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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化辽宁省二级建造师(含临时)注册申报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7-07-11 文号:辽住建注[2017]10号 发文机关: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辽住建注〔2017〕10号
简化辽宁省二级建造师(含临时)注册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市建委: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精神,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关于印发<辽宁省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的通知》(辽建发[2007]78 号)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做好全省二级建造师(含临时)的注册管理工作,更好地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决定取消原有注册申报系统及纸质材料的报送,并启用新版的辽宁省二级建造师(含临时)注册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新注册系统)。现将我省使用新注册系统后注册申报及审批工作的有关要求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申报程序
1、在辽宁省域内,满足申报要求的二级建造师(含临时),可通过登录新注册系统个人版认真填写注册申请表信息(含一寸免冠照片),并确认注册信息真实、准确、无误后,将网上数据上报至企业版。
2、聘用单位凭企业身份验证锁登录新注册系统企业版,查看并核验申请人提交注册申请表内容的真实性,审核通过后打印出注册申请表。注册师本人、聘用单位负责人在注册申请表上手写签字,聘用单位加盖公章后将注册申请表及注册所需的其它材料一并扫描上传,确认上传的申报材料准确、无误后将网上数据上报至市级管理版。
申请人或聘用单位携带注册申请表原件及新注册系统企业版上传的其它申报材料原件,到聘用单位所在地市建造师管理部门审核。
3、各市建造师管理部门登录新注册系统市级版,对申请人或聘用单位提交的注册申报材料原件及网上数据进行审查,确认申请人或聘用单位提供的注册申报材料真实、准确、无误后,将网上数据上报至省管理部门。
二、申报材料
1、初始注册
申请人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可申请初始注册。逾期未申请者,应满足符合本专业的继续教育要求,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申请初始注册所需上传的材料:
(1)《二级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2)一寸免冠照片;
(3)学历证书;
(4)资格证书;
(5)申请人社会保险缴纳证明(退休人员需提供退休证明)。
2、延续注册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申请延续注册所需上传的材料:
(1)《二级注册建造师(含临时)延续注册申请表》;
(2)申请人社会保险缴纳证明(退休人员需提供退休证明)
3、变更注册
在注册有效期内,二级注册建造师(含临时)变更执业单位的应及时办理变更注册,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