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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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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注册建造师国家有什么样的规定呢?有哪些行为准则?本文“【住建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由出国留学网二级建造师网整理而出,出国留学网二级建造师频道将第一时间为大家整理报道,希望对你有帮助。!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3号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12月11日经建设部第1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注册建造师的管理,规范注册建造师的执业行为,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建筑法》、《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注册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全国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注 册

  第五条 注册建造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注册建造师分为一级注册建造师和二级注册建造师。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执业。

  第六条 申请初始注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二)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三)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四)没有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情形。

  第七条 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报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涉及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

与住建部建造师相关的二级建造师考试

住建部新政:2016年建造师需求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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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从住建部发布了新政以来,引起来广大讨论,那么意味着2016年是建造师大增的时候吗?详情查看出国留学网二级建造师网为您整理“住建部新政:2016年建造师需求增加”,希望大家喜欢!

  简化换证程序

  强化申请、升级、增项等考核要求

  1、以原《标准》要求申报的,按《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相应事项核定,颁发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2016年7月前必须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给企业资质证书旧证换新证,过渡期至2016年6月30日。2016年7月1日起,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失效。

  2、以新《标准》要求申报的,按《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重新核定,颁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书有效期为5年。

  3、过渡期内,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含一级升特级)、资质增项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对其既有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要求的资产和主要人员是否满足标准要求进行检查。

  结论:

  1、未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按照新《标准》要求申报

  2、拥有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旧证换新证

  3、申请升级、增项的企业原有资产和人员不再检查,因升级、增项要求而新增的资产和人员按照新《标准》监督检查是否满足资质条件

  2016年7月1日起,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失效,未换新证的企业必须按照新《标准》要求申报。

  对于大家一直关注是否取消一级建造师、二级建造师考试的问题,根据此通知可以推断是不会取消的,而且根据新政策推断,住建部只是简化资质换证的手续。过渡期后,建筑企业按照更严苛的新《标准》实施企业管理,因此建造师制度对建造师的数量只会加强,不会消弱。在未来很长时间内建造师制度不会有明显变化,需求仍会随着建筑行业的发展而继续增加。

  新旧标准对比

  与《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对比,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明确规定了各类别施工企业一级、二级、三级资质注册建造师数量以及专业(特级资质暂未公布),其中变化较为明显的有以下几点:

  1.各类别二级企业资质对一级建造师数量要求明显增加。

  2.各类别三级企业资质由三级项目经理证改为注册建造师。

  新标准实施后各专业需求数量分析

  1、人数较多,需求量没变化:公路

  公路新旧资质都要求15个本专业一建,众多资质中,旧标准公路资质要求本专业。新标准对一建专业要求不变,数量要求不变,需求量就没有什么变化了。

  2、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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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修订后: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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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12月11日经建设部第1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注册建造师的管理,规范注册建造师的执业行为,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建筑法》、《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注册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全国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注  册


第五条 注册建造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注册建造师分为一级注册建造师和二级注册建造师。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执业。

  第六条 申请初始注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二)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三)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四)没有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情形。

  第七条 :“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提出注册申请,并可以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关于住建部取消建造师考核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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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征求调整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意见的函

  建市施函[2016]86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我们拟对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进行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1.取消《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中关于企业经理、财务负责人、一级建造师的指标要求。

  2.取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中关于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要求。

  3.2017年1月1日起,申请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一级资质的企业,工程业绩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为准,未进入发布平台的业绩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

  请研究提出意见,并于2016年8月15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司施工监管处。

  联系人:林乐彬

  联系电话:010-58933327;58934163(传真)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2016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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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人员谈住建部取消建造师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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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工程人员谈住建部取消建造师考核”由出国留学网二级建造师考试网整理而出,欢迎朋友们阅读!

  8月5日住建部公布了《关于征求调整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意见的函》取消《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中关于企业经理、财务负责人、一级建造师的指标要求。目前仅为意见函,暂没有最终确定。

  这无疑是行业内重磅消息,一石激起千层浪。

  挂靠根源是我国普遍的企业资质出借现象,根本原因还是与我国市场经济不匹配的森严的企业资质等级制度,不是建造师造成的。

  我们建筑行业大多数从业人员获得证书,因为企业需要资质维护,在单位还是能获得相应尊重和重用,至少执业资格、职称、技能证书在政策上能被企业资质需要,也能代表部分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

  如若按86号文,简单粗暴的仅仅保留净资产和业绩,对我们从业人员是否为一种伤害?是否会伤害专业人员职业环境和地位。

  86号文以前,企业会顾忌我们的专业身份及执业资格、职称对资质影响,在对工程质量、安全保证和企业利益之间做出权衡取舍时,尽量尊重我们做出的专业判断和决策。而我们因为执业资格、职称顾忌自身职业素养和职业道德等原因会提出更倾向于工程质量、安全的意见!

