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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伤人员工伤伤残待遇申领流程

上海工伤保险 工伤伤残待遇申领

  【上海市工伤人员工伤伤残待遇申领流程】

  ◆事项名称

  工伤人员工伤伤残待遇申领

  ◆办理地点

  1、用人单位至参保所在地区(县)社保分中心;

  2、个人至各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或各区(县)社保分中心;

  3、按项目参保的工伤人员由用人单位至建设项目(施工合同备案)所在地的区(县)社保分中心办理。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9:00-11:30 下午13:30-16:30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3、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

  4、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府发(2011)28号];

  5、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工伤保险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11)34号];

  6、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老工伤职工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的通知[沪人社福发(2011)26号];

  7、关于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沪人社福发(2011)40号];

  8、关于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沪人社福发(2014)36号];

  9、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沪人社福发(2015)34号]。

  ◆申请条件

  1、从业人员经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或确认为老工伤),且事故发生月已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了社会保险费;

  2、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

  ◆办理材料

  1、《初次(复查)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书》或《再次鉴定结论书》复印件;

  2、工伤人员本人公民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3、工伤人员本人在指定金融机构范围内开立的实名制结算账户卡(折)复印件(可选择上海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农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其中之一);

  4、劳动能力鉴定费用原始票据;

  5、按项目参保的工伤人员、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工)、协保人员,需携带与用工单位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劳务协议)或用工登记名册复印件以及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的工资性收入凭证;

  6、用人单位若提出已垫付部分工伤保险待遇的,需携带由工伤人员签收的已垫付的相关凭证;

  7、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携带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公民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用人单位申领的无需携带)。

  注1:用人单位办理的,材料复印件由用人单位加盖公章;个人办理的,材料复印件由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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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移交政府安置的军休干部生活待遇标准

  (一)离休费

  1.离休时离休费:干部本人在职时计发的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军龄工资、教护龄津贴。

  教护龄津贴:1985年7月参加工资制度的军队干部,离休退休时享受教龄、护龄津贴的,教龄、护龄津贴从 1986年9月1日起作为计算离休退休费的基数;离休退休时未享受教龄、护龄津贴的,不执行这一规定。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已享受的教龄、护龄津贴,从1994年1月起,全额计入离休退休费。

  2.离休后增加的离休费:1979年起实行,1985年6月底以前离休的干部享受的副食品价格补贴;1985年7月起实行的23元生活补贴费;1988年10月增加的30至40元工资;1989年10月、1991年5月、1992年3月、1992年7月、1992年10月、1993年10月、1997年7月、2001年10月、2003年7月增加的离休费;1994年—2005年每年1月定期增加的离休费。

  (离休,是指对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达到离职休养年龄的,实行离职休养。

  离休范围包括: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军队的干部;liuxue86.com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干部;在敌占区以及党的地下革命工作的干部;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离休年龄一般为60周岁,在一定职务以上的干部为65周岁。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离休人员离休年龄,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在学术造诣和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专家,经国务院批准,可暂缓离休,继续从事研究等工作。退休就简单了,就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劳动者因年老或因工、因病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工作岗位。所以,简单说,离休老干部就是解放前参加革命工作,现在已经离职休养的老干部。)

  (二)退休费

  1.退休干部: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军衔(级别)工资和地区津贴,按规定的退休费比例计发;基础工资、军龄工资和护教龄津贴,按全额计发。

  教护龄津贴:1985年7月参加工资制度的军队干部,离休退休时享受教龄、护龄津贴的,教龄、护龄津贴从1986年9月1日起作为计算离休退休费的基数;离休退休时未享受教龄、护龄津贴的,不执行这一规定。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已享受的教龄、护龄津贴,从1984年1月起,全额计入离休退休费。

  2.退休志愿兵(士官):军衔等级工资和地区津贴,按规定的退休费比例计发;基础工资和军龄工资,按全额计发。

  二、各项补助补贴标准

  1.交通费:从2004年1月起,给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发放交通费。标准:军队离休干部每人每月105元(含原来已发的15元),军队退休干部每人每月90元。交通费随离退休费逐月发放。发放交通费后,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个人用车自理。军队退休士官(含退休志愿兵)参照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的规定发给交通费。

  2.保留福利补助、保留伙食补贴:军队离退休干部从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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