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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责任报告 篇1
经济责任审计是对责任人在其职责范围内所组织、管理的财政、财务收支及相关经济活动进行的审计,与其他审计项目相比,由于审计客体和审计目标的差异,其报告的特点也不相同,准确理解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特点是提高报告质量的前提和基础。
(一)审计对象的特殊性。由于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是责任人,审计报告应始终围绕责任人任职期间,在其职责范围内所实施的财政、财务收支管理及相关经济活动,以其决策、管理和进行经济活动的相关事项为主线,反映和披露其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报告的核心在于对责任人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的综合评价,以实现为组织部门考察、任用干部提供量化依据的目的。同时,审计中受责任人任职期限长、时间要求紧、审计人员少、审计权限及审计手段局限等各种影响因素较多,并且在具体的操作中,审计人员有时不可能对整个任职期间进行审计,而只是选择责任人任期的后几年或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几个重点年度进行审计,审计报告不可能对所有的经济责任及履职情况进行认定或评价,这样使得审计质量难以全面保证,审计潜在的风险比较大。为此,在审计报告中审计机关对审计结果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或需要说明的事项及有关情况应有所表述。
(二)报告内容的全面性。经济责任审计一直倡导摆脱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的束缚,跳出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的圈子。审计报告的内容不能仅局限于财政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具体事项,应更加关注责任人履行经济责任的过程和效果,以更加全面的反映和评价责任人的履职情况。按照两办《规定》,审计报告的内容应全面反映: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情况;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情况;遵守有关廉洁从政(从业)规定情况等。同时,审计报告内容应根据被审计对象的不同类别有所侧重,并分类设置不同的评价指标,加以细分和量化,以客观反映责任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界定所负责任。
(三)出具程序的法定性。按照两办《规定》,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将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审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出具审计机关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审计报告的三个不同阶段及送达对象,决定了出具程序的法定性。审计组出具的审计报告,通过征求被审计对象的书面意见,进行法定程序上的修改,进一步确保报告内容的客观性、准确性、全面性;审计机关对审计组提报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将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的反馈意见,经业务会议一并研究后,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责任人及所在单位;审计结果报告按照法定程序报送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和组织部门,并根据工作需要报送本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和抄送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三个不同阶段审计报告程序的法定性,有力地保障了被审计责任人的权益,控制了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的审计风险,在法定程序上有效的保证了审计报告的公正、客观,也为提高审计报告质量和审计成果的有效运用提供保障。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要对责任人任职期间的工作业绩、存在问题及应负的责任做出反映和评价,其审计结果具有结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