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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比较

劳动合同 劳务合同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是极易混淆的两种合同,两者都是以人的劳动为给付标的的合同。下面是出国留学网小编为您带来的“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比较”,希望您喜欢!更多详细内容请点击出国留学网(m.liuxue86.com)查看。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比较

  劳动合同依劳动法第16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而劳务合同通常意义上是指雇佣合同。两者有一定的区别:

  1、合同性质不同。雇佣合同是受雇人为雇佣人提供服务的合同;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确定劳动关系的劳动用工合同。

  2 、合同目的不同。雇佣合同以提供劳务为目的,是以雇佣人对受雇佣人的劳动行为的支配为合同标的,而劳动合同则是以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为目的。

  3、受国家干预的程度不同。雇佣合同更多的体现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是当事人平等协商一致的结果,国家干预的程度较小;而劳动合同除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外,更多的内容体现了国家干预,劳动法对合同的订立程序、用人单位的义务、工作条件、劳动保护、最低工资、合同的解除等都作了特别规定,体现了国家对劳动者的特别保护。

  4、主体及其关系不同。劳动合同中一方为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其适用范围只限于单位用工方面,劳动者在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后,遵守其内部的规章制度,必须承担一定的工种或职务工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领导和被领导的从属关系。而劳务合同则不具备上述特征。

  5、法律调整不同。劳动合同由劳动法调整;雇佣合同应属于民法调整。虽然合同法没有对其做出明确规定,但司法实践中适用民法来调整。

  6、合同争议的处理程序不同。

  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时,必须经仲裁前置程序后,司法机关才能介入,争议应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处理,仲裁机构或法院可以裁判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同样,合同解除应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而雇佣合同发生争议时,法院可直接受理,适用民法的规定处理;解除没有什么特别程序,双方均可随时解除雇佣关系。

  综上比较分析,可以看出,认定劳动关系的关键是:

  1、双方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条件:一方为单位,一方为个人。

  2、双方的合意应当属于建立劳动关系,不论是否已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3、劳动者在从属性条件下从事劳动。

  4、双方具有管理和被管理的特征。

  5、双方的权利义务调整劳动过程。

  而认定劳务关系的关键则是:

  1、双方为不具有从属性的平等关系

  2、劳动过程中双方不具有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即不存在具体的职务和岗位,无上下级)

  3、双方的权利义务完全依据协议确定,为完整的平等有偿关系(即不受单位规章制度约束,而是受劳务协议约束)

  4、双方的权利义务调整劳动结果

  因此,与员工签署劳务合同在实际操作中应注意以下问题和风险:

  一、签订劳务协议时尽量避免出现符合劳动合同特征的条款和履行方式。

  二、签订劳务合同的工种主要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完成相对独立的一定量工作的工种,故并不是所有的岗位都可以实行劳务用工模式。主要针对退休(指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返聘人员、临时项目用工、季...

与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相关的劳务合同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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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

  现实生活中,许多人将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相混淆,或简单将二者予以等同。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虽只有一字之差,而在法律上,两者却有着天壤之别。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务合同是指以劳动形式提供给社会的服务民事合同。虽然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都是一方提供劳动,另一方支付报酬,但二者区别很大,两者之间的不同点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主体不同

  劳动合同的主体只能一方是用人单位,一方为劳动者,因此劳动合同的主体是确定的。而劳务合同的主体无此严格的要求,其主体是任意的,雇佣方可以是单位或者自然人,受雇方亦可以是单位或者自然人。

  二、法律关系不同

  劳动合同中的劳动者在确定劳动关系后即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遵守其内部规章制度,必须承担一定的工种或职务工作,双方之间具有领导与被领导、支配与被支配的隶属关系,兼具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劳务合同的双方是平等关系,一方无须成为另一方成员即可为需方提供劳动,不接受用人单位管理,不受规章制度约束,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

  三、承担风险责任的主体不同

  劳动合同的双方由于在确定劳动关系后具有隶属关系,劳动者必须服从用人单位的支配、安排,以单位名义进行劳动,因此在提供劳动过程中的风险责任须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务合同提供劳动的一方有权自行支配劳动,以个人名义提供劳务,因此劳动风险责任自行承担。

  四、法律干预程度不同

  因劳动合同支付的劳动报酬称为工资,而工资具有按劳分配性质,且受法律法规约束,一般是有规律地的按月支付。工资除当事人自行约定数额外,其他如最低工资、工资支付方式等都要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劳务合同支付的劳动报酬称为劳务费,主要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价格及支付方式等,法律法规较少干涉。劳务费一般是一次性结算或阶段性批次支付,无规律可言。

  五、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方式不同

  劳务合同属于民事合同的一种,主要受民法及合同法调整,故因劳务合同发生的争议由人民法院受理。而劳动合同纠纷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或司法解释调整,且必须采取仲裁前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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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有那些本质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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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 主体资格不同。劳动合同的主体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合同的主体不能都是自然人;劳务合同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也可以是公民与法人、组织。

  (2) 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不同。劳动合同的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劳务合同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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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主体的待遇不同。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

  (4) 报酬的性质不同。因劳动合同的履行而产生的劳动报酬,具有分配性质,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不完全和不直接随市场供求情况变动,其支付形式往往特化为一种持续、定期的工资支付;因劳务合同而取得的劳动报酬,按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支付,完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是商品价格的一次性支付,商品价格是与市场的变化直接联系的。

  (5) 用人单位的义务不同。《劳动法》给用人单位强制性地规定了许多义务,如必须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等。劳务合同的雇主一般没有上述义务,当然双方可以约定上述内容,也可以不存在上述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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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相关的劳务合同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有什么区别

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 主体资格不同。劳动合同的主体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合同的主体不能都是自然人;劳务合同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也可以是公民与法人、组织。
(2) 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不同。劳动合同的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劳务合同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
(3) 主体的待遇不同。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
(4) 报酬的性质不同。因劳动合同的履行而产生的劳动报酬,具有分配性质,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不完全和不直接随市场供求情况变动,其支付形式往往特化为一种持续、定期的工资支付;因劳务合同而取得的劳动报酬,按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支付,完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是商品价格的一次性支付,商品价格是与市场的变化直接联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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