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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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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4号

  《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长 尹蔚民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九日

  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严肃考试纪律,确保录用工作公平、公正,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报考者和录用工作人员在公务员录用考试及相关环节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和公务员录用考试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依据本办法,按照职责权限,对报考者和录用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报考者提供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信息不实的,由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取消其本次报考资格。

  报考者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或者伪造学历证明及其他有关证件骗取考试资格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报考资格且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第六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当场发现经警告仍不改正的,由公务员考试工作人员责令其离开考场,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事后发现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

  (三)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未用规定的答题用笔作答的;

  (五)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六)在答卷(答题卡)上做特殊标记的;

  (七)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抄袭、协助抄袭的;

  (二)持假证件参加考试的;

  (三)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四)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在考试或阅卷过程中认定报考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

与公务员考试违规相关的公务员考试

国家公务员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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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笔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基本规则

  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当场发现经警告仍不改正的,由公务员录用考试工作人员责令其离开考场,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事后发现的,由公务员录用考试机构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1.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

  3.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4.未用规定的答题用笔作答的;

  5.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6.在答卷(答题卡)上做特殊标记的;

  7.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

  1.抄袭、协助抄袭的;

  2.持假证件参加考试的;

  3.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4.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

  1.串通作弊或者有组织作弊的;

  2.由他人替考或者冒名顶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经鉴定,考生之间同一科目答卷的作答内容(文字表述或主要对错点)高度一致的,为雷同答卷,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考生的答卷为雷同答卷,并有其他证据证明其存在作弊行为的,按照“抄袭、协助抄袭”行为或者“串通作弊或者有组织作弊”行为进行认定处理。

  考生有被认定为严重或者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记入公务员录用考试诚信档案库,作为公务员录用考察的一项重要参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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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考试现场发现的违纪违规行为怎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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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场发现的常见违纪违规行为信息记录或处理

  考场记录单、考场情况说明材料中关于考生违纪违规行为的记录信息,是事后认定和处理违纪违规行为的最主要依据。考试工作人员(如监考人员等)应如实填写考场记录单和考场异常情况说明。对于考场内异常及违纪违规情况的描述,应做到客观、准确、内容完整。需要当场进行处理的异常及违纪违规情况,应及时向主考报告,视情况给予相应处理。

  1.关于手机使用

  考试期间,考生携带手机且未放在考场指定位置时,利用手机阅读、接收、处理或发送信息等情形应按“手机使用”记录;手机铃音响(振动)等情形,可按“手机未使用”记录。

  2.关于坐错考场

  考试前期,考生主动提出走错了考场,经主考同意继续考试的,应作记录,不作违纪处理。

  考试期间,由监考人员发现坐错考场,继续原地参加考试的,按坐错考场记录。

  阅卷期间发现考生坐错考场,经查属于替考的,按替考记录;不属于替考且没有书面说明的,按坐错考场记录。

  3.关于“经警告”和“事后发现”的界定

  凡考场记录单记录有“经警告仍不改正的”的,应按违纪认定;记录有“警告”但未记录有“改正”或“仍不改正”的,不做违纪认定;考场记录单中未记录有“警告”的,均按事后发现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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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公务员考试违规处理新规

公务员考试作弊入刑 公务员考试违规处理 公务员考试作弊处罚

  2016年公务员考试报考工作已经一波波开始,公务员考试作弊已入刑至今已有时日了,公务员考试对于答案雷同的试卷将会作为成绩无效处理,除此之外还有哪些新规定了,公务员考试网提醒考生一定要好好备考复习,通过自己的努力与实力取得胜利。出国留学网公务员考试频道为你带来:公务员考试违规处理新规,详情请见下文。

  考试大热作弊案频发

  近年来, 政府职位一度成为求职者的首选,公务员录用考试随之大热。一个岗位有上万人争夺,竞争激烈程度可见一斑。

  在残酷的竞争中,为求一个“铁饭碗”不惜作弊的案例也频频被曝出。

  2015年度国家公务员考试之前,上海警方破获了一起非法制售作弊器、密拍设备案件,抓获了一个图谋向国考考生提供高科技作弊工具的跨地域犯罪团伙。

  2015年4月25日的云南省2015年度公务员录用考试中,在一考场内,监考老师发现一名考生正在使用无线设备作弊。经公安机关调查, 何某等犯罪嫌疑人和考生签订作弊协议,笔试通过后,每名考生需要再分别支付3.5万—6万元不等的款项;如未通过,分文不取。

  2014年9月27日,2014年下半年四川省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笔试中,某考场监考人员发现多名考生有利用电子设备作弊行为。经查,犯罪嫌疑人王某、卢某等人采取使用作弊设备和找“枪手”代考的方式帮助考生作弊,从中牟利。

  打击作弊国家频出重拳

  “公务员录用考试选拔的是治国理政人才,这项工作的公平公正与否,关系到公务员队伍建设和公共管理水平。”国家行政学院教授刘旭涛说。

  近年来,在打击公务员录用考试中作弊上,国家频出重拳。

  中组部、人社部2009年印发了《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规定对于抄袭、协助抄袭的考生,应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五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对于经查实认定为串通作弊或者有组织作弊的,应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终身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今年新修订的刑法将公务员考录在内的国家考试作弊行为列入刑事犯罪,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未用规定用笔作答不再无效

  与《办法》相比,征求意见稿中值得注意的一个显着变化,是在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上,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手续完备”之外增加了 “ 定性准确、处理恰当”,这在王敬波看来,是对比例原则的运用,对整个违规行为的处理更加全面。

  比例原则的作用,还体现在不再将“未用规定的答题用笔作答的”试卷做无效处理。王敬波表示,这一行为对成绩没有太多影响,无需做太过严厉的处罚。

  此外,征求意见稿“对于处理程序的规定更加规范,更加注重保护报考人的程序权利”,王敬波说。

  征求意见稿规定,对报考者违纪违规行为事后认定与处理的,在作出处理决定之前,应当告知报考者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报考者依法享有的权利。报考者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应当充分听取报考者的意见,对报考者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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