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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庭职责

人民法庭职责 人民法庭工作职责

  人民法庭职责(一)

  1、依法审判符合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案件。

  2、依法受理符合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及委托的执行案件。

  3、受理不服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等各类申诉,并依法对其中确有错误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进行再审。

  (二)人民法院各职能部门

  1、立案庭

  负责对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执行、审判监督、法医鉴定等所有需要编案号的案件立案、登记编号、预收费用;处理各类来信来访;审理督促程序案件;办理公示催告;督查审判庭办案审限。

  2、刑事审判庭

  依法审判具有管辖权的一审各类公诉案件和自诉刑事案件。

  3、民事审判庭

  审判一审婚姻家庭类案件,审判继承析产、房地产及其他不动产、损害赔偿、有关债务纠纷、劳动争议、人身权等案件,并指导本院各基层法庭的民事审判工作。

  4、行政审判庭

  审判一审行政案件,执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

  5、审判监督庭

  复查不服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依法审理各类再审案件。

  6、执行庭

  依法执行由一审管辖并制作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内容或履行一定行为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7、基层法庭

  审判辖区内的各类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立足审判,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为辖区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服务。

  人民法庭职责(二)

  (一)依法审判本院管辖的民事、行政案件和上级人民法院交由审判的案件;

  (二)中级以上法院依法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申诉、申请再审和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依法审理减刑、假释案件;

  (三)依法受理国家赔偿案件和决定国家赔偿;

  (四)上级法院依法对下级人民法院管辖不明的案件指定管辖和审理管辖争议的案件;

  (五)依法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申请执行的案件;

  (六)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七)调查研究审判工作中适用法律、执行政策的疑难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意见和司法建议,开展司法统计工作,参与地方立法和综合治理工作;

  (八)指导辖区内法院的思想政治、教育培训、法制宣传和队伍建设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协同市机构编制主管部门管理辖区内法院的机构编制工作;

  (九)指导辖区内法院的财务、装备、技术、鉴定等工作,并负责有关经费和物质装备的管理工作;

  (十)负责辖区内法院的纪检监察工作;

  (十一)承办其他应由中级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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