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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查意见公示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查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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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国资委管理的总公司,各有关企业:

  按照《行政许可法》及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我部对近期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申报材料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意见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http://www.mohurd.gov.cn)予以公示。请有关主管部门通知企业查阅。

  本次资质审查意见的公示内容包括:企业申报材料中的人员情况、代表工程业绩情况及审查意见(点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主页→建筑市场监管→建设工程企业申报资质基本信息公开栏”,即可查询企业申报的人员、业绩情况。审查意见分为同意和不同意两种)。公示时间为:2016年11月11日至2016年11 月24日。如企业对申报的人员、业绩情况及审查意见有异议,可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提供陈述材料,经原初审单位确认并加盖本单位印章后报送我部办公厅,逾期不予受理(邮寄的陈述材料以邮戳日期为准)。采用电子化申报的,除省级初审部门的公函及加盖省级初审部门公章的《初审部门审查意见表》外,其他陈述证明材料均需通过资质申报和审批系统进行电子化申报。陈述材料由初审单位统一上报,并附报送陈述材料的公函,企业不应随行。如原初审单位委托企业报送的,陈述材料应由初审单位密封并加盖印章,同时携带初审部门报送陈述材料的公函。任何有关单位及个人,如对企业申报资质情况有异议的,均可向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或办公厅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地址和邮政编码。凡对公示意见不清楚或不理解的,请直接向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咨询。

  联系电话:建筑市场监管司资质处:010-58934626;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

  邮政编码:100835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6年11月10日

  附件:1、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延续评审意见汇总表

  2、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升级、增项、新申请、重新核定评审意见汇总表

  3、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增项、新申请评审意见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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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门工作总结

部门工作总结

  2011年是“十二五”规划开局之年,是实现城乡建设跨越发展的关键年。一年来,全市城乡建设事业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省住建厅的关心和支持下,以“城市建设战役、民生工程战役、小城镇改革发展战役”为载体,全力打造生态型山水园林城市,统筹城乡协调发展,着力改善民生,推动房地产业及建筑业稳步发展。回顾一年来的工作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全力打好城市建设战役,城市基础设施进一步完善

  2011年全市共实施257个城市建设战役项目,项目总投资224.6亿元,年度计划完成投资70.5亿元。其中,市本级63个项目,年度计划完成投资37.7亿元。全年全市累计完成投资86.3亿元,占年计划的122.5%(其中市本级完成投资48.5亿元,占年计划的1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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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2016年第2批一级临时建造师延续注册公示

住建部 一级建造师延续注册人员名单 一级建造师注册人员名单

  住建部2月24日公示了2016年第2批一级临时建造师延续注册人员名单,想知道具体的延续注册人员公示名单吗?跟着出国留学网一级建造师频道来看一下吧,更多一级建造师相关信息与资讯请关注本频道。

住建部:2016年第2批一级临时建造师延续注册公示

建市施函[2016]25号

  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和《关于印发<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的通知》(建市[2007]第101号),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得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经审查,本批次取得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符合延续注册条件人数为35人。现在住房城乡建设部网(http://www.mohurd.gov.cn)、中国建造师网(http://www.coc.gov.cn)上予以公示,公示截止日期为2016年3月8日。

  一、不符合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延续注册条件的人员如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间在中国建造师网(http://www.coc.gov.cn)下载填报《注册申诉表》,以书面形式提供陈述材料,经省级注册管理机构审核、确认并加盖印章后统一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甘家口21号楼2层

  邮政编码:100037

  联系电话:010-68318963,68317359

  联系传真:010-68317359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示期内,均可对符合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延续注册条件的人员向我司举报,举报或反映的情况应实事求是。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应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应署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北京三里河路9号

  邮政编码:100835

  联系电话:010-58933869

  联系传真:010-58933913

  附件:2016年第2批一级临时建造师延续注册人员公示名单(35人)

  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2016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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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发布24项新标准

住建部 一级建造师 住建部新标准

  出国留学网一级建造师网为您整理“住建部:发布24项新标准”,朋友们一起来看看关于住建部发布的公告吧,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2015年10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通过网站一次性公布了24项新标准,其中国家标准15项,行业标准9项,24项标准中包含有多个必须严格执行的强制性条文。

  新标准施时间分为两个时间段实行,其中分别是2016年4月1日和2016年5月1日两个时间点,还有半年的准备期,你准备好了吗?公布的24项新标准如下:

住建部:发布24项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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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新政】简化资质换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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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朋友们想知道住建部颁发的新政是什么吗?来看看本文“【住建部新政】简化资质换证手续”由出国留学网二级建造师网整理而出,希望大家喜欢!

