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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平等权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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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2017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平等权类型”,跟着出国留学网公务员考试频道来了解一下吧。欢迎您阅读。

  1.禁止差别内容的规定。在宪法中规定禁止差别的方式有三种:第一种是宪法中只列举禁止差别的理由;第二种是只列举禁止差别的领域;第三种是同时规定禁止差别的理由与领域。男女平等原则的规定属于第一种类型,有关教育机会平等内容的规定属于第二种类型,它明示了教育领域的平等。

  我国宪法第 34 条的规定属于第三种类型,它规定了在行使选举权领域不能以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为由进行差别对待。

  2.根据平等权适用的具体领域,平等权可分为政治生活领域平等权、经济活动领域平等权、社会生活领域平等权与文化生活领域平等权等。尽管不同领域的平等权表现不同,但反映了平等权的要求,是平等权的具体反映。

  3.根据享有平等权主体的不同,平等权可分为以公民为主体的平等权、以法人为主体的平等权与以特定对象为主体的平等权。在现代宪法制度中,平等权主体中包括社会生活中的特定主体,如妇女、残疾人、儿童、难民等。这些主体享有的平等权是平等权在特定领域中的体现,是以禁止差别为义务的权利形态或法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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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相关的公务员公共基础

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之民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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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之民法(13)


  一、人格权的概念

  人格权是社会个体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一种基础性权利。现代世界各国宪法均将人格权的保护放在重要位置,民法中也有特别人格权或一般人格权的规定。同时,根据各种人权国际公约和人权法学理论,人格权也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人格权的特征

  (一)主体普遍性

  (二)权利客体具有高度概括性

  (三)权利内容极具广泛性

  (四)人格权是人的基本权利

  三、人格权的分类

  (一)生命权

  生命权是指人身不受伤害和杀害的权利或得到保护以免遭伤害和杀害的权利,取得维持生命和最低限度的健康保护的物质必须的权利。也是人权最基本的权利。

  (二)身体权

  身体权是指自然人对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而依法享有的权利。身体权有其独特的保护范围,对身体权的侵害行为,不以对身体的侵害造成生命、健康的损害为必要。

  (三)健康权

  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保持其正常的生理和心理的技能状态和社会适应能力的权利。

  (四)姓名权

  姓名权是指公民决定其姓名、使用其姓名和变更其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权利,是以姓名利益为内容的权利。主要包括姓名的命名、使用、变更并排除他人的妨碍和侵害。

  (五)名称权

  名称是指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参与民事活动时,为区别于其他组织而为自己确立的一个特定标志。法人的名称应能反映其营业性质、业务活动及隶属关系。

  (六)肖像权

  肖像是指公民身体的外部表现,并通过传统美术和现代科学将人身体的外部表现在客观上再现,肖像权是公民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利益并排斥他人侵犯的一种人身权利,是以公民的形象、特征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

  (七)名誉权

  名誉是指社会或他人对特定公民、法人的品德、才干、信誉、商誉、资历、功绩等方面的评价和总和。名誉权就是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有关自己的社会评价不受他人侵犯的一种人身权利。

  (八)隐私权

  隐私权又称个人生活秘密权,是指自然人不愿公开或让他人知悉个人秘密的权利。

  (九)信用权

  民事主体所具有的经济能力在社会上所获得的相应信赖与评价所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人格权。作为民事主体的自然人和法人,都依法享有信用权,其他任何人不得非法侵犯,征信机构也不能侵害这种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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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相关的公务员公共基础

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之民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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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之民法(12)


  一、遗嘱继承的概念

  遗嘱是被继承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定方式对其死后遗产所作的处分,并于被继承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二、遗嘱继承的特征

  (一)被继承人生前立有合法有效的遗嘱和立遗嘱人死亡是遗嘱继承的事实构成。

  (二)遗嘱继承直接体现着被继承人的遗愿。

  (三)遗嘱继承人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相同,但遗嘱继承不受法定继承顺序和应继份额的限制。

