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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如何通过司法保障“一老一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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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2017如何通过司法保障“一老一少””,跟着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频道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帮到您!

  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并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民法总则积极回应了“一老一少”的社会热点问题,“一老”是指老年人权利保护,“一少”是指未成年人权利保护。

  一是将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保护义务和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保护义务写进总则条文,用基本法的高度明确责任义务。

  二是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年龄从十周岁下调至八周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生活教育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心理的成熟程度和认知能力都有所提高,这样的调整与实际相符合,意味着一个年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可实施与其年龄和智力相适应的民事行为。

  三是进一步完善了监护制度。民法总则首创“成年人监护制度”,明确扩大被监护人的范围,将“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纳入被监护范围,让高龄空巢老人、智力障碍者等得到监护制度的保护。现实生活中,老人常常会碰到自己的孩子对自己不闻不问,反而是自己的邻居或者他人对自己悉心呵护,老人有心将晚年托付的情况。针对这种情况,民法总则增加“协议监护”,赋予老年人自行选择和确定自己监护人的权利,同时规定了“错误救济”方式。对于孤寡老人等群体,设立社会监护制度,明确由国家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也可以由老人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担任,确定了国家监护的职责,从社会大家庭的角度将受益人群全覆盖,保障民生。近年来,虐待孩子及老人事件屡见不鲜,民法总则规定,出现这种情形,人民法院根据相关个人和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依法指定新监护人,同时给予不合格的父母或子女改正机会,确有悔改表现,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前提下可以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但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除外。

  四是未成年人遭性侵,成年后仍有请求赔偿的权利。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现实中,未成年人遭性侵时,因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对“性”一知半解,甚至慑于侵害人淫威而不敢声张,按照以往的法律规定,在成年后再寻求法律救济往往已过诉讼时效,民法总则的这条规定对因性侵遭受损害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保护具有重大意义。

  五是民法总则通过保护见义勇为者之善举,鼓励对老人和未成年人的帮助。前些年,社会上发生一些事件,使得老人摔倒“扶不扶”引发热议,民法总则作了清晰回答: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纵观民法总则全文,充分彰显了对“一老一少”的人文主义关怀,弘扬了社会主义正确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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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考民法考点: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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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每一位考生都承受着沉重的压力,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司考民法考点:民事法律行为”,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目前我国民事行为分为:

  a.民事法律行为(合法有效);

  b.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能力有瑕疵);

  c.可变更、可撤消的民事行为(意思表示有瑕疵);

  d.无效的民事行为(内容违法);

  一、意思表示

  (一)意思表示的构成三要素:

  ① 效果意思:设立法律关系的意图。比如:获得标的物或价款的所有权――合同的目的

  ② 目的意思:意思表示的内容具体确定目的意思又分为三个构成:要素(必备条款)、常素(经常条款)、偶素(特别条款)

  ③ 表示行为(将效果意思表现于外部的行为)——口头、书面、推定、默示

  注:效果意思与好意施惠①当事人之间是否产生法律上的拘束力——是否赋予对方请求权②结合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与公平原则③结合交易习惯

  (二)意思表示可以分为:

  ● 对有特定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生效:对话方式(了解主义―――到达主义的变种)

  非对话方式(到达主义)

  ● 对不特定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生效,采取发出主义(悬赏广告)

  ●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生效,采取做出主义

  (三)意思表示不真实

  1、真意保留(单方) 2、虚伪表示(双方) 3、隐藏虚伪(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二、民事法律行为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1.成立的含义: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完成―――事实判断双方行为,指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即合意时成立;

  单方行为,又分为无相对人(如遗嘱),意思表示一旦完成就成立;

  有特定相对人(如解除合同),意思表示还需要到达相对人才成立;

  无特定相对人(如悬赏广告),意思表示一旦发出就成立,如登载在报纸上。

  2.生效的含义:当事人完成的意思表示获得了一个国家法律的肯定性评价―――价值判断3.成立与生效的关系:

  ① 成立后立即生效:一般情况下都是如此,因为成立和生效的要件可以同时具备② 成立在先,生效在后或者不生效:附生效期限的、附条件的;需要登记批准的

  (二)附条件的与附期限的民事行为

  1.条件与期限条件的发生具有可能性;期限的到来具有确定性——所附条件是已经成就的视为未附条件恶意阻止条件成就,视为已经成就;恶意促成条件成就,视为没有成就。

  2.条件的分类

  解除条件(消灭条件、失效条件)

  延缓条件(停止条件、暂停条件、生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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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考民法考点:民事主体之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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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司考民法考点:民事主体之自然人”一文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整理,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欢迎广大考生前来阅读!

