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留学网专题频道作弊入刑栏目,提供与作弊入刑相关的所有资讯,希望我们所做的能让您感到满意! 作弊入刑是根据《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在高考、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等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属于犯罪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考试关系到每一个考生的切身利益,对于他们而言,公平高于一切,全国性考试更是如此。每一次考试,都是对政府公信力、社会诚信度的考验,然而,频发的泄题事件无疑让这种考验变成了质疑,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作弊入刑”似乎并没有起到应有的震慑作用。有关专家认为,要想真正改变这一局面,需要全社会成员联合起来,加大监督力度,完善诚信惩戒机制。

考试作弊入刑 刑法修正案(九)相关条款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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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执业药师考试即将到来,考生们在备考的同时也要密切关注考试资讯。出国留学网执业药师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考试作弊已入刑 刑法修正案(九)相关条款解读”,希望对考生们能有所帮助。

  考试作弊已入刑 刑法修正案(九)相关条款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5年8月29日通过,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出国留学网为广大考生解读《刑法(修正案九)》中涉及考试的相关条款。

  一、将组织作弊、买卖作弊设备、买卖考题、替考等作弊以及帮助作弊行为纳入刑法范畴

  

【条文】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解读】新的修正案不仅规定考试作弊行为本身要受到刑罚处罚,还将组织作弊、帮助作弊的行为入刑,这意味着只要为作弊者提供帮助,都将构成犯罪,并且对此类犯罪行为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惩罚力度明显提升。

  对于在作弊手段中常见的替考行为,在现行刑法中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可以依照并定罪量刑,长期以来处罚偏轻。然而,根据刑法修正案的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即替考中的替考人和被替考人均构成犯罪,都要受到刑罚处罚。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人也会遭受开除公职或解除劳动合同等行政、民事活动领域中的不利后果。

  二、加重对非法出售、提供或窃取公民个人信息等行为的处罚力度

  【条文】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修改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解读】在考试组织过程中,考生报名考试信息中包含了部分不宜公开的个人信息,因此,考试组织机构在合理使用考生信息的同时也必须做好考生个人信息的保护工作。但一些培训机构利用各种手段非法获取考生信息以谋取暴利,严重扰乱考试秩序、侵犯考生个人利益的行为将受到刑罚处罚。

  相较于之前,本修正案加重了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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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2016高考22人作弊 “作弊入刑”写入考生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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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2016高考22人作弊 “作弊入刑”写入考生须知

  2016年山东夏季高考违纪考生14人,作弊考生22人,比去年有明显减少。据悉,“作弊入刑”已写入考生须知等材料中。

  山东省教育厅8日下午在夏季高考结束1小时后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2016年山东夏季高考情况。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副院长张志刚说,山东2016年夏季高考作弊人数比2015年减少25人,违纪人数比2015年减少20人。

  据了解,本次是“考试作弊入刑”实施后的首次夏季高考。考生考试前所签署的诚信承诺书,以及考生须知等材料中增加了相应法律条款,引导考生自觉抵制违纪、舞弊等行为。

  记者在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官方网站看到,《2016年山东省夏季高考考生注意事项》中写有“如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作弊等行为的,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并将违规事实记入考生诚信考试电子档案。涉嫌违法的,由考点或教育考试机构移送当地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及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考生必须了解刑法修正案中新增的涉及考试工作的条款,知晓违反这些规定将导致的严重后果,在报名和参加普通高考招生考试的过程中,诚信应考,避免因违反上述规定而受到处罚。”《2016年山东省夏季高考考生注意事项》上说。

  据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考试期间,山东省公安系统共出动警力3.9万人次,警车1.1万辆次,无线电管理部门共启用无线电检测车248辆次,人员858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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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2016高考准考证印“作弊入刑”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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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2016高考准考证印“作弊入刑”条款

  去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九)已经把组织考试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代替考试违法行为纳入刑事范畴。根据《刑法》有关规定,考试犯罪将根据情节处以拘役、管制或7年以下有期徒刑。

  教育部对考试违规行为的处理也有明确规定,根据考试违规情节,给予取消考试成绩以及停考1~3年的处罚。

  “今年对我国《教育法》、《刑法》中有关国家考试的条款进行了大力宣传,并在考生准考证中印制了相关法律条款。”李耀松说,高考结束后,省教育考试院还将对所有考场录像进行回放检查,严查考试作弊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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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高考作弊入刑

