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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卫办关于加强医疗机构传染病管理工作的公告

传染病管理工作公告 执业药师行业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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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提高认识,完善传染病管理体系建设

  (一)深刻认识加强医疗机构传染病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传染性疾病是严重威胁人民群众健康和社会公共卫生的重要疾病。医疗机构面对的患者数量众多、病情复杂、流动性大,特别是早期传染病患者及传染病病原体感染者,病情隐蔽、传染性强,如发现不及时、防护不到位、医院感染管理不规范,极易导致传染病医源性传播,影响人民健康权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加强医疗机构传染病管理工作,及早发现传染病患者及感染者,实施针对性诊疗措施,加强医院感染管理,避免医源性传播,对于保障患者和医务人员安全,提高卫生系统传染病防治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从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保障社会稳定发展的高度,重视传染病管理工作。要牢固树立风险意识、责任意识,狠抓医疗机构传染病管理重点环节,确保医疗机构传染病诊疗管理工作有序进行。

  (二)完善传染病防治工作体系建设。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和细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传染病定点医疗机构、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综合(专科)医院等的职责和任务,明确分工和工作环节的衔接机制,探索完善传染病综合管理服务模式。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要明确传染病防治管理职能部门,加强传染病诊疗、转诊、信息报送等传染病防治相关法定职能的组织管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强化责任意识,提高对传染病的识别和初筛初诊能力,做好发现和报告转诊工作,并加强医院感染管理,防范医源性传播。传染病定点医疗机构、专科疾病防治机构要完善工作制度,规范开展传染病的诊断治疗,不断提高规范化诊治水平。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积极配合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做好传染病确诊检测、疫情监测和信息分析报告、疫情处置、流行病学调查和转诊追踪、重点人群的防治和健康教育,组织落实患者治疗期间的规范管理等工作。

  二、全面加强医疗机构传染病管理工作

  (一)完善医疗机构传染病管理制度规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落实《传染病防治法》、《艾滋病防治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自身职责定位,制定完善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诊疗隔离、医院感染管理、报告转诊等工作制度规范和处置预案并认真贯彻实施。

  (二)加大传染病检测力度。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诊疗及医源性感染防护需要,加强对艾滋病、结核等重点传染病的检测力度,及时发现传染病患者或病原体携带者,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医疗机构不具备确诊条件的,要及时协调转诊至相关定点医院进行复检确诊,或将患者标本及时送至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检测。

  非传染病定点医疗机构,要及时协调将患者转诊至传染病定点医疗机构或专科疾病防治机构就诊。

  (三)规范诊疗,强化质量管理。定点医疗机构、专科疾病防治机构要根据有关诊断标准、诊疗指南、技术操作规范和临床路径要求,对相关传染病进行规范诊治,落实患者复查和随访检查,确保完成全程治疗,提高治愈率。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完善重点传染病医疗质量管理工作机制,将传染病诊疗纳入医疗质量控制工作体系,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相关制度、规范和具体实施方案。

  (四)加强医院感染管理,控制传染病医源性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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