  (四)遗嘱继承的效力优于法定继承的效力。

  三、遗嘱的有效要件

  (一)主体要件,即遗嘱人在遗嘱作成时须有遗嘱能力。

  (二)客体要件,即遗嘱所处分的财产须是遗嘱人个人合法财产,且须是遗嘱人死亡时所遗留的财产。

  (三)内容要件,即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遗嘱须为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遗嘱内容不得违反 社会公镕和公共利益。

  (四)形式要件:

  1.公证遗嘱,是由遗嘱人亲自申请、经国家公证机关证明的遗嘱。

  2.自书遗嘱,是由遗嘱人亲笔书写作成的遗嘱。

  3.代书遗嘱,是遗嘱人委托他人代为书写作成的遗嘱。

  4.录音遗嘱,是遗嘱人通过磁带录音作成的遗嘱。

  5.口头遗嘱,是由遗嘱人口头表达并没有任何物质载体加以记载的遗嘱。

  四、遗嘱的变更、撤销

  遗嘱的撤销是指遗嘱人在设立遗嘱后又取消原来所立的遗嘱。遗嘱是于遗嘱人死亡继承开始之时才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是遗嘱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因此,在遗嘱发生效力前,遗嘱人可以随时变更或撤销所立的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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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相关的公务员公共基础

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之民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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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之民法(11)


  2016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即将到来,许多考生都在进行紧张的复习,为了方便考生复习,出国留学网准备了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之民法知识点,希望对大家的复习有所帮助!

  一、商标权的概念

  商标权是商标专用权的简称,是指商标主管机关依法授予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专有权。商标注册人拥有依法支配其注册商标并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包括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的排他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续展权和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商标是用以区别商品和服务不同来源的商业性标志,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声音或者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

  二、商标权的特征

  1.专有性

  商标权的专有性又称为独占性或垄断性,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有使用权,其他任何单位及个人非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

  2.时间性

  商标权的时间性也称法定时间性,是指商标权为一种有期限的权利,在有效期限内才受法律保护,超过有效期限,商标权即终止,不再受法律保护。

  3.地域性

  商标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这是由商标权的国内法性质所决定的。

  4.转让性

  商标权作为一种产权,由商标注册人按一定条件可以实施产权转让或使用许可。

  三、商标权的取得

  (一)商标权取得的原则有以下三种:

  1.使用原则

  使用原则,即使用取得商标权原则,是指商标权因商标的使用而自然产生,商标权根据商标使用事实而得以成立。

  2.注册原则

  注册原则,即注册取得商标权原则,是指商标权因注册事实而成立,只有注册商标才能取得商标权。

  3.混合原则

  混合原则,即折衷原则,是指在确定商标权的成立时,兼顾使用与注册两种事实,商标权既可因注册而产生,也可因使用而成立。

  (二)商标权取得的方式分为两种:

  1.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商标权的原始取得,也称为商标权的直接取得,是指商标权由创设而来,其产生并非基于他人既存之商标权,也不以他的意志为根据。

  2.商标权的继受取得,也称为商标权的传来取得,是指以他人既存的商标权及他人意志为基础而取得商标权。

  四、商标权的内容

  (一)商标权人的权利

  1.专有使用权,即商标权人要在核定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的权利。

  2.禁止权,即商标权人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

  3.处分权,即商标权人许可他人使用商标的权利及转让商标等权利。

  4.收益权,即商标权人使用、许可他人使用、转让其注册商标从而获得报酬的权利。

  (二)商标权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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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相关的公务员公共基础

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之民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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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之民法(10)


  一、专利权的概念

  专利权,简称“专利”,是发明创造人或其权利受让人对特定的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独占实施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

  二、专利权的性质

  专利权的性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排他性

  排他性,也称独占性或专有性。专利权人对其拥有的专利权享有独占或排他的权利,未经其许可或者出现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任何人不得使用,否则即构成侵权。这是专利权(知识产权)最重要的法律特点之一。

  (二)时间性

  时间性,指法律对专利权所有人的保护不是无期限的,而有限制,超过这一时间限制则不再予以保护,专利权随即成为人类共同财富,任何人都可以利用。

  (三)地域性

  地域性,指任何一项专利权,只有依一定地域内的法律才得以产生并在该地域内受到法律保护。这也是区别于有形财产的另一个重要法律特征。

  三、专利权的权利

  (一)实施许可权

  它是指专利权人可以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技术并收取专利使用费。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二)转让权

