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做好准备迎接2018年初级会计师考试了吗?出国留学网诚意整理“2018年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要点:特殊地域管辖”,只要付出了辛勤的劳动,总会有丰硕的收获!欢迎广大考生前来学习。
2018年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要点: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 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2、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
3、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4、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
5、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6、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 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7、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提示:海难救助费用、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没有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专属管辖
不动产纠纷:不动产所在地
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港口所在地
继承遗产纠纷:
(1)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
(2)主要遗产所在地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频道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