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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商法》知识点:挂失止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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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票据占有人在丧失票据占有时,为防止损害,保护权利,通知票据上的付款人,请求其停止票据支付的行为。

  一种临时补救措施。

  (1)提起人:失票人

  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

  (2)相对人:付款人

  (3)效力:付款人暂停票据付款(12日)

  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暂停支付。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例题·单选题】关于票据丧失时的法律救济方式,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2012-3-32)

  A.通知票据付款人挂失止付

  B.申请法院公示催告

  C.向法院提起诉讼

  D.不经挂失止付不能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诉讼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票据的丧失。挂失止付不是公示催告和诉讼的前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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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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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立法的概念

  立法是特定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废除和认可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立法有狭义广义之分。狭义的立法,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依照法定职权、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废除和认可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立法具有以下特点:第一,立法是以国家的名义进行的活动;第二,立法是一项国家职能活动,其目的是为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有效调控;第三,立法是以一 定的客观经济关系为基础的人们的主观意志活动,并且受其他社会因素的影响;第四,立法是产生具有规范性、国家强制性的普遍行为规则的活动;第五,立法是依 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进行的专门活动;第六,立法是对有限的社会资源进行制度性的分配,是对社会资源的第一次分配,反映了社会的利益倾向性。

  二、立法体制是指立法权限的划分。立法体制是与国家性质相联系的。

  (1)立法权在所有的国家权力中居于核心地位。

  (2)根据享有立法权的主体和形式的不同,立法权分为国家立法权、地方立法权、行政立法权和授权立法权。

  (3)我们国家的立法体制是一元多层次的立法体制,也就是说我们国家是单一制国家,因此我们的立法是统一的、只有一元的,这是一个方面;同时,我们国家整个来说又是多层次的,中央也表现为多层次,地方也是有不同层次、类别。

  三、立法原则:必须是合宪合法、实事求是、民主立法、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立法法》规定的四个原则:第一,遵守宪法,合宪性;第二,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第三,体现人民意志;第四,从实际出发。

  四、立法程序是指特定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废除和认可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中法定的工作和方式。

  我国《立法法》规定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程序:

  1.法律议案的提出:三类人和团体可以向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提出法律议案,一般的民众只能提出制定法律的建议,提出议案是一个特定的有权的机构和 个人才能进行的活动。首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30人以上或者是一个代表团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委员10人以上可以向全国 人大常委会提出;第二类,全国人大的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议案,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比如司法内务委员会、教科文卫委员会等,可以向 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议案;第三类,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全国人大及其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

  2.法律案的审议:一般经过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专门委员会的审议。第二个阶段,立法机关全体会议的审议,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一般的说列入常务委员会议案的一般的是经过三次常务委员会的审议,再交付表决,通常叫三读通过。

  3.法律的表决和通过:关键是获得法定数目以上人的赞同。我国宪法的修改要有2/3以上的代表的同意,法律草案要有过半数的代表同意,这里面大家一定要 注意到是指全体代表,全体代表的2/3,还有全体代表的过半数。有几个概念,一个叫全体代表,一个叫出席代表,一个叫到会代表。

  4.法律...

与司法考试备考知识点相关的司法考试一卷

司法考试二卷复习笔记:强制医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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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案件范围和条件

  (1)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

  (二)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三)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

  上述三个条件同时具备,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二、决定机关和申请

  (一)决定机关

  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二)申请

  1、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

  2、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

  3、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三、审理组织及程序

  (一)人民法院受理强制医疗的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二)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三)人民法院经审理,对于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四)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五)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批准。

  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有权申请解除强制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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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司法考试备考知识点相关的司法考试二卷

司法考试二卷备考笔记:立案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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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

  1.贪污贿赂犯罪。

  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及其他章中明确规定依照第八章相关条文定罪处罚的犯罪案件。具体有:

  (1)贪污案;

  (2)挪用公款案;

  (3)受贿案;

  (4)单位受贿案;

  (5)行贿案;

  (6)对单位行贿案;

  (7)介绍贿赂案;

  (8)单位行贿案;

  (9)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10)隐瞒境外存款案;

  (11)私分国有资产案;

