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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专业人员初级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银行专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银行专业初级资格考试

  银行专业人员初级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出国留学网银行专业资格考试专栏为大家整理分享关于银行专业人员初级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欢迎广大考生前来参阅。

  第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指导、监督和检查银行业专业人员初级职业资格考试(以下简称银行业初级资格考试)的实施工作。

  第二条 中国银行业协会负责银行业初级资格考试考务的实施工作。

  第三条 银行业初级资格考试设《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和《银行业专业实务》2个科目。在《银行业专业实务》科目中又分设“个人理财”、“风险管理”、“公司信贷”和“个人贷款”4个专业类别,考生在报名时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相应的专业类别。

  第四条 银行业初级资格考试,采用计算机闭卷答题的方式进行。考试日期原则上为每年的第二季度和第四季度。

  第五条 《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科目和《银行业专业实务》科目4个专业类别的考试时间均为2个小时。

  第六条 考试成绩实行2次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的2次考试中,参加《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科目和《银行业专业实务》科目1个专业类别的考试并合格,即可取得银行业专业人员该专业类别的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对参加《银行业专业实务》科目其他专业类别考试并合格,其专业类别可在职业资格证书中签注。

  第七条 符合《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有关银行业初级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人员,并具备下列一项条件的,可免试《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科目,只参加《银行业专业实务》科目中1个专业类别的考试并合格,即可取得银行业专业人员该专业类别的初级资格证书。

  (一)2013年12月31日前,已评聘助理经济师(金融专业)职务的;

  (二)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初级资格(金融专业)证书的;

  (三)考试合格并取得中国银行业协会颁发的《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证书》的。

  第八条 参加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按规定向银行业初级职业资格考试管理机构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由中国银行业协会对报名资格进行审查,并核发准考证。参加考试人员凭准考证和有效证件在指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所属单位、中央管理企业的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九条 考点原则上设在地级以上城市的大、中专院校或者高考定点学校。如确需在其他城市设置考点,须中国银行业协会批准。

  第十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命题、审题与组织管理等)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也不得参加或者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工作。应考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第十一条 考试实施机构应当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考试工作纪律,切实做好从考试试题的命制到使用等各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严防泄密。

  第十二条 对违反考试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的人员,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处理。

  银行专业资格考试...

与初级实施人员相关的银行行业看点

银行业专业人员初级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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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业专业人员初级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出国留学网银行专业资格考试专栏提供银行专业人员初级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详细解读,欢迎参阅。

  银行业专业人员初级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指导、监督和检查银行业专业人员初级职业资格考试(以下简称银行业初级资格考试)的实施工作。

  第二条 中国银行业协会负责银行业初级资格考试考务的实施工作。

  第三条 银行业初级资格考试设《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和《银行业专业实务》2个科目。在《银行业专业实务》科目中又分设“个人理财”、“风险管理”、“公司信贷”和“个人贷款”4个专业类别,考生在报名时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相应的专业类别。

  第四条 银行业初级资格考试,采用计算机闭卷答题的方式进行。考试日期原则上为每年的第二季度和第四季度。

  第五条 《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科目和《银行业专业实务》科目4个专业类别的考试时间均为2个小时。

  第六条 考试成绩实行2次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的2次考试中,参加《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科目和《银行业专业实务》科目1个专业类别的考试并合格,即可取得银行业专业人员该专业类别的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对参加《银行业专业实务》科目其他专业类别考试并合格,其专业类别可在职业资格证书中签注。

  第七条 符合《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有关银行业初级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人员,并具备下列一项条件的,可免试《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科目,只参加《银行业专业实务》科目中1个专业类别的考试并合格,即可取得银行业专业人员该专业类别的初级资格证书。

  (一)2013年12月31日前,已评聘助理经济师(金融专业)职务的;

  (二)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初级资格(金融专业)证书的;

  (三)考试合格并取得中国银行业协会颁发的《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证书》的。

  第八条 参加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按规定向银行业初级职业资格考试管理机构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由中国银行业协会对报名资格进行审查,并核发准考证。参加考试人员凭准考证和有效证件在指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所属单位、中央管理企业的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九条 考点原则上设在地级以上城市的大、中专院校或者高考定点学校。如确需在其他城市设置考点,须中国银行业协会批准。

  第十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命题、审题与组织管理等)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也不得参加或者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工作。应考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第十一条 考试实施机构应当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考试工作纪律,切实做好从考试试题的命制到使用等各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严防泄密。

  第十二条 对违反考试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的人员,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处理。

  

