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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上海会计从业《管理实施办法》衔接规定问题解答

2013上海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上海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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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实施办法》有哪些变化?

  答:《实施办法》共5章34条,主要对以下十方面内容作了调整:一是取消了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免试规定。二是明确了会计从业资格三门考试科目应当在考试当月全部通过。三是简化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领取程序。四是取消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登记制度。五是引入了学分制继续教育管理模式。六是简化了持证人员信息变更手续。七是明确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遗失履行公告程序后补发的规定。八是建立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6年定期换证制度。九是对在能力上已经达到或者超过会计从业资格要求,但因客观原因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目前仍在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如何取得证书作了规定。十是完善了持证人员相关法律责任。

  2.对报名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人员的条件有何规定?

  答: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并且在本市有工作单位或有本市居住证明,才可以报名参加本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3.原免试规定在《实施办法》实行后,是否继续执行?

  答:《实施办法》实行后,取消了免试规定,并明确会计从业资格三门考试科目应一次性报考,并在考试当月全部通过,单科合格成绩不滚动计算。

  4.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如何报名?

  答:本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实行无纸化考试。原则上每月安排一次报名,并采取网络报名、网上付费;本月报名、次月考试;先报先排、满员为止;网上订书、快递送书的办法。在一个公历年度内,每名考生限报两次,每次应当一次性报考三门考试科目。

  具体考试考务规则将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5.如何正确理解《实施办法》第十条有关“会计从业资格三门考试科目应当在考试当月全部通过,单科成绩不滚动计算。”这一规定?

  答: “会计从业资格三门考试科目应当在考试当月全部通过,单科成绩不滚动计算。”,是指会计从业资格三门考试科目应当在一个考试月内全部通过。凡有一门未通过,本次考试成绩无效。下次重新报名,必须一次性报考三门考试科目。

  6.如何理解《衔接通知》中“有效单科合格成绩”?

  答:有效单科合格成绩是指:

  (1)在2011年1月1日后,在同一个公历年度内取得的本市《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和《会计基础》两门单科合格成绩;

  (2)在2013年7月1日前,取得的上海市财政局组织的《初级会计电算化》单科合格成绩。

  7.如何正确理解《衔接通知》中关于单科合格成绩有效过渡政策?

  答:2013年7月1日前,已取得本市会计从业资格有效单科合格成绩的考生,在《实施办法》实行前,可以按原有政策报考未通过的考试科目。

  2013年7月1日前,已取得本市会计从业资格有效单科合格成绩的考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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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2月5日财政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中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的人员,以及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一)出纳;

  (二)稽核;

  (三)资本、基金核算;

  (四)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五)职工薪酬、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六)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七)总账;

  (八)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九)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十)其他会计工作。

  第四条 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第五条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第六条 财政部委托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按照各自权限分别负责中央在京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负责所属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财政部委托铁道部负责铁路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财政部委托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分别负责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第二章 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第七条 国家实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制度。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一)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三)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以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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