  若按86号文后,对于企业而言利润才是衡量人才业务能力的唯一考量依据,能给企业带来业绩和利润的人,才是企业唯一需要的,这样大部分施工企业为了短期利益就会有伤害工程质量、安全的行为。

  但由于建设工程的特殊性,短期根本很难从业绩判断出工程质量好坏,这样是否伤害工程界健康有序发展。而从业人员也只能顺应企业要求-----对企业而言从业人员仅仅只是普通劳动力而已,而非曾经中立的专业人员。

  挂靠还是继续存在,有变化的是执业人员更加廉价,以前维系资质执业人员只能在项目上执业,进一步加剧就业人员恶性竞争,由于企业短视和严峻的执业竞争,优秀的执业者亦无法独立执业,执业者只能顺应企业做出向利益倾斜的决策,做出损害工程安全、质量的决策。

  现阶段,我们真正要做的是怎样区分挂靠和真正的执业者,而不是一刀切的取消资质关于人员执业资格、职称、技能证书的要求。或者学习外国,取消企业资质等级,以个人名义执业,信用等级对建筑保险加权的责任终身制----出现问题保险公司赔偿,执业者承担法律责任;甚至可以改革成项目团队人员备案责任终身制,项目主要参与人员都进行备案,追责,这样才能从源头改善工程质量、安全环境。

  外国的经验是很好,我们确实需要学习,强化个人资质、弱化企业资质,而且取消企业资质分级更是必然趋势。

  但此次改革的结果,不仅强化了企业资质分级,还南辕北辙的弱化个人执业地位,86号文既导致企业空心化,资质空心化,又没有强化个人资质,是进步还是退步?单凭企业业绩和资金就能维系、升级资质,不仅没有强化个人资质,还弱化了从业人员积极性和专业独立性,企业在做利益决策时还有何顾忌,执业者在决策时还有何话语权?

  我们的初衷是为了什么,难道就仅仅为了给企业减负,简政放权,就要牺牲我们...

住建部:2017年一级建造师考试收费标准

一级建造师考试费用 一级建造师报考费用 一级建造师报名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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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重新发布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

  建计[2016]82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住房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5]68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17号)的规定和要求,现将新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由我部重新核定并组织实施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项目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调整通知如下:

  根据财政部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经商各项考试对应的专业委员会或职能单位的主管部门同意,将原各专业委员会或职能单位组织的勘察设计各专业基础考试项目统一并入住房城乡建设部考试项目,包括: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冶金工程师、注册机械工程师、注册环保工程师、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考试科目类型列为客观题中的基础考试,并按考试科目分为上午段、下午段。

  二、所有考试科目收费标准均按照发改价格[2015]1217号文的规定,本着补偿成本的原则进行核定。具体内容见附件。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发布的《关于发布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建计[2015]176号)停止执行。

  附件:住房城乡建设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核定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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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住建部)

海南二级建造师 海南二级建造师注册 海南二建注册管理

  出国留学网二级建造师网为您整理“海南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住建部)”,海南的朋友们你们已经注册了二级建造师吗?还没有注册的,先来看看注册二建的相关细则吧!

  一、注册管理体制

  第一条 为规范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工作,依据《行政许可法》、建设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建市[2007]101号)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海南省建设厅负责二级建造师注册、审批工作。省交通、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路、通信与广电专业二级建造师注册审核工作。

  二、注册申报程序

  第三条 申请人申请注册前,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施工或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与聘用企业依法签订聘用劳动合同。申请人向聘用企业如实提供有关申请材料并对内容真实性负责,通过聘用企业向省建设厅提出注册申请。

  第四条 注册申请实行书面申报方式。申请人须在海南建设信息网上下载申请表格填报(网址:http://www.hncic.net)。

  第五条 注册申请包括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增项注册、注销注册和重新注册。注册建造师因遗失或污损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的,可申请补办或更换。

  第六条 初始注册

  申请人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可申请初始注册。逾期未申请者应当提供相应专业继续教育证明,其学习内容应当符合建设部关于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的规定。

  申请初始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附表1-1);

  (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申请人所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四)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申报材料由申请表和(二)、(三)、(四)部分合订后的材料附件组成。

  聘用企业将《企业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汇总表》(附表1-2)和申请人的申请表、材料附件报省建设厅。其中,申请建筑、市政、铁路、水利水电、矿业、机电、民航专业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二份和材料附件一份;申请公路、港口与航道、通信与广电专业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三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二份;申请公路、港口与航道、通信与广电专业增项注册的,每增加一个专业应当增加申请表一份和材料附件一份。

  涉及公路、港口与航道、通信与广电专业申请注册的,省建设厅将申请人的申请表一份和材料附件一份送省有关专业部门。

  省有关专业部门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填写《省级有关部门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审核意见表》(附表1-4),移送省建设厅。

  第七条 延续注册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申请延续注册的,申请人应当...

住建部:广西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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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国留学网二级建造师网为您整理“住建部:广西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 ”,广西要注册二级建造师的朋友们,先来一起看看注册二建有哪些地方需要注意的吧。

  桂建管〔2007〕84号

  各市建委,各有关单位:

  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我厅制定了《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

  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

  一、注册管理体制

  第一条 为规范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工作,根据建设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二级建造师注册及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建设厅)为本自治区二级建造师注册机关,负责二级建造师注册审批工作。

  地级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二级建造师注册申请受理、初审工作。

  二、注册申报程序

  第四条 申请人申请注册前,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施工或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与聘用企业依法签订聘用劳动合同。申请人向聘用企业如实提供有关申请材料并对内容真实性负责,通过聘用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地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第五条 注册申请实行网上和书面相结合的申报方式。申请人应当在广西建设网(网址:www.gxcic.net)上进行填报,网上申报成功后自动生成打印所需申请表。

  第六条 注册申请包括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增项注册、注销注册和重新注册。二级注册建造师因遗失或污损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的,可申请补办或更换。

  第七条 初始注册

  申请人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可申请初始注册。逾期未申请者应当提供相应专业继续教育证明,其学习内容应当符合我厅关于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的规定,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另行发布。

  申请初始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附表1-1);

  (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申请人所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四)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申报材料由申请表和(二)、(三)、(四)部分合订后的材料附件组成。

  聘用企业将《企业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汇总表》(附表1-2)和申请人的申请表、材料附件报地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中,申请建筑、市政、矿业、机电专业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二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申请公路、水利水电专业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三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二份;申请公路、水利水电专业增项注册的,每增加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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