与初级实施人员相关的银行行业看点

银行初级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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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初级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出国留学网银行专业资格考试栏目为考生浅银行初级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希望对考生们能有帮助,欢迎广大备考考生前来参考阅读,分享心得,共同进步。

  银行业专业人员初级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指导、监督和检查银行业专业人员初级职业资格考试(以下简称银行业初级资格考试)的实施工作。

  第二条 中国银行业协会负责银行业初级资格考试考务的实施工作。

  第三条 银行业初级资格考试设《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和《银行业专业实务》2个科目。在《银行业专业实务》科目中又分设“个人理财”、“风险管理”、“公司信贷”和“个人贷款”4个专业类别,考生在报名时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相应的专业类别。

  第四条 银行业初级资格考试,采用计算机闭卷答题的方式进行。考试日期原则上为每年的第二季度和第四季度。

  第五条 《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科目和《银行业专业实务》科目4个专业类别的考试时间均为2个小时。

  第六条 考试成绩实行2次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的2次考试中,参加《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科目和《银行业专业实务》科目1个专业类别的考试并合格,即可取得银行业专业人员该专业类别的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对参加《银行业专业实务》科目其他专业类别考试并合格,其专业类别可在职业资格证书中签注。

  第七条 符合《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有关银行业初级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人员,并具备下列一项条件的,可免试《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科目,只参加《银行业专业实务》科目中1个专业类别的考试并合格,即可取得银行业专业人员该专业类别的初级资格证书。   (一)2013年12月31日前,已评聘助理经济师(金融专业)职务的;   (二)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初级资格(金融专业)证书的;   (三)考试合格并取得中国银行业协会颁发的《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证书》的。

  第八条 参加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按规定向银行业初级职业资格考试管理机构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由中国银行业协会对报名资格进行审查,并核发准考证。参加考试人员凭准考证和有效证件在指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所属单位、中央管理企业的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九条 考点原则上设在地级以上城市的大、中专院校或者高考定点学校。如确需在其他城市设置考点,须中国银行业协会批准。

  第十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命题、审题与组织管理等)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也不得参加或者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工作。应考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第十一条 考试实施机构应当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考试工作纪律,切实做好从考试试题的命制到使用等各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严防泄密。

  第十二条 对违反考试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的人员,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处理。

  

广西外来人员异地高考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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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国留学网高考频道为您提供广西异地高考实施细则,以下为详细信息:

  我区出台外来人员异地高考实施细则

  为解决异地高考问题,去年我区出台了《关于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和外省户籍、学籍迁入人员在我区参加升学考试的意见》后(详见广西招生考试网及各新闻媒体 2012 年 12 月 31 日相关报道)。为了贯彻落实好《意见》精神,近日,我区又制定了《关于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和外省户籍学籍迁入人员在广西参加普通高考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对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和外省户籍学籍迁入人员(以下简称外来人员)在广西参加普通高考应具备什么条件以及报名时需要出示什么证明材料等,都提出了更加具体的规定和要求。

  《细则》的最大亮点,是对此前有关规定中提到的“父母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具有合法稳定的职业和合法稳定的住所”做出详细的说明。《细则》规定,凡是要求提供“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具有三年以上(含)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的,外来人员应当提供由流入地公安部门制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流动人口居住证》(持证不足三年的还需附流入地公安部门出具的首次在我区申领居住证或暂住证证明)、房产证、购房合同(附购房发票和完税凭证)、租房合同(附出租人的房产证和房屋租赁的完税凭证)等任何一项。凡是要求提供“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具有三年以上(含)合法稳定职业”证明材料的,外来人员应当提供流入地工商营业执照、劳动用工合同(附工资证明)、纳税证明、社保证明等任何一项。

  外来人员在广西参加高考的政策以及具体工作实施细则,将针对我区 2014 年(及以后)参加普通高考的考生实行,相关文件已在广西招生考试网的“通知公告”、“普通高考—政策文件、公告”中公布。详细情况,考生还可向就读学校所在地的招生办(考试院)咨询。

  为便于考生了解,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对相关政策进行了解读。

  在我区完成初中阶段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的外来人员

  可不受户籍限制,无需将户籍转入广西也可在我区参加普通高考。

  应满足条件: 外来人员在我区初中学校就读三年(从考生初中毕业当年的 9 月 30 日往前推算满三年),取得我区初中毕业证书,具有我区高中阶段完整的学籍(从考生参加普通高考当年的 9 月 30 日往前推算满三年),在我区高中学校实际就读,参加我区高中学业水平考试(高中毕业会考)截止年度高考报名前开考的全部科目考试,其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在我区流入地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三年以上(含)。

  应提交材料: 《外来人员在广西报考普通高等学校资格审查表》;由就读初中、高中学校提供的在校实际就读的证明;申请报考的外来人员的广西初中阶段学生学籍登记表、广西初中毕业证书、广西高中阶段学生学籍登记表、广西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高中毕业会考)成绩证明、居民户口簿、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具有三年以上(含)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材料;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具有三年以上(含)合法稳定职业的证明材料。

  未在我区完成初中阶段义务教育但具有我区高中阶段完整学籍的外来人员...