  还有不到两周时间,2016年高考就将拉开帷幕。作为“作弊入刑”后的首次高考,不少地区都出台具体举措,提升考场作弊防控系统。启动“人脸识别+指纹验证”、增加监考力量、 严禁带手表入考场……多地出招保障高考考场纪律。

  刑九施行后首个高考 考场纪律“史上最严”

  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明确,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将入刑定罪,最高可处七年有期徒刑。作为“作弊入刑”后的首次高考, 不少媒体都将今年的 考场纪律称为“史上最严”。

  中新网记者注意到, 教育部 今年3月发布的《关于做好2016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中就已明确,各地要综合治理考试环境,继续开展净化涉考网络环境、打击销售作弊器材、净化考点周边环境、打击替考作弊等专项行动。

  此外,教育部还印发了《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对今年高考试卷的印制、运送与保管、考试的实施、评卷等流程都进行了明确。

  该规定提出,试卷运送车辆须加装视频监控设备或使用GPS、GPRS、RFID等技术手段,确保教育考试机构实时监控到试卷运送全过程。试卷整理、保管、分发场所须安装2个以上摄像头,进行全程全方位、无死角监控录像。

  此外 规定还强调, 考试期间,每个考场内配备2名以上监考员,考场外设若干流动监考员。监考员由考点主考或考区相关负责人聘任,不得由本考区高三任课教师或班主任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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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是“作弊入刑”后首次高考 纪律史上最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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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是“作弊入刑”后首次高考 纪律史上最严

  还有不到两周时间,2016年高考就将拉开帷幕。作为“作弊入刑”后的首次高考,不少地区都出台具体举措,提升考场作弊防控系统。启动“人脸识别+指纹验证”、增加监考力量、严禁带手表入考场……多地出招保障高考考场纪律。

  刑九施行后首个高考 考场纪律“史上最严”

  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明确,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将入刑定罪,最高可处七年有期徒刑。作为“作弊入刑”后的首次高考,不少媒体都将今年的考场纪律称为“史上最严”。

  记者注意到,教育部今年3月发布的《关于做好2016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中就已明确,各地要综合治理考试环境,继续开展净化涉考网络环境、打击销售作弊器材、净化考点周边环境、打击替考作弊等专项行动。

  此外,教育部还印发了《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对今年高考试卷的印制、运送与保管、考试的实施、评卷等流程都进行了明确。

  该规定提出,试卷运送车辆须加装视频监控设备或使用GPS、GPRS、RFID等技术手段,确保教育考试机构实时监控到试卷运送全过程。试卷整理、保管、分发场所须安装2个以上摄像头,进行全程全方位、无死角监控录像。

  此外规定还强调,考试期间,每个考场内配备2名以上监考员,考场外设若干流动监考员。监考员由考点主考或考区相关负责人聘任,不得由本考区高三任课教师或班主任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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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高考注意事项:高考作弊入刑 进考场验指纹

高考备考辅导 高考注意事项 高考考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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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高考注意事项:高考作弊入刑 进考场验指纹

  不到一个月,2016高考就要开始了。2014年9月国务院出台的《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拉开了新高考改革的大幕。那么,2016年高考有哪些新规需要注意呢?

  命题

  1.全国卷增至26个省市区

  除北京、天津、江苏、上海、浙江等5个省份外,全国26个省份均采用全国卷

  其中,四川语文、文科综合、外语科小语种使用全国卷,数学、理科综合、英语科仍使用四川卷。从2017年起,四川全省普通高考各科都将全部使用全国卷。

  报考

  2.已被高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得报考

  教育部2015年规定“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在校生”不得报考。2016年在此基础上,规定补充了“或已被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

  3.随迁子女不得在“流入”和“流出”两地同时参加高考

  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高考,按各省(区、市)的办法执行,不得在“流入”和“流出”两地同时参加高考报名。

  4.残疾人参加高考有了明确的管理规定

  按照《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暂行)》要求,为残疾人平等报名参加考试提供合理便利。

  监考

  5.高考作弊将首次纳入刑法范围

  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明确,在普通高考、全国研究生考试等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将入刑定罪,最高可处七年有期徒刑。

  6.指静脉验证等措施防替考

  教育部2016年3月发布的《关于做好2016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明确,要结合各地实际,采用二代身份证现场报名确认、现场采集照片和指纹或指静脉等生物特征、及时进行信息比对等措施严防替考。

  指静脉验证

  一种新的生物特征识别技术

  利用手指内的静脉分布图像来进行身份识别

  与指纹识别在程序上大致相同,但指纹易被复制,指静脉目前被复制的可能性约等于0

  录取

  7.全国性高考加分项目只留5项、鼓励类全部取消

  《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提出,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招生录取机制,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

