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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签订地点(一)
劳动者实际工作的地点与劳动合同签订时约定的地点不一致
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1. 工作地点重大变更:工作地点的变更使得劳动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变动甚大,已经无
法从原合同中找到合意基础
2. 工作地点临时变更:用人单位基于生产管理之需要对劳动者的工作地点进行暂时性的变
更,且这种调动仅在某一确定的期间内有效
在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工作地点的变更一般被认为是其用工自主权的体现。所谓用工权,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录用、辞退职工的权利。
在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往往处于主导地位。
Jessica此情形属于劳动合同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实质是情势变更原则在劳动法上的体现。所谓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生效后,发生当事人不能预见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致使履行合同将对一方当事人没有意义或造成重大损害的,该当事人可以与对方就合同的内容重新协商变更或解除的法律规则。
工作地点临时变更当属用人单位自主经营权之范畴。
从规定来看,虽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有劳动合同的约定,但如果用人单位基于生产经营的需要,并为劳动者提供了必要的工作条件,可以对劳动者的工作地点进行变动,且劳动者必须对这种调动予以服从。该规定的本质在于将用人单位合理调整劳动者工作地点纳入到企业自主经营权之范畴,是对用人单位用工主导权的一种保护。
属于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行为,并不影响劳动者权利义务的实质性变更,因此丙作为员工,对于用人单位的合理工作安排首先应该服从。
1. 因此当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发生。
协商一致原则作为处理工作地点变更的准则,能够有效地平衡与协调因工作地点变更而引起的用人单位用工主导权与劳动者自由择业权之间的冲突,为劳资关系的和谐环境创造有利条件。
2. 工作地点的短暂性的特点,且这种调动仅在某一确定的期间内有
效,并不影响劳动者权利义务的实质性变更,如果对这种情况下的工作地点变更也要求适用协商一致原则无疑是侵犯了用人单位的自主经营权。因此当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发生临时变更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需遵循协商一致原则,劳动者应当服从企业的安排。如果用人单位基于生产经营的需要,并为劳动者提供了必要的工作条件,可以对劳动者的工作地点进行变动,且劳动者应对这种调动予以服从。如果劳动者以此为理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因用人单位合理调整劳动者工作地点、岗位且并未实质上影响劳动者的权利,应纳入到企业自主经营权之范畴,主张支付补偿或者赔偿的,可以考虑不予支持。
根据公平原则,应由强势的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其调整具有充分合理性。用人单位不能举证证明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