  (12)私分罚没财物案。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这类具体包括《刑法》分则第9章规定的渎职罪,共35个罪名。(1)滥用职权案;(2)玩忽职守案;(3)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4)过失泄露国家秘密 案;(5)徇私枉法案;(6)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7)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案;(8)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案;(9)私放在押人员案;(10)失职 致使在押人员逃脱案;(11)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12)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13)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案;(14)徇私舞弊 不征、少征税款案;(15)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案;(16)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案;(17)国家机关工作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 案;(18)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19)环境监管失职案;(20)传染病防治失职案;(21)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案;(22)非法低价出让国 有土地使用权案;(23)放纵走私案;(24)商检徇私舞弊案;(25)商检失职案;(26)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案;(27)动植物检疫失职案;(28)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案;(29)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案;(30)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案;(31)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 案;(32)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33)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34)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案;(35)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毁损、 流失案。

  【提示】下列国家工作人员所实施的具有渎职性质的犯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1)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刑法》第165条);

  (2)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刑法》第166条);

  (3)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刑法》第167条);

  (4)玩忽职守造成破产、严重损失罪(《刑法》修正案底2条);

  (5)滥用职权造成破产、严重损失罪(《刑法》修正案底2条);

  (6)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刑法》第169条)。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

  具体包括:①非法拘禁案;②非法搜查案;③刑讯逼供案;④暴力取证案;⑤报复陷害案;⑥监管人员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案;⑦破坏选举案。

  【提示】非法拘禁、非法搜查和破坏选举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如果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则不属于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

  4.对于...

与司法考试备考知识点相关的司法考试二卷

司法考试一卷备考笔记: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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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国家的构成要素与类型

  国家的要素:定居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主权。

  国家的主要类型:

  单一国:如我国;

  复合国

  联邦:两个或两个以上成员单位根据联邦宪法组成的国家,统一联邦宪法。

  邦联: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国家由于特殊目的根据条约组成的国家联合体。邦联本身不是国际法主体。

  二、国家的基本权利(独立权,平等权,自保权,管辖权)

  国家的管辖权与国家主权豁免:

  1.国家的管辖权:

  (1)属地管辖;

  (2)属人管辖;

  (3)保护性管辖(基于两个条件:外国人在领土外的行为侵害的是该国或其公民的重大利益,构成该国刑法规定之罪行或规定应处一定刑罚以上的罪行,该行为根据行为地法律同样构成应处刑罚的罪行;实现的两种方式:行为人进入受害国境内被拘捕和管辖,国家间的引渡);

  (4)普通性管辖,战争罪、破坏和平罪、违反人道罪、海盗罪;灭绝种族、贩卖毒品、贩卖奴隶、种族隔离、实施酷刑、航空器劫持。

  2.管辖权的冲突和解决

  A.国内立法中采用多种管辖权相互配合制定冲突适用规则。

  B.通过多边国际公约划定缔约国之间某此管辖权或协调管辖权冲突,包括确立有关国家专属管辖权。

  C.通过有关国家间的协商调整。

  3.国家主权豁免(国际法明确规定不得豁免的情况除外,如前述的罪行)

  三、国家豁免的放弃:必须自愿、特定和明确

  国家或其授权代表为主张或重申国家的豁免权,国家在外国领土从事商业行为,对外国法院的管辖作出反映,出庭或作证,或要求法院宣布判决或裁决无效,不构成豁免的默示放弃。

  国家在外国起诉意味着放弃豁免,但没有放弃执行的豁免。

  管辖豁免的放弃,并不意味着对执行豁免的放弃。

  例1、国家财产豁免权的内容包括( )

  A.责任豁免B.诉讼保全豁免C.强制执行豁免D.司法管辖豁免

  答案:BCD

  例2、甲国政府与乙国"绿宝"公司在乙国订立了一项环保开发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纠纷。"绿宝"公司以甲国政府没有及时按照合同支付有关款 项为由诉至乙国法院,甲国政府派代表向法院阐述了甲国一贯坚持的绝对豁免主义立场。如果乙国是采取相对豁免主义的国家,根据目前的国际法规则和实践,下列 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甲国政府订立上述合同行为本身,是一种商业活动,已构成对其国家豁免权的放弃,乙国法院可以管辖

  B.甲国政府派代表向法院作出说明,这一事实不意味着甲国已放弃在此诉讼中的国家豁免权 法律 敎育 网

  C.即使甲国在其他案件上曾经接受过乙国法院的管辖,也不能意味着,乙国法院在此案中当然地可以管辖

  D.乙国法院作出缺席判决后,甲国要求乙国宣布该判决无效。甲国这一行为表明,甲国此前已接受了乙国法院的管辖

  答案:BC

  四...