银行业专业初级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银行业专业考试实施办法 银行业专业初级资格考试 银行业专业考试

  银行业专业初级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出国留学网银行专业资格考试栏目为大家整理分享2016下半年银行业专业初级资格考试具体实施办法,希望对考生理解2016年的考试能有所帮助。

  银行业专业人员初级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指导、监督和检查银行业专业人员初级职业资格考试(以下简称银行业初级资格考试)的实施工作。

  第二条 中国银行业协会负责银行业初级资格考试考务的实施工作。

  第三条 银行业初级资格考试设《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和《银行业专业实务》2个科目。在《银行业专业实务》科目中又分设“个人理财”、“风险管理”、“公司信贷”和“个人贷款”4个专业类别,考生在报名时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相应的专业类别。

  第四条 银行业初级资格考试,采用计算机闭卷答题的方式进行。考试日期原则上为每年的第二季度和第四季度。

  第五条 《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科目和《银行业专业实务》科目4个专业类别的考试时间均为2个小时。

  第六条 考试成绩实行2次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的2次考试中,参加《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科目和《银行业专业实务》科目1个专业类别的考试并合格,即可取得银行业专业人员该专业类别的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对参加《银行业专业实务》科目其他专业类别考试并合格,其专业类别可在职业资格证书中签注。

  第七条 符合《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有关银行业初级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人员,并具备下列一项条件的,可免试《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科目,只参加《银行业专业实务》科目中1个专业类别的考试并合格,即可取得银行业专业人员该专业类别的初级资格证书。

  (一)2013年12月31日前,已评聘助理经济师(金融专业)职务的;

  (二)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初级资格(金融专业)证书的;

  (三)考试合格并取得中国银行业协会颁发的《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证书》的。

  第八条 参加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按规定向银行业初级职业资格考试管理机构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由中国银行业协会对报名资格进行审查,并核发准考证。参加考试人员凭准考证和有效证件在指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所属单位、中央管理企业的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九条 考点原则上设在地级以上城市的大、中专院校或者高考定点学校。如确需在其他城市设置考点,须中国银行业协会批准。

  

第十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命题、审题与组织管理等)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也不得参加或者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工作。应考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哈尔滨实施为司法考试人员免费提供考试工具

哈尔滨司法考试 哈尔滨司法考试福利

  本文“哈尔滨实施为司法考试人员免费提供考试工具”由出国留学网编辑整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应试人员应持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参加考试。考生应遵守考试纪律,按照相关要求参加考试。

  为维护国家司法考试的公平、公正,全省推行“净考”和“人脸识别验证入场”,应试人员参考时应当遵守如下规定和考场纪律:

  (一)考区统一为应试人员免费配备考试文具。应试人员自备文具不得带入考场。每场考试结束后,将考试文具放回原位置,不得带出考场;

  (二)考场内统一配置考试专用声波钟(静音),应试人员自备的各类钟表一律不得带入考场。随身携带电子设备、手机等物品在入场前装入考区准备的密封袋内,按照工作人员要求放至指定位置;

  (三)每场考试前,在考场入口处监考人员使用金属探测仪对应试人员进行查验,请应试人员自觉配合,依次接受检查。应试人员要提前做好准备尽量避免穿着带有金属物的衣物。参加考试时,应试人员不要随身携带物品,便于通过安检。

  (四)考点设立人像比对自助验证通道,现场对应试人员拍照取像,进行人脸识别比对,验证通过后方可进入考场,建议应试人员提前一个半小时抵达考点。

  考试期间,考点派驻公安干警协助司法行政机关现场取证认证,对违反考试纪律的应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和《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视违纪作弊情形、后果,分别给予口头警告、责令离开考场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当年考试成绩无效、二年内或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处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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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 中国证监会 证券资格管理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机构是指《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专业人员和证券业务是指《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人员和业务。

  第三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据本细则规定,负责证券业从业资格取得及执业证书管理工作。

  第二章 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

  第四条 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应当依据本细则规定,取得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