  全国性高考加分项目只保留5项

  ●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少数民族考生

  ●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

  ●烈士子女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

  8.录取结束时间推迟

  教育部明确,2016年全部录取工作应在8月底之前结束,2015年为8月20日之前结束。

  9.多个省份录取批次合并

  2016年,包括河北、江西、辽宁等在内的多个省份明确,将本科第二批与第三批合并为本科第二批。上海则将合并录取本科第一、第二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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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作弊入刑相关的高考备考辅导

公务员考试作弊入刑,条款解读

公务员考试须知 公务员考试作弊入刑 公务员考试政策解析

  2016年公务员考试报考工作已经一波波开始,相信广大考生都知道早在2015年11月开始公务员考试作弊已入刑,公务员考试网提醒考生一定要好好备考复习,通过自己的努力与实力取得胜利。出国留学网公务员考试频道为你带来:公务员考试作弊入刑,条款解读,详情请见下文。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解读《刑法修正案(九)》有关问题

  于今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将包括公务员录用考试在内的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实施考试作弊的行为列入刑事犯罪。增加该条款的背景是什么?意义何在?应当怎样正确理解?记者就此采访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司法研究中心主任周光权。

  记者:《刑法修正案(九)》增加该条款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周光权:近年来,考试作弊现象充斥考场,有些作弊呈现出高度组织化特点,参与人数多,涉及面广,影响极坏。特别是随着高科技产品在社会上广泛应用,依托互联网和无线通讯等技术实施的各类涉考违法犯罪活动日益猖獗,主要涉及各类“助考”团伙、作弊器材销售商、制作贩卖假证团伙、以通过考试为名诈骗团伙等,也不乏个别考试机构内部人员、在校老师或者学生参与。这些涉考违法犯罪活动破坏了公平竞争、诚信的社会环境,扰乱了教育秩序、人才培养和选拔的正常秩序,使通过考试选拔人才和根据成果评价人才的机制失去了应有意义,也严重损害了考试工作以及政府的公信力。为了保护考试参加者的合法权益,保障考试公平、公正,倡导诚信的社会风气,有必要严厉惩治组织考试作弊行为。

  记者:增加该条款具有什么重要意义?

  周光权:这标志着我们在考试立法方面迈出了重大一步,将为各级司法机关侦查打击涉考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可靠的法律依据,也必将对组织和协助考试作弊的犯罪团伙、人员以及参加大规模考试舞弊活动的考生形成有效震慑,进一步净化包括公务员录用考试在内的各类国家考试的考试环境,为广大考生营造良好的考试氛围,促进社会公平。同时,有助于净化社会环境,大幅度推进社会诚信建设。

  记者:该条款聚焦哪些考试作弊行为?

  周光权:《刑法修正案(九)》第25条聚焦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这里所说的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范围有严格限定,仅指依照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所确定的国家层面的考试(包括公务员录用考试、高等教育入学考试、司法考试、执业医师资格考试、会计师资格考试等)。

  记者:该条款有哪些特点?

  周光权:《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在第二百八十四条明确了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为他人实施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或答案的、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等四种情形均构成刑事犯罪,均可以给予刑事处罚;二是明确涉考违法犯罪活动不论结果如何,只要行为发生即构成犯罪,这有利于各级司法机关查处和打击犯罪活动;三是对于构成犯罪的,视情节轻重可给予拘役、管制最高7年有期徒刑的处理。

  记者:如何理解和适用该条款?

  周光权:第一,关于组织考试作弊罪的处罚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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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考试舞弊:考试作弊入刑成利器

高考资讯 考试舞弊 高考作弊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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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打击考试舞弊:考试作弊入刑成利器

  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打击考试舞弊的力度空前加大。

  《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为他人实施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此前,针对严重考试舞弊行为,即使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也没有针对性条款,适用的罪名更是多种多样。

  在以往全国统一考试舞弊案的处理中,作弊器材提供者多以“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罪名入刑;对于泄题或者使用泄题的,多以“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或“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处罚;对考试舞弊案中的职务犯罪,多以“滥用职权罪”、“徇私舞弊罪”追责。

