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对象 个人; 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办事条件 一、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本市居民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居民,可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二、换领居民身份证 符合以下条件的,应申请换领居民身份证:1、因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姓名、民族、出生日期等)变更的;2、居民身份证证件损坏的;3、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的。 三、补领居民身份证 遗失居民身份证的,应当申请补领新证。 *注意事项:未满十六周岁的居民由监护人陪同办理。申请人与其监护人不在同一户内的,应当提交监护证明(如出生证等)和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 所需材料 一、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1、户口簿;2、广州市居民身份证数码照片回执。 二、换领居民身份证:1、户口簿;2、原居民身份证;3、广州市居民身份证数字相片回执。 三、补领居民身份证:1、户口簿;2、广州市居民身份证数字相片回执。(补领新证后,如找回原居民身份证的,应将原居民身份证交回公安机关) *注意事项:对16周岁及以上人员,2年内在本市再次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时,相貌无明显变化的免提交相片回执。 办事程序 一、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由申领人携带《户口簿》和《广州市居民身份证数字相片回执》到户口所在地的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可办理户政业务的派出所)办证窗口办理。 二、换领居民身份证:由申领人携带《户口簿》和《广州市居民身份证数字相片回执》,如属居民身份证证件损坏或有效期满换证的可到任一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