  官方核心内容:

  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规定的资质换证调整为简单换证,资质许可机关取消对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指标的考核,企业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确定的审批权限以及建市 [2015]20号文件规定的对应换证类别和等级要求,持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到资质许可机关直接申请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具体换证要求另行通知)。将过渡期调整至2016年6月30日,2016年7月1日起,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失效。

  核心内容分析:

  1、建设部新规不是取消建造师制度,而只是简化资质换证的手续。从关乎国计民生角度考虑,建造师制度只会加强,不会消弱。但国家是对挂靠一直是不允许的,虽然短时间内不能杜绝,但今年肯定会逐步采取措施,治理挂靠现象。

  2、不管以后证书多少钱,有证总比没证的强,特别是从事本行业的人员来说,证书是自己的一项从业资格,从某一方面证明了自己的能力,持证上岗势在必行,人证合一是必然趋势。

  3、随着监管制度越来越完善,建设系统“四库一平台”的实施,一个挂靠师同时挂多个项目的现象也要得到遏制,对建造师的需求还是很大的,但需要的是人证合一的建造师。

  4、通知最后说“各地要认真组织好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适时对本地区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是否满足资质标准条件进行动态核查。”

  动态核查就是年审,建设部这次换证因为简政放权原因,没有审核人员、机械。在年审中,要求各省建设主管部门严格审核人员、机械也很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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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创造纪录的一次公示特级和一级资质申请近1000家

住建部
住建部创造纪录的一次公示特级和一级资质申请近1000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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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12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示了新一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专家审查意见,与以往不同是,这批公示企业数量多到不可相像,竟然高达943家,其中涉及特级资质有70家。

  根据统计,2016年到目前公告的新申请特级资质企业才64家,而且自从2001年我国设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以来,经过15年的发展,全国也仅有397家,拥有的特级资质项仅400余项。今年公告的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380家,全国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总数量也不超过1万家,而这一次就有近900家申请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


  我们不禁要问:这个世界怎么了?为什么来得如此之猛?对行业发展有何影响和启示?接下来,和大家一起探讨探讨,仅供参考!

  一、为什么本次有这么多家申请?

  1、建筑企业竞争压力加大,通过申请更高等级资质获得生存与发展空间

  目前建筑行业难,中小企业更难!低资质建筑企业在与高资质竞争中,未上战场基本已分胜负,在度川管理研究部(微信公众号:建筑管理)一项关于“企业资质在项目竞争中的作用”的调研中,共有16065人回答了问题,其中:选择“资质影响非常大”有7654人,接近一半,占47.64%;选择“资质影响大”为4149人,占25.83%。

  资质对建筑企业投票影响调查

  在建筑市场好的情况下,高资质企业和低资质企业都有业务做,特级资质企业和一级资质企业太小的项目不太愿意接,同时当时资质标准也有特级和一级资质企业承接业务的限定,各做一块市场。现在市场整体萎缩,高资质企业已经吃不饱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2015年又取消特级资质和一级资质承接项目的限定,自然高资质企业就进一步扩张到相对小项目,自然挤压了中小建筑企业生存空间。

  在这种背景,原来二级资质的建筑企业想升一级,一级通过升特级,提高资质等级,从而获得生存与发展的更大空间,这也是非常自然的事情。

  可以说:建筑市场越萎缩,中小建筑企业生存就越难!

  2、建筑业企业资质将实现网上审批

  2016年8月19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下发《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实行网上申报和审批的通知》(建办市[2016]41号),明确要求:2017年1月1日起,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含施工总承包特级)的新申请、升级、重新核定事项,实行网上申报和审批,不再受理纸质申请。


  网上审批,就是坚持数据至上,一切以“四库一平台”中的数据为准!可以说,实现网上审批以后,决定企业资质是...

