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都享有哪些权利?你知道多少?小编为大家提供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人身权,一起来看看吧!希望大家在平时多多练习!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人身权
一、民事权利-人身权知识点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生命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生命安全不被非法剥夺、危害的权利。
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保持其身体组织完整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身体组织并保护自己的身体不受他人违法侵犯的权利。身体权与生命权、健康权密切相关。
健康权是指公民保护自己身体各器官、机能安全的权利。健康权是以生命权为前提和基础的人格权。
姓名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自己姓名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肖像权是指公民通过各种形式在客观上再现自己形象而享有的专有权。肖像作为公民的形象标志,与姓名一样是标明特定自然人的符号,反映特定自然人的形象特征,直接关系到自然人的人格尊严与社会评价,与自然人的人格不可分离。因此,公民有权决定是否在艺术作品中再现其形象,是否同意其他社会组织或个人使用其肖像。
名誉权是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获得的社会评价、人格尊严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荣誉权,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享有的,因自己的突出贡献或特殊劳动成果而获得光荣称号或其他荣誉的权利。
隐私权又称个人生活秘密权,是指公民不愿公开或让他人知悉个人秘密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婚姻自主权是指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二、民事权利-人身权相关练习题
人身权是()。
A、绝对权
B、相对权
C、支配权
【解析】AB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要约”“要约邀请”傻傻分不清楚
在近几年的考试中,研究近几年的省直考试真题我们会发现,省直考试的难度越来越大,而且只要涉及到一些知识点都会考察的很细,而且民法中要约和要约邀请很多同学反映区分不开,所以今天就由中公讲师给大家讲解关于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
【知识点一】合同订立的过程主要包括要约和承诺。
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例如: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
(注:要约和要约邀请的最大区别在于:要约的内容必须是具体、明确的,例如双方当事人、标的、数量;而要约邀请的内容是模糊不清的。比如:早早快餐5元起,那么它的数量价格就是模糊不清的,就属于要约邀请)
【例一】甲公司以招标方式采购一套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