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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兴国县2017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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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2017年江西省开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工作的通知》(赣教师字〔2017〕7号)文件精神,今年凡拟在我省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的,请于2017年4月10日至4月18日工作日期间和2017年6月13日至6月15日工作日期间(只针对取得取得2017年上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拟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的人员)两个时间段,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网址:www.jszg.edu.cn)进行教师资格申请报名。为做好我县2017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应具备的条件

  (一)身份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并且在2017年6月30日之前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思想品德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三)学历条件

  申请认定各类教师资格者(教师资格分类见《教师资格条例》第四条),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学历。

  本文所指的学历应是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按原国家教委《关于重申党校学历不应等同于国民教育学历的复函》(教成厅〔1995〕15号)第一条的规定:“根据中央有关文件规定,党校学历不应等同于国民教育系列的学历。”根据原国家教委、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证书实行统一制作和管理的通知》(教学〔1995〕2号)规定:“自1995年起,凡符合总参谋部、总政治部《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1995〕参训字第034号)所颁发的学历证书,国家和军队予以承认。”

  持国(境)外学历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应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证明。

  (四)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1.非师范教育类专业申请人,应已参加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且笔试、面试均合格,取得有效的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学段和学科应与《考试合格证明》标注的学科和学段一致,是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的前提。

  2.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按有关规定确认为全日制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申请的任教学科与其所学专业不同的教师资格,以及已认定某一层次或种类教师资格,现申请另一层次或种类教师资格,不论是否属于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与非师范教育类专业申请人要求一致。非首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与非师范教育类专业申请人要求一致。

  全日制教育硕士及以上应届毕业生,可以按照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的政策申请直接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申请的任教学科应与所学专业方向相同;修学教育管理专业方向的,申请的任教学科应与本科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修学学前教育和小学教育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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