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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招生网:南京理工大学

自主招生 自主招生网 南京理工大学自主招生

  2015年自主招生发生了重大改革,不仅仅是时间上推后到高考后进行,北约等联盟的解体也让今年的自主招生扑朔迷离,准备参加自主招生的考生们对各大院校的自主招生信息一定要特别的留意,出国留学网高考频道贴心的为大家送上南京理工大学自主招生网,让您最方便最快捷的了解南京理工大学自主招生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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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南京理工大学本科招生网相关的自主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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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理工大学 南京理工大学本科招生网

  2013年高考已结束,下面是出国留学网小编为大家提供院校高考信息、高考录取分数线汇总、高考录取查询频道,希望各位考生都能考上中意的大学!欢迎收藏本网站(CTRL+D即可收藏)

  学校所在地:江苏
学校类型:
学校性质:本科
学校所在地:江苏
学校类型:
学校性质:本科
学校所在地:江苏
学校类型:
学校性质:
本科招生网:zsb.njust.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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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南京理工大学本科招生章程

招生简章 招生章程 南京理工大学

  出国留学网高考网为大家提供2016年南京理工大学本科招生章程,更多高考招生资讯请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2016年南京理工大学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教育部有关规定和《南京理工大学章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南京理工大学,是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隶属于工业和信息化部的国家首批“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和国家“985工程优势学科创新平台”建设高校。学校法定住所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孝陵卫200号,独立校区。

  第三条 我校培养的本科生,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南京理工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我校普通本科层次的招生包括普通高考、保送生、自主招生、高校专项计划、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艺术类、内地西藏高中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少数民族预科班、国家专项计划、第二学士学位等。

  第五条 我校依据教育部颁布的本年度《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全面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六条 南京理工大学成立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集体议事决策的原则,全面领导招生工作。

  第七条 南京理工大学成立招生工作监督小组,负责监督招生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

  第八条 南京理工大学招生办公室作为学校的常设工作机构,负责学校本科生招生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及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

  (二)按照教育部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及有关规定编制分地区、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制定学校招生工作章程;

  (三)开展招生宣传、咨询服务工作,向考生和家长介绍本校情况和招生政策;

  (四)客观、公正地完成招生录取工作,并负责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五)受权组织特殊类型招生考试工作,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对违规考生进行认定、处理,并将违规事实报生源所在省级招办;

  (六)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七)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完成新生复查工作;

  (八)完成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按照教育部有关工作要求,合理制订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结合学校实际,在保持各省(区、市)相对稳定的基础上,继续适度调减属地和重点高校录取比例相对较高地区的招生计划,向重点高校录取比例相对较低的省(区、市)倾斜,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均衡。

  第十条 我校年度招生计划及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教育部及各省级招生机构公布的为准。

  第十一条 我校根...

沈阳理工大学本科招生网:点击查看

沈阳理工大学 沈阳理工大学本科招生网

2013南京理工大学招生网:高考录取查询入口

南京理工大学 南京理工大学录取查询入口
   2013年江苏高考录取结果将于7月中旬公布,为了让考生及家长方便快捷的查询高考录取结果,出国留学网高考频道编辑特别整理了南京理工大学的高考录取结果 ,一旦录取结果公布,将在此列表头条显示,欢迎您收藏本网站。(ctrl+D即可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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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南京理工大学本科新增专业

南京理工大学 2014本科专业

  以下2014年南京理工大学本科新增专业信息由出国留学网高考频道为您提供,希望对您有用!


主管部门、学校名称 专业代码 专业名称 修业年限 学位授予门类 备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南京理工大学 080705 光电信息科学与工程 四年 理学
南京理工大学 080907T 智能科学与技术 四年 工学

2013年南京理工大学本科理科在京招生32人

南京理工大学 招生计划

  4月20日上午,北京师范大学2013高考招生咨询会隆重举行。参展的还有北京科技大学、东北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南京大学、西安邮电大学、南开大学、天津大学等高校。记者了解到南京理工大学2013年计划在京招生36人,其中理科32人,文科4人。涉及法学、机械工程、环境工程、工商管理类等18 个专业。

  南京理工大学2013 年本科招生政策较去年基本保持一致。此外,学校以(各地区)、线(各重点行业)、面(职业发展委员会和校友资源)相结合创建就业市场,每年举办各类招聘会 800多场次,来校招聘单位超过4000家,提供就业岗位30000多个(毕业生数与岗位比达到1:10),毕业生就业率连续12年超过99%,就业层次和薪酬水平位居全国重点高校前列,其中在世界500强企业、国有事业单位及重点科研院所就业的毕业生占就业学生总数的80%以上。

  为方便北京考生顺利考取南京理工大学,我们整理了南京理工大学近五年在京录取分数线,供参考:

年份 一本线 录取线 录取均分
2008年 502 504 563
2009年 501 525 546
2010年 494 498 538
2011年 484 512 532
2012年 477 479 517

  南京理工大学是一所隶属于工业和信息化部的全国重点大学,坐落于江苏省南京市,1995年成为首批“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2011年获批建设“985工程优势学科创新平台”。1953年,学校...

2016南京理工大学招生章程

招生简章 招生章程 南京理工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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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理工大学2016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教育部有关规定和《南京理工大学章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全称为南京理工大学,是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隶属于工业和信息化部的国家首批“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和国家“985工程优势学科创新平台”建设高校。学校法定住所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孝陵卫200号,独立校区。

第三条我校培养的本科生,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南京理工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我校普通本科层次的招生包括普通高考、保送生、自主招生、高校专项计划、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艺术类、内地西藏高中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少数民族预科班、国家专项计划、第二学士学位等。

第五条 我校依据教育部颁布的本年度《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全面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六条 南京理工大学成立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集体议事决策的原则,全面领导招生工作。

第七条 南京理工大学成立招生工作监督小组,负责监督招生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

第八条 南京理工大学招生办公室作为学校的常设工作机构,负责学校本科生招生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及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

(二)按照教育部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及有关规定编制分地区、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制定学校招生工作章程;

(三)开展招生宣传、咨询服务工作,向考生和家长介绍本校情况和招生政策;

(四)客观、公正地完成招生录取工作,并负责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五)受权组织特殊类型招生考试工作,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对违规考生进行认定、处理,并将违规事实报生源所在省级招办;

(六)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七)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完成新生复查工作;

(八)完成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按照教育部有关工作要求,合理制订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结合学校实际,在保持各省(区、市)相对稳定的基础上,继续适度调减属地和重点高校录取比例相对较高地区的招生计划,向重点高校录取比例相对较低的省(区、市)倾斜,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均衡。

第十条 我校年度招生计划及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教育部及各省级招生机构公布的为准。

第十一条 我校根据在各省(区、市)的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一般不超过110%。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一般不超过105%。

第十二条我校将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

第四章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投档时,按各省级招办提供的投档成绩(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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