  专利权可以转让。转让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三)标示权

  它是指专利权人享有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权利。

  四、专利权的期限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专利权期限届满后,专利权终止。专利权期限届满前,专利权人可以书面声明放弃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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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之民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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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之民法(9)


  一、著作权的概念

  著作权也称版权,是指作者及其他权利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总称。分为著作人格权与著作财产权。其中著作人格权的内涵包括了公开发表权、姓名表示权及禁止他人以扭曲、变更方式,利用著作损害著作人名誉的权利。著作财产权是无形的财产权,是基于人类智识所产生之权利,故属知识产权之一种。

  二、著作权的归属

  (一)一般作品的归属

  一般作品的著作权归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主体享有。

  (二)合作作品的归属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是合作作品,其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对于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作者对各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三)编辑作品的归属

  编辑作品的著作权由编辑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同时,编辑作品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著作权。

  (四)职务作品的归属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一般作品的著作权归作者享有,但是法人或者非法入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五)委托作品的归属

  委托作品是指作者在由他人支付一笔约定的创作报酬的条件下,按照他人的意志和具体要求创作的特定作品,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中未明确约定或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三、侵害著作权保护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

  1.停止侵害

  2.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

  3.赔偿损失

  (二)行政责任

  1.警告

  2.责令停止制作和发行侵权复制品

  3.没收非法所得

  4.没收侵权复制品及制作设备

  5.罚款

  (三)刑事责任

  侵犯著作权罪,以营利为目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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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相关的公务员公共基础

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之民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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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之民法(8)


  一、债的履行原则

  债的履行原则是当事人在履行债的整个过程中所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

  (一) 实际履行原则

  要求按照债的标的来履行,而不能任意用其他标的来代替。

  (二) 全面履行原则

  除经债权人同意外,债务人必须在债的标的物以及其数量、质量、格、债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方法等各方面严格按照债的内容,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三) 协作履行原则

  双方当事人在债的履行中应当相互协作。

  (四) 诚实信用原则

  在债的履行中要求当事人按约定的标的来履行,严格按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债,还要求债的双方当事人承担给付义务以外的一些附随义务。

  二、债的不履行状态及措施

  (一)拒绝履行

  债务人有履行能力却表示不履行债务。对于履行期已届满的债务拒绝履行,根据债权人的选择,债务人负强制履行或损害赔偿的责任。对于履行期未届满的债务,债务人可以拒绝履行,债权人也可以拒绝受领,若系双方合同,债权人可因此解除合同。

  (二)履行不能

  不能履行债务从而不能实现债权。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事由的履行不能,发生免除给付义务和代偿请求权;因可归责于债务人事由的履行不能,对于全部不能,债务人无须履行原定的给付,但须负损害赔偿之责。对于部分不能,债务人对不能履行的部分负损害赔偿之责,对其他部分仍应按原定的给付履行。

  (三)不适当履行

  债务人没有完全按照债务的内容所为的给付,包括暇疵履行和加害履行。对于尚未补正的不适当履行,债务人有补正其为完全履行的责任。对于加害给付,债务人除负补正责任外,还要负损害赔偿责任。对不能补正的不适当履行,债务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四)履行迟延

  已届履行期而能给付的债务,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未为给付所发生的迟延。对一般债务的履行迟延,债务人负损害赔偿和强制履行的责任;对金钱债务的履行迟延,债务人负担迟延利息和其他损害的损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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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相关的公务员公共基础

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之民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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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之民法(7)


  一、质权

  (一)质权的概念

  质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债权而移交其占有之物,于债务不履行时,有权以该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物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

  (二)质权的特征

  1.质权是担保物权

  2.质权的标的是动产或权利

  3.质权须移转质物的占有

  4.质权就质物优先受偿

  二、留置权

  (一)留置权的概念

  留置权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于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留置该动产并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留置权的特征

  1.留置权具有物权性

  2.留置权具有不可分性

  3.留置权具有从属性

  留置权人的权利:在债务人履行债务之前,留置权人有留置标的物的权利;有权收取留置物的革息,以抵偿债权;有权请求债务人偿还因留置物的保管或维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变卖留置物,从价款中优先受偿。留置权人的义务: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催告义务;在留置权消灭后返还留置物的义务。

