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留学网专题频道军队转业干部栏目,提供与军队转业干部相关的所有资讯,希望我们所做的能让您感到满意! 军队转业干部,是指退出现役作转业安置的军官和文职干部,是重要的人才资源。

军队转业干部初任公务员培训自我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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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军队转业干部初任公务员培训自我鉴定

  五十三天的军队转业干部初任公务员培训,让我迈开了转变角色,调整心态,提升能力,争做一名合格公务员的步伐。给这五十三天的学习培训作一个自我鉴定,主要有以下四点体会。

  一是态度端正,学习认真刻苦。我深知知识的“折旧”让学历只能代表过去,军转干部要从抓部队建设和管理,转变到参与地方经济建设,成为服务型政府中的一名合格公务员,参加此类以适应性训练、公共行政能力、电子政务为主要内容的培训非常必要,同时也是为自己的素质训练经历又添上了浓墨重彩的一笔。因而,自己在学习过程中,始终做到认真对待每一门课程,仔细听讲,做好笔记,积极消化吸收。牢记记忆最好的方法是专心和重复这一法则,定期回顾、复习所学内容,下载讲课课件进行整理归类,加深印象,寻找新的体会和感悟。

  二是仔细揣摩,学习卓有成效。五十多天的培训,既有讲语言艺术和心理调试,又有讲政策法规和电子政务,还有讲宏观经济和微观管理,使我收获颇丰。从机关工作语言一课中我体会到了中国特色的竞争上岗艺术—说我行!不说别人不行,尽可能利用一切机会展示自己;从社会角色转换中的心理调试一课中,我明白了如何保持一颗自信心、上进心和平常心,正确面对角色、岗位、职务和地位的转换;《公共行政》、《依法行政》和《公共政策》等课程的学习,让我掌握了政府职能、法治政府、行政程序和政策执行等公务员应具备的基本知识,提高了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的能力,为日后做一名合格公务员奠定了扎实的基矗

  三是学以致用,提升行政能力。依法依规用权,服务人民,这是对一名公务员最起码的要求。此次培训,结合实际案例,对一次性告知、相同行为平等对待、一事不再罚等一系列公务员基本工作要求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但这只是一个开始,要想在工作中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和做出出色的业绩,必须在不断更新知识水平和结构的同时,以“博学之,审问之,慎思之,明辨之,笃行之”的做人做事态度,博览群书,审慎考问,缜密思考,正确分辨,忠实执行,不断丰富自己的知识储备,修身养性,在学以致用和提升能力上下功夫,做文章。

  四是树立信心,明确努力方向。通过学习培训,既看到了自己有机关工作经验和财务管理专业的优势,不必妄自菲薄,但同时也认清了自己在经济管理、政策法规等方面与地方同志存在的差距,不能妄自尊大。要想成为一名合格的公务员,必须正视差距,树立信心,以能力培养为抓手,抓学习,勤工作,强素质,严要求,树形象,踏踏实实做事,老老实实做人。

  正如培训中所体会到的,公务员办文办事和口头表达能力的培养只能是“积之愈厚,发之愈佳”,没有处处留心皆学问的求知意识和持之以恒的学习过程,是不可能“博观而约取,厚积而薄发”的。我有信心以这次培训作为一个良好开端,努力掌握学习进步的方法,提升学习进步的能力和素质,创造良好的个人条件,力求出色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接受组织的培养和考验。


  学习培训公务员个人自我鉴定的延伸阅读——个人鉴定的写作方法

  一、标题

  个人小结的标题一般是直接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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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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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规定

  人事局军官转业安置办公室中发[2001]3号[1]

  总的原则1.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工作,是国家和军队的一项重要制度。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2.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贯彻妥善安置、合理使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的原则。3.国家设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在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相应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市(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机构。4.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完成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

  安置地点1.军队转业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2.配偶已随军的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1)配偶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满4年的;(2)配偶取得上海市常住户口满3年的;(3)配偶取得天津市、重庆市和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副省级城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4)配偶取得其他城市常住户口的。3.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离退休安置地安置。4.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1)自主择业的;(2)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3)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4)因战因公致残的。5.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的,可以到任何一方的原籍或者入伍地安置,也可以到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一方所在地安置;一方转业,留队一方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转业一方可以到留队一方所在地安置。6.因国家重点工作、重点建设项目、新建扩建单位以及其他工作需要的军队转业干部,经接收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符合安置地吸引人才特殊政策规定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该地区安置。

  工作分配与就业1.担任师级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担任营级以下职务(含科级以下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下同)且军龄不满20年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采取计划分配的方式安置。担任团级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担任营级职务且军龄满20年的转业干部,可以选择计划分配或者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2.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党委、政府应当根据其德才条件和在军队的职务等级、贡献、专长安排工作和职务。担任师级领导职务或者担任团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队转业干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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