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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要点:特殊地域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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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要点: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 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2、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

  3、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4、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

  5、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6、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 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7、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提示:海难救助费用、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没有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专属管辖

  不动产纠纷:不动产所在地

  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港口所在地

  继承遗产纠纷:

  (1)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

  (2)主要遗产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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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初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要点:关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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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初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要点:关税税率

  (一)税率的种类

  1.关税的税率分为进口税率和出口税率两种。其中进口税率又分为普通税率、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关税配额税率和暂定税率。

  2.进口关税一般采用比例税率,实行从价计征的办法,但对啤酒、原油等少数货物则实行从量计征。对广播用录像机、放像机、摄像机等实行从价加从量的复合税率。

  (二)税率的确定

  1.进出口货物,应当按照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2.进口货物到达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应当按照装载此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3.进出口货物的补税和退税,适用该进出口货物原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所实施的税率,但下列情况除外:

  (1)按照特定减免税办法批准予以减免税的进口货物,后因情况改变经海关批准转让或出售需予补税的,应按其原进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2)加工贸易进口料、件等属于保税性质的进口货物,如经批准转为内销,应按向海关申报转为内销当日实施的税率征税;如未经批准擅自转为内销的,则按海关查获日期所施行的税率征税。

  (3)对经批准缓税进口的货物以后交税时,不论是分期或一次交清税款,都应按货物原进口之日实施的税率计征税款。

  (4)分期支付租金的租赁进口货物,分期付税时,都应按该项货物原进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5)溢卸、误卸货物事后确定需予征税时,应按其原运输工具申报进口日期所实施的税率征税。如原进口日期无法查明的,可按确定补税当天实施的税率征税。

  (6)对由于《海关进出口税则》归类的改变、完税价格的审定或其他工作差错而需补征税款的,应按原征税日期实施的税率征税。

  (7)查获的走私进口货物需予补税时,应按查获日期实施的税率征税。

  (8)暂时进口货物转为正式进口需予补税时,应按其转为正式进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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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初级会计师考试要点相关的初级经济法基础

2018年初级会计师《经济法》要点:注销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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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初级会计师《经济法》要点:注销税务登记

  注销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由于出现法定情形终止纳税义务时,向原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的取消税务登记的手续。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后,该当事人不再接受原税务机关的管理。

  (1)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原因

  纳税人发生以下情形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①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

  ②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但经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的;

  ③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

  ④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

  ⑤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项目完工、离开中国的。

  (2 )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时限要求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 15 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 15 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 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 15 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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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初级会计师考试要点相关的初级经济法基础

2018年初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要点:劳动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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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初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要点: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期限

  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有下列情况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

  (3)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列明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提示1】满10年解释

  ①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08年《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提示2】列明情形:劳动者过错或实在无法胜任

  ①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②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③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④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⑤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⑥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⑦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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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初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要点:会计法律制度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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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初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要点:会计法律制度概述

  一、会计法律制度概述

  1.会计法律制度的概念

  (1)会计法律制度(会计法律体系),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用于调整会计关系的各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包括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会计部门规章和地方性会计法规。

  (2)会计关系:是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过程中以及国家在管理会计工作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3)会计法律制度的表现形式

  ①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②行政法规:《总会计师条例》、《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③部门规章:《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企业会计准则》及其解释

  2.会计法律制度的适用范围

  (1)适用于“单位”办理会计事务

  单位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2)统一会计制度

  ①国家实行“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并公布的统一会计制度

  ②统一会计制度,包括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

  3.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1)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

  ①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

  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2)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

  单位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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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初级会计师考试《会计实务》要点:委托加工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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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初级会计师考试《会计实务》要点:委托加工物资

  委托加工物资

  (一)委托加工物资的内容和成本

  委托加工物资是指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各种材料、商品等物资。

  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物资的成本包括:

  1.加工中实际耗用物资的成本;

  2.支付的加工费用及应负担的运杂费等;

  3.支付的税金,包括委托加工物资所应负担的消费税(指属于消费税应税范围的加工物资)等。

  需要交纳消费税的委托加工物资,加工物资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应计入加工物资成本;如果收回的加工物资用于继续加工的,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应先记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的借方,按规定用以抵扣加工的消费品销售后所负担的消费税。

  (二)委托加工物资的账务处理

  1.发出物资

  2.支付加工费、运杂费等

  3.加工完成验收入库

  需要注意的是,需要交纳消费税的委托加工物资,由受托方代交的消费税,收回后用于直接销售的,记入“委托加工物资”科目;收回后用于继续加工的,记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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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初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要点:房产税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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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家做好准备迎接2018年初级会计师考试了吗?出国留学网诚意整理“2018年初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要点:房产税征收管理”,只要付出了辛勤的劳动,总会有丰硕的收获!欢迎广大考生前来学习。

  2018年初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要点:房产税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2.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3.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4.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5.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6.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本企业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7.其他特殊规定。

  (二)纳税地点

  房产税在房产所在地缴纳。房产不在同一地方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坐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纳税期限

  房产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房产税税收优惠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全额或差额)的单位(学校、医疗卫生单位、托儿所、幼儿园、敬老院以及文化、体育、艺术类单位)所有的、本身业务范围内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5.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6.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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