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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要点:行政复议
(一)行政复议范围
1.可申请事项
注意:具体的行政行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抽象的不行(比如对某法律存在异议)。
2.排除事项
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可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其他处理,可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行政复议申请和受理
1.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法律规定的除外。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3.可书面也可口头申请。
4.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5.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6.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①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②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③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④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三)行政复议参加人和行政复议机关
1.参加人包括申请人(行政相对人)、被申请人(行政机关)和第三人(公民、法人、组织);
2.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
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向上一级人民政府;
4.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
5.国务院部门或省级政府: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6.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垂直领导和国家安全机关:向上一级主管部门;
7.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四)行政复议决定
1.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方法,必要时可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参加人的意见。
2.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
3.复议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情况复杂可延长最多不超过30天。
4.行政复议决定:
(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决定撤销、变更或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情形;
①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②适用依据错误的;
③违反法定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