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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倾销和损害的确定1.倾销。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的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中国市场。倾销的构成要件: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其正常价值。
正常价值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1)以出口国市场上的可比价格为正常价值。
(2)出口国市场上没有可比价格的,以该相同或者类似产品出口到第三国的可比价格为正常价格,即所谓的“替代国价格”。
(3)以产品的生产成本加合理费用、利润为正常价值。
注意以上三种方法不是依次使用,而是在第一种方法不能使用时,选择使用第二或第三种方法。
出口价格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1)进口产品有实际支付价款或者应当支付价款的价格的,以该价格为出口价格。
(2)进口产品没有实际支付价款或者应当支付价款的价格,或者其价格不能确定的,以该进口产品首次转售给独立购买人的价格或者以外经贸部商海关总署根据合理基础所推定的价格为出口价格。
[特别提示]这里涉及两个重要的法律概念,一是正常价值的确定。二是出口价格的确定。
2.损害。损害是指倾销对国内已经建立的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的威胁,或者对国内建立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
(1)国内产业的认定——国内产业是指中国国内同类产品的全部生产者,或者其总产量占国内相同或者类似产品全部总产量的大部分的生产者。但两类产业排除在外:第一,与出口经营者或者进口经营者有关联的国内生产者。第二,倾销产品的进口经营者。
(2)损害的认定——指倾销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性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
3.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反倾销调查
1.反倾销调查机构——商务部。涉及农产品反倾销的国内产业损害调查由商务部会同农业部进行。
2.反倾销调查的发起。反倾销调查有两种发起方式,即申请发起和主动发起。
(1)申请发起(主要方式)——指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向商务部提出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
支持申请的国内产业在产品的数量上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条件支持者的产量占支持者和反对者总产量的50%以上;支持申请的国内生产者的产量达到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25%以上。
满足此两个条件,可以启动反倾销调查。商务部应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有关证据之日起60天内,决定立案调查或者不立案调查。在决定立案调查前,应当通知有关出口国政府。
(2)主动发起——指在特殊情况下,商务部没有收到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但有充分的证据认为存在倾销和损害以及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可以自行决定立案调查。
反倾销调查立案。反倾销调查的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并通知申请人、已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