  三、共有财产的分割

  因共有关系终止而分割共有财产时,各共有人的意见不一致时,对按份共有,按照拥有财产份额一半以上的共有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但不得因此损害其他共有人的利益;对共同共有,共有人有协议的,按协议办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份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但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应当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共同共有财产分割后,一个或数个原共有人出卖自己分得的财产时,如果出卖的财产与其他原共有人分得的财产属于一个整体或配套使用,其他原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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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相关的公务员公共基础

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之民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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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之民法(6)


  一、抵押权的概念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继续使用收益,而供担保之物,于债务不履行时,有权以该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物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

  二、抵押权的特征

  (一)抵押权是担保物权。抵押权是针对财产的交换价值而设定的一种物权,它本质上是价值权,其目的在于以担保财产的交换价值确保债权得以清偿。故从抵押权的性质和目的的角度来看,抵押权是担保物权。

  (二)抵押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担保物权,债权人无须为了自己债权的清偿而在自己的财产上设定抵押权,抵押权是为担保债权的清偿而设定的,它只能存在于债权人以外的债务人或者愿意提供财产为债务人履行债务作担保的第三人。

  (三)抵押权是不转移标的物占有的物权,抵押权的公示主要是登记,抵押权的成立与存续,只需登记即可,不必转移标的物的占有。

  (四)抵押权的内容是变价处分权和优先受偿权抵押权的内容有两项:一是抵押财产的标价处分权;二是就抵押财产卖得价金的优先受偿权。对抵押财产的变价处分权是指当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以合法方式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或者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抵充债务。

  三、抵押权种类

  (一)不动产抵押,是指以不动产为抵押标的物而设定的抵押。

  (二)动产抵押,是指以动产为抵押标的物而设立的抵押。

  (三)权利抵押,是指以特定的财产权利作为抵押标的物的抵押。

  (四)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时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的抵押形式。

  (五)财团抵押,又被称为企业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全部的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和权利为一体共同作为标的物来进行抵押的行为。

  (六)共同抵押,又称为总括抵押,是指为了同一债权的担保,在数个不同的财产上设置的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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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之民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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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之民法(5)


  一、物权

  (一)物权的概念

  物权是权利人支配一定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它是绝对权,也就是一切不特定的人都是义务人。

  (二)物权特征

  1.物权是支配权

  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的权利,即物权人可以依自己的意志就标的物直接行使权利,无须他人的意思或义务人的行为的介入。

  2.物权是绝对权

  物权的权利主体只有一个,权利人是特定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第三人,且义务内容是不作为,即只要不侵犯物权人行使权利就履行义务,所以物权是一种绝对权。

  3.物权是财产权

  物权是一种具有物质内容的、直接体现为财产利益的权利,财产利益包括对物的利用、物的归属和就物的价值设立的担保,与人身权相对。

  4.物权的客体是物

  物权的客体是物,且主要是有体物。

  5.物权具有排他性

  物权的权利人可以对抗一切不特定的人,所以物权是一种对世权;其次,同一物上不许有内容不相容的物权并存。

  6.物权设立采用法定主义。

  7.物权具有优先效力,又称为物权的优先权。

  (三)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物权法定原则。

  2.一物一权原则。

  3.物权行为独立原则。

  4.公示公信原则。

  二、所有权

  (一)所有权的概念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除具有物权的共性外,还具有区别于其他物权的特殊性。

  (二)所有权特征

  1.所有权是自物权

  2.所有权是完全物权

  3.所有权具有弹性力和回归力

  4.所有权是其他财产权产生的基础

  (三)所有权的权能

  1.占有。占有是指民事主体对财产实际上的占领和控制。占有是所有权最基本的一项权能,它总是表现为一种持续的客观的静止状态。

  2.使用。使用是指直接依照财产的性能和用途加以利用。所有人对于自己的财产当然有使用权。同时,所有人也可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将使用权转移给非所有人行使。

  3.收益。收益是指财产上获得经济利益。

  4.处分。处分是指依法对物进行处置,从而决定物在法律上的命运。处分权能是拥有所有权的根本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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