  第五条 符合《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人员,通过协会统一组织的基础科目和一门专业科目资格考试的,取得从业资格。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人员,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取得从业资格。

  第六条 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符合《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可通过所在机构向协会申请执业证书。

  申请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应当同时符合《证券法》第一百五十八条及《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

  申请从事证券资信评估业务的,应当同时符合《证券法》第一百五十八条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 执业证书的申请通过协会执业证书管理系统进行。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向所在机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执业证书申请表;

  (二)身份证复印件;

  (三)学历证明复印件;

  (四)协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执业证书的申请程序是:

  (一)申请人登录协会执业证书管理系统,填写执业证书申请表,连同打印的书面申请表及第八条规定的其他申请材料提交所在机构;

  (二)机构资格管理员对执业证书申请表进行初审并确认,书面申请表由机构保管备查,电子申请表提交协会;

  (三)协会对机构提交的执业证书申请表进行审核,必要时可要求机构提交书面申请表及有关证明材料,协会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后三十日内审核完毕。

  第十条 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协会通过执业证书管理系统向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备案后,颁发执业证书,并在协会的互联网站公告。执业证书由所在机构向协会统一领取。

  对不予颁发执业证书的人员,协会以书面方式通知所在机构并说明原因。

  第三章 执业证书管理

  第十一条 机构应当指定资格管理员负责本机构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工作。资格管理员须向协会备案,代表所在机构行使下述职责:

  (一)使用协会执业证书管理系统并对所在机构的系统用户进行管理;

  (二)组织实施所在机构执业证书申请工作;

  (三)负责所在机构执业证书申请人的申请材料的初审;

  (四)按照协会的部署组织实施所在机构执业年检工作;

  (五)协助协会的检查和调查;

  (六)负责所在机构执业人员的备案事...

2015广西外来务工人员子女高考实施办法

广西异地高考政策 2015广西高考实施办法

  出国留学网高考频道讯 2015广西外来务工人员子女高考实施办法已经公布,以下为详细内容:

  关于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和外省户籍 学籍迁入人员在广西高考实施细则

  根据 《广西壮族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 关于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和外省 户籍学籍迁入人员在广西参加升学考试意见 的通知 》( 桂政办发〔 2012 〕 330 号)精神,现就 外来务工人员 随迁子女 和外省 户籍学籍迁入人员(以下简称外来人员) 在广西参加普通高考提出以下实施细则 。

  一、报考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来人员,可在广西参加 普通高考:

  (一)外来人员在我区初中学校就读三年( 从考生初中毕业当年的 9 月 30 日往前推算满三年) , 取得我区初中毕业证书,具有我区高中阶段完整的学籍 ( 从考生参加普通高考当年的 9 月 30 日往前推算满三年) , 在我区高中学校实际就读,参加我区高中学业水平考试(高中毕业会考)截止年度高考报名前开考的全部科目考试,其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在我区流入地具有 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 三年以上(含),不受户籍限制,可在我区参加普通高考。

  (二) 外来人员具有我区 高中阶段完整 的学籍( 从考生参加普通高考当年的 9 月 30 日往前推算满三年) ,在我区高中学校实际就读,参加我区高中学业水平考试(高中毕业会考)截止年度高考报名前开考的全部科目考试,应届高中毕业,在我区年度普通高考报名截止之前将户籍迁入我区,其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在我区流入地具有 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 三年以上(含),可在我区参加普通高考。

  (三)外来人员属于历届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历届生)或具有同等学力人员、作为社会考生报考的,历届生须提供本人的高中或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同等学力人员须提供我区对同等学力人员报考条件要求的相关材料;其户籍迁入我区时间满三年(即自迁入之日起至参加普通高考当年的 9 月 30 日止,满三年),并能提供户籍迁入我区以来在我区学习或工作、生活的证明,其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在我区流入地具有 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 三年以上(含),可在我区参加普通高考。

  以同等学力人员身份报考的应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之一:

  1. 初中毕业后满三年(取得初中毕业证书之日起至当年我区普通高考报名截止之日,满三年),须出具初中毕业证书原件。

  2. 至我区普通高考报名截止之日年满 18 周岁,且经流入地县级(含)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其具有高中毕业的知识及能力,达到高中毕业的知识水平,并出具同等学力证明材料。

  (四)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引进人 才实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 2005 〕 27 号)精神, 外来人员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具有我区有效期内的经我区地级市(含)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公安部门颁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即人才居住证),具有我区高中阶段学籍,并取得我区高中毕业证书,不受户籍限制,可在我区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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