易案

  近期,证监会对2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包括1宗信息操纵伴随信息披露违法及内幕交易案,1宗内幕交易案。

  1宗信息操纵伴随信息披露违法及内幕交易案中,2014年5月至2014年12月,时为江苏宏达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宏达新材)董事长、总经理、实际控制人的朱德洪与上海永邦投资有限公司(简称上海永邦)合谋,利用信息优势连续买卖、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影响“宏达新材”股票交易价格。另外,上海永邦利用资金优势连续买卖、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影响“金禾实业”股票交易价格。对上海永邦的上述行为,杨绍东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冯越峰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朱德洪与上海永邦交易“宏达新材”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7条的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3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朱德洪处以顶格罚款300万元;对上海永邦处以顶格罚款300万元;对杨绍东给予警告,并处以顶格罚款60万元;对冯越峰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上海永邦交易“金禾实业”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7条的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3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上海永邦处以顶格罚款300万元;对杨绍东给予警告,并处以顶格罚款60万元;对冯越峰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在进行上述违法行为的过程中,上海永邦控制的账户组持有“宏达新材”占该股总股本比例于2014年7月2日首次超过5%,为6.35%,此后持股占比均维持在5%以上,最高持股比例为2014年12月2日的13.89%;持有“金禾实业”占该股总股本比例于2014年11月27日首次超过5%,为5.05%,此后直至2014年12月9日,持股占比均维持在5%以上,最高持股比例为2014年12月8日的6.13%。上海永邦均未对此进行信息披露。上海永邦未及时信息披露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86条的规定。杨绍东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据《证券法》第193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上海永邦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杨绍东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此外,2014年,在宏达新材投资北京城市之光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城市之光)过程中,朱德洪在确信城市之光业绩有重大变化的情况后将相关信息告知上海金力方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上海金力方)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世雷,建议上海金力方卖出“宏达新材”,李世雷在多次向朱德洪求证信息的真实性后,2014年9月23日,上海金力方将所持的600万股“宏达新材”通过大宗交易出售。朱德洪泄露内幕信息并明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上海金力方利用内幕信息交易“宏达新材”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6条的规定。李世雷是上海金力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据《证券法》第202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朱德洪处以60万元罚款;鉴于上海金力方没有盈利,对上海金力方处以10万元罚款;对李世雷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罚款。

  1宗内幕交易案中,中钢集团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钢吉炭)因...

与中钢吉炭相关的证券从业考试备考辅导

推荐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