  1.民事权利能力(资格)与行为能力(辨认、控制)

  (1)胎儿与死者

  ①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分三种情况:

  A、胎儿为活体,则应留份属于婴儿,由监护人母亲保管;

  B、胎儿为死胎,应留份失去意义,按法定继承分配给其他继承人;

  C、胎儿出生后旋即死去,该应留份转化为婴儿的遗产,由其母亲继承(遗嘱继承也同样应当保留继承份额,否则遗嘱部分无效)

  ② 胎儿受到侵害,如果胎儿流产的,视为对母亲的伤害,死胎是不能要求赔偿的,而胎儿如果存活,但由于伤害导致畸形,则可以要求赔偿―――胎儿和婴儿的关系如同设立中的法人和成立后的法人(同一体说)

  ③ 出生时间:注意有先后顺序:户籍证明→医院出生证明→其他证明④ 死亡包括生理死亡和推定死亡,侵犯死者名誉的由近亲属按亲等顺序去维护(先是配偶、父母、子女,如果没有的,则是其他近亲属)

  注意:⑴此时侵犯的不是死者的名誉权,而是社会的公共利益和死者近亲属的人格利益。⑵起诉时近亲属应以自己的名义做原告,所获赔偿直接归属原告⑤ 并不是任何的人身权都随人的死去而丧失,知识产权中著作权的人身权就是例外。

  ⑥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2)特殊权利能力结婚年龄:男22周岁 女20岁。年满16周岁才能签劳动合同

  (3)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

  (4)无行为能力人的行为效力:不满10周岁和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后果的精神病人。

  A、纯粹受益和行为能力以内的细小民事行为有效;

  B、其他行为均无效;

  C、如果订立合同,合同本身不能成立;

  (5)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行为效力: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后果的精神病人。

  A、纯粹受益和行为能力以内的有效;

  B、超出能力范围实施的合同行为效力待定;(但签订合伙协议是无效的,因为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男孩买了钻戒送给小女孩——效力待定——赠与是双方法律行为

  C、超出能力范围实施的单方行为无效――如遗嘱;

  注意:行为能力的适用范围仅仅限于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无关

  2.自然人的住所

  (1)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2)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 所。 (3)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4)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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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考民法复习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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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司考民法复习攻略

  2016年司法考试的大幕已经拉起,面对司法考试新的变化、新的形势,我们复习备考需要掌握一定的要领,不可盲目而为。目前正是民刑复习的关键时期,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整理了一些民法复习要点,希望对各位考生有所帮助!

  民法的命题规律

  1、突出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的地位,强调基础理论的把握与运用。2015年司法考试民法理论的考察进一步加大,一些考题突破了现有法条。

  2、体到单行法,分值分布稳中有变,力争统筹兼顾。“稳”是指民法通则与合同法在民法中分值比例一直处于相对稳定状态。“变”是指命题中积极反映法律变动之处,以求考出新意。

  3、题型日臻标准。客观选择题中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不定项选择题的格局明朗化,直接考查法条的时代已“一去不复返”了,更多客观题以案例形式出现,考察考生运用和理解民事法律制度的能力,突出了对民法基本理论的考察。

  4、考查范围在扩大,更强调“重点就是重点”的思路。民法部分涉及民事诉讼法的“边缘交叉”知识点受到命题者的关注。司法考试必然反映法律职业的要求,不仅精通实体法,同时能熟练应用程序法。

  5、继续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民法的结合考察,分值略有提高。如无权处分、善意取得、物权优于债权、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等重点被多次考查。

  民法复习要领

 

 系统学习,把握整体

  全面掌握民法的体系结构,做到系统化、完整化。把握民事法律理论系统性的“提纲挈领”点是民事法律关系。通过“民事法律关系”这一主线,可以把民事法律制度体系化,在考生头脑中形象化。然后对每一个典型民事法律关系再细化,形成知识束,能够把所有民事法律制度都“提起来”,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做到“疏而不漏”。用“民事法律关系”这一主线复习,也有利于提高应试能力。司法考试的案例分析都是民事法律关系组合,用这一复习方法,可以有利于分清各民事主体的民事法律关系,确定权利义务,正确作答,避免错答、漏答现象的发生。

  运用方法,把握重点

  灵活运用考试复习技巧,做到“事半功倍”。大家不妨从真题中把握复习重点。“做历年真题就是做来年真题。”此言可谓司考中的“真理”!在适度掌握民法基本理论的基础上,通过研究历年真题做到举一反三,沿着做题思路熟悉相关知识点。

  (1)首先:是基础理论提高阶段,系统复习重点学科的基础理论知识,辅以一定数量的同步练习题,透彻、系统地掌握理论性强的重点知识。

  (2)其次:是全面复习的强化阶段,其更侧重于重点法条的分析与理解。

  (3)第三:是对重点法条进行融会贯通的复习,结合典型案例解析,提高做题技巧。

  (4)第四:是模考冲刺阶段,用全真模考来测试自己的得分能力,对知识体系进行全面的检测。

  (5)第五:是考点、重点、难点的最后突破阶段,精选重中之重,结合客观命题出处及命题动态,完成最后的查漏补缺。

  民法常考知识点

  考查的知识点集中在对“民法基本理论”的考查上,所以“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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