  2011 年,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判处一起冒名顶替参加高考的案件。沈某买通派出所所长,以伪造的身份获取合法的身份证,组织在校大学生以虚假身份顶替报名 参加2010年高考。沈某一审以伪造居民身份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在今年10月19日终审判决的辽宁盘锦高考舞弊案中,18名被告人的定刑罪名是非 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如果不构成犯罪,舞弊事件通常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证明文件(如准考证)的行为进行处罚,通常是罚款与拘留,或者由教育部门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8月10日发布消息称,南昌“6·7”高考替考事件所涉23人分别以涉嫌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玩忽职守罪、受贿罪和行贿罪立案侦查,其中 21名犯罪嫌疑人已移送审查起诉。但是,此案涉及的替考者和被替考者仅仅依照教育部第33号令及相关规定进行了处理,不构成犯罪。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认为,过去对考试作弊、组织考试作弊等行为没有明确的规定,按照“罪刑法定”原则,无法将考试舞弊行为直接定罪处罚,只好根据涉及到 的其他罪名追责,这不利于职能部门的查处,特别是公安机关的及时介入。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暨法学院副教授郭理蓉也表示,用其他罪名规制时,有 些具体罪行和具体罪名的契合度不高。

  郭理蓉注意到,《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对组织作弊、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行为,其入罪的门槛较低,都属于“行为犯”,即只要实施这个行为就构成犯罪,而不管情节是否严重或者是否造成严重后果。

  《刑法修正案(九)》还将打击舞弊的考试范围限定为“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即由国家举办的,国家来颁发证书或者认证资格的一类考试。根据一般理解,“法律规 定的国家考试”应包括高考、全国硕士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司法考试、公务员考试、医师资格考试等。

  但是,“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目前还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郭理蓉认为,这需要相应的解释,更明确地划定范围。阮齐林表示,国务院正在清理有关行政审批,一些职业准入性考试将尽量由协会等组织,经过清理就能最终确定哪些是“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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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国考申论时评:国考作弊入刑为正风之“良药”?

国考申论时评 国考申论热点 国家公务员考试申论时评

  申论热时评便是对最新的社会热点做一个评析,阐述自己的观点,不仅涉及的范围较广,包含的内容也很多,进行思考分析,从中寻找解答的思路。在备考阶段对于申论时评的学习思考其实是一个积累的过程。下面是出国留学网公务员考试频道为您整理的“2016年公务员考试申论时评:电梯“吃人”事件”,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对于考试作弊,大多数人都不会感到陌生,高考、国家公务员考试等重要考试就曾屡屡曝出作弊丑闻。以往,利用刑法来惩治考试作弊者,主要是依据“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这主要是因为高考、国家公务员考试的试题及答案都属于国家秘密。但这样的措施有明显弊端:组织作弊者可以依律问责,但“枪手”和请人代考者却可以逍遥法外。参与者如果是在校学生,可能会受到校规校纪处分;而如果是社会人员,最多也就是取消考试成绩,几年之内停止考试而已。

  不过,这样的局面有望得以改变。今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中,新增了多项入罪罪名,将包括公务员录用考试在内的国家考试作弊行为列入刑事犯罪。

  刑法第284条新增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也就是说,以后找人代考,或者当“枪手”都有可能承担法律责任,这有助于依法综合整治考试作弊乱象。但要想彻底治愈这一顽疾,营造良好的考试风气,光靠追究作弊者的刑事责任恐怕还不够。

  其实,防范考试作弊,我们的措施不可谓不完善,尤其在高考、国家公务员考试这样的重大考试中,手机、电子表等通讯工具严禁带入考场,监考老师会用金属探测仪对考生进行检查;考生身份信息会仔细核查,如果存疑还可以用专门设备检验证件的真实性;考场外还安装信号屏蔽设备,即便偷带手机进了考场也无法使用;考试期间,考场内还有不止一名监考者巡视……

  照理说,如果这些措施能够得到有效执行,在“360度无死角”的监控体系之下,任何人都不敢,或者说没有机会作弊。不过,很遗憾,在媒体曝光的多次考试舞弊事件中,监考体系都出了问题。比如,今年南昌“6·7”高考替考舞弊案件中,高校教师和教育部门工作人员牵涉其中,为中介组织和作弊学生大开“方便之门”。

  “堡垒最容易从内部攻破”。如果考试监管体系出了问题,考务人员与不法分子内外勾结,严格的考试规范不仅无法得到执行,可能反而倒转过来成了他们沆瀣一气、搞暗箱操作的最好伪装。

  俗话说,“苍蝇不叮无缝的蛋”,打击考试作弊,对考生严厉追责固然必要,但如何能从制度上斩断考务人员与不法分子的利益粘连,让考试纪律得到不打折扣的执行,也当是有关部门认真思考、并加以解决的关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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