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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监督条例》学习心得:信任不能代替监督

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心得 党内监督条例学习心得

  “四个服从”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上级对下级的监督是最有效的监督。加强党内监督,关键要牵住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把管党治党的责任压给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把《党内监督条例》提出的各项监督措施落到实处。

  信任不能代替监督。这是总结党的历史经验和国内外管理实践得出的重要工作原则。党组织赋予领导干部权力,既是信任、培养,更是考验,考验其能否做到忠诚干净担当。党员领导干部从接受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那一刻起,就意味着要肩负起相应的责任,也要接受组织的监督和纪律的约束。信任和监督辩证统一,职位越高权力越大、背负的信任越多,责任就越重、风险就越大,就越要受到更严格的监督。在党员领导干部被委以重任时,党组织往往都讲“这是组织对你的信任”,干部接受任命时也往往表态“感谢组织的信任”。委以重任就是组织对干部的培养和考验,就应当要求干部接受组织的监督。如果只讲信任,你好我好大家好,责任就会虚化弱化,加强党内监督就会被高高举起、轻轻放下,成为一句口号。监督既要靠组织和有担当的人,也要靠制度。信任不能代替监督是底线思维,必须把这个理念贯穿于选人用人、日常管理和制度建设之中,强化监督制约,使领导干部时刻感受到责任、考验和约束,敬畏组织、敬畏纪律。

  党的领导本身包含着管理和监督。领导,顾名思义,就是既"领"又"导"。"领"就是以身作则、引领示范;"导"就是遵循正确方向、施以明确导向,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管理和监督都是领导的重要内容。广义监督是党委履行主体责任的监督,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是党章规定的党组织的职责。狭义监督是指纪委作为监督执纪问责专责机关的责任。领导的重要职责是领出好班子、带出好队伍。所以,管理中就包含着监督,离开了日常的管理监督,党的领导就落不到实处。《条例》把党委的监督职责及制度安排作为重点,把任用干部权力和监督干部责任统一起来,通过谈心谈话、约谈督促、报告工作、述责述廉、考察考核、巡视巡察、严肃问责等方式,强化责任、促进担当,使党内监督真正严肃起来。

  要把重点放在自上而下的监督上。党内监督是全党的事,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监督是统一的。党内监督的权威,首先来自于上级党组织,谁任命就应当由谁来管理监督。在监督过程中要充分发扬民主,支持党员群众提出意见、开展批评。实践证明,自上而下的监督最有效。同级监督、下级监督发现的问题能否得到解决,最终要看上级党组织的旗帜、立场和担当。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软弱乏力,其他的监督就会流于形式,也必然失效。《条例》着眼于加强党的领导,强化上对下的监督,发挥同级之间相互监督的作用,改进自下而上的监督,提升党内监督的实效。

  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重在看方向、看坚持。十八届六中全会开启全面从严治党新征程,《准则》和《条例》是依规治党、标本兼治的制度利器,推进了新形势下的制度创新。要深入贯彻全会精神,以《准则》和《条例》为遵循,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强化党内监督,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不断向纵深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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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得体会:如何理解信任不能代替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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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心得体会:如何理解信任不能代替监督

  党组织选任干部,体现了党的信任、人民群众的重托。每一名党员干部都应该珍惜这份信任,把为党和人民事业无私奉献作为人生的最高追求。党员干部的成长,离不开信任,更离不开监督。《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把“信任不能代替监督”作为重要原则,有针对性地设计监督制度,体现了监督和信任的有机统一。具体从以下3个方面理解。

  增强监督意识。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条例》指出:“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这就告诉我们,党内监督面向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党内不允许有不受制约的权力也不允许有不受监督的特殊党员。我们党是执政党,领导干部手中掌握着或大或小的权力,面临着形形色色的诱惑,往往会成为被“围猎”的对象,如果不加强监督,就很容易出问题。一些领导干部走上违纪违法道路,有理想信念动摇、纪律意识淡薄的原因,也有日常管理监督不力的原因。信任不是不要监督,监督也不是不信任干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教育培养一名领导干部不容易,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加强对干部的监督,是对干部的爱护。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充分认识加强党内监督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监督意识,不断提高履行监督责任和自觉接受监督的责任感和自觉性。

  完善监督制度。信任不能代替监督,最重要的是靠制度,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条例》针对党内监督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着眼于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规定了巡视巡察、组织生活、党内谈话、考察考核、述责述廉、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等监督制度。比如,针对党内监督系统性、经常性、有效性不够的问题,要求“建立健全党中央统一领导,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的党内监督体系”。针对履行主体责任缺乏硬性规定的问题,规定“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针对监督发现问题纠正整改刚性约束不足的问题,强调“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做到条条要整改、件件有着落”,“加强对履行党内监督责任和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査”。各级党组织要进一步细化完善、严格执行党内监督各项制度,防止“破窗效应”,促使党的领导干部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

  加大监督力度。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管”和“治”都包含监督。《条例》指出,“各级党组织应当把信任激励同严格监督结合起来”。党组织对党员干部要政治上激励、思想上关心、工作上支持、待遇上保障、心理上关怀,让他们安心安身安业,同时又不能放手不管、疏于监督。在全面从严治党形势下,要不折不扣落实《条例》,不断加大监督力度,在严管中体现厚爱。要强化日常监督,既抓“八小时之内”,又抓“八小时之外”,及时了解党员干部的思想、工作、作风、生活状况,抓早抓小、抓常抓长,拧紧管党治党的螺丝。要抓好事前和事中监督,落实《条例》关于“上级党组织特别是其主要负责人,对下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平时多过问、多提醒”、纪律检查机关“严把干部选拔任用‘党风廉洁意见回复’关”等规定,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把隐患清除于未生之时。要消除监督盲区,推进巡视和派驻监督全覆盖,使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负责人、关键岗位领导干部都能受到严格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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