住建部:资质企业简单换证政策影响

住建部 资质企业换证政策 一级建造师政策

  住建部实行资质企业简单换证政策,究竟对建筑企业会有什么影响呢?出国留学网一级建造师频道为您进行详细解读,更多相关信息请持续关注本频道。

  10月住建部调整了资质换证的要求,既有资质企业可以先进行简单换证。但是这个政策其实并不改变政府进行换证的初衷,仅仅只是简化了换证的手续。因为后续的动态核查就是将之前省略的过程补全,所以建筑企业切不可存在侥幸的心理,还是老实按新资质标准备好人员和材料比较妥当,以免主管部门进行突击检查,打个措手不及。

  第一,新资质标准的特点。

  1、引导方向。新标准注重引导企业向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发展,注重引导企业向做专做强做优发展。

  2、资力能力。新标准中增加了近三年上缴建筑业营业税指标。强调考核企业资信情况、资本实力及创效能力,引导企业注重资本运营、加强财务管理,提高企业活力。

  3、人力资源。新标准中提高了对人员质量素质的要求,企业技术负责人不仅有年限、职称要求,还有相关注册资格的要求,同时对专业技术人员及注册建造师提出了具体量化指标。

  4、科技进步。新标准删去了对设备的要求,突出科技进步水平的考核,引导企业加强自主创新,提高信息化水平,走科技兴企的道路。

  5、社会信誉。新标准增加了社会信誉的考核内容,强调了社会监督力量的重要性。

  6、工程业绩。新标准大大提高了代表工程业绩标准,并且在工程类别和工程规模上有了明确的技术指标,拟在引导企业提高生产能力,多创高层次的精品工程。

  第二,从新资质标准特点分析对建筑市场的影响。

  众所周知,虽然建工考证已经正规开始近十年的时间,但随着国家各项建设事业的蓬勃发展,建工领域刚需证书持证上岗人员的数量仍旧供不应求,缺口巨大。在这个大环境下,原有的特级、一级企业虽然在资质方面已无更多需求,但项目众多的他们对刚需证书的缺口基本上仍有50%之多,更何况中小型建工企业,不但需要证书来申请更高的资质,还要更多刚需证书持证人员挂靠项目满足企业发展。而中小型建工企业在证书数量上的缺口基本上都在60%~80%之多。

  新政策比较以往的旧政策,在企业资质评审条件上均将门槛设高。除了注册资金标准变化不大以外,对必须具备的持证上岗人员的硬性指标数量增加了近20%,特别是建造师、造价员、五大员等这类核心持证人员的数量明显提高。

  政策调整后,仍然会将建造师等技术管理人才队伍作为重要评价考核指标,对于广大持证人员来说,不仅证书不会受到影响,反而证书含金量更高。企业不仅提高申办资质的门槛,使得企业对建造师的需求不减反增,不仅如此,对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的人数的要求也有了大幅度的增加,且对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造价员等人员也要求要配备齐全。文件中同时也对在中级的数量提出了需求。经过比对往年标准分析:发现新政要求申办资质的企业所需建造师的人数较以往明显提升,可见注册建造师依然炙手可热。

  随着新政正式实施,未来众多申办资质的建筑企业对注册建造师、造价员等这些硬指标方面将产生较大缺口,预计未来3-5年内市场将面临“一证难求,重金抢证”的局面,建造师考证培训市场将迎来持续井喷的良好机遇。

  

【住建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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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注册建造师国家有什么样的规定呢?有哪些行为准则?本文“【住建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由出国留学网二级建造师网整理而出,出国留学网二级建造师频道将第一时间为大家整理报道,希望对你有帮助。!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3号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12月11日经建设部第1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注册建造师的管理,规范注册建造师的执业行为,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建筑法》、《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注册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全国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注 册

  第五条 注册建造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注册建造师分为一级注册建造师和二级注册建造师。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执业。

  第六条 申请初始注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二)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三)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四)没有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情形。

  第七条 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报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涉及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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