与司法考试备考知识点相关的司法考试一卷

2017司法考试三卷复习笔记:仲裁与仲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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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伙伴们想参加2017年司法考试吗?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频道为您整理“2017司法考试三卷复习笔记:仲裁与仲裁法”,希望考友们都能顺利通过司法资格考试!

  仲裁与仲裁法概述

  一、仲裁的范围

  (一)可以依照仲裁法仲裁的范围

  仲裁法第2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二)不可以依照仲裁法仲裁的范围

  仲裁法第3条:第一、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第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二)可以仲裁,但不适用仲裁法的范围

  仲裁法第77条:劳动争议与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二、仲裁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一)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

  2、独立公正仲裁原则:仲裁法第8条和第14条

  (二)基本制度

  一裁终局制度:仲裁法第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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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三卷知识点:商事代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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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考试三卷知识点:商事代理行为”一文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整理,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欢迎广大考生前来阅读!

  (一)商事代理行为的概念

  商事代理行为是指商事代理人以营利为目的接受被代理人的委托,以符号经济的原则同第三人建立商事法律过程,其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商行为。

  (二)商事代理行为的特征

  1、商事代理只能来源于被代理人的委托。

  2、商事代理的被代理人只能是商人。

  3、商事代理的代理人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代理商。

  4、商事代理均属有偿代理。

  5、商事代理不以“显名”为必要。

  (三)商事代理行为的分类

  1、根据代理名义的不同,可分为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

  直接代理亦称“显名代理”,是指商事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相对人进行商事交易活动,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商事代理。

  间接代理亦称“非显名代理”,是指商事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自己的名义同相对人进行商事交易活动,其法律后果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商事代理。

  2、根据代理权限的大小,可分为:一般代理与全权代理

  一般代理是指代理权限受到一定限制的商事代理。

  全权代理是指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不受特别限制,可以实施法律允许的一切行为的商事代理。

  3、根据代理业务的范围,可分为总代理与分代理总代理亦称“全部代理”,是指商事代理人在确定的区域内,可以代理被代理人从事全部业务活动的商事代理。

  分代理亦称“部分代理”,是指代理人在确定的区域内,只能代理被代理人从事某些业务活动的商事代理。

  4、根据代理权是否具有排他性,可分为独家代理与多家代理

  独家代理是指具有排他性的商事代理。

  多家代理是指不具有排他性的商事代理。

  5、根据代理人是否享有缔约权,可分为缔约代理与媒介代理。

  缔约代理是指代理人有权与第三人订立契约的商事代理。

  媒介代理是指代理人仅有权促成被代理人与第三人订立契约,而无权代理被代理人直接与第三人订立契约的商事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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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一卷备考笔记:罗马法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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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市民法和万民法两个体系的形成

  1.市民法

  (1)罗马共和国前期,形成了一个仅适用于罗马市民的法律体系--市民法。

  (2)市民法的内容主要是国家行政管理、诉讼程序、财产、婚姻家庭和继承等方面的规范。其渊源包括罗马议会制定的法律(如《十二表法》)、元老院的决议、裁判官的告示以及罗马法学家对法律的解释等。

  2.万民法

  (1)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外来人口的增多,共和国后期形成了适用于罗马市民与外来人以及外来人与外来人之间关系的万民法。

  (2)万民法是外事裁判官在司法活动中逐步创制的法律,它吸收了市民法和外来法的合理因素,但又有所发展和突破。它的基本内容主要是关于所有权和债权方面的规范,很少涉及婚姻、家庭和继承等内容。

  (3)万民法的产生,使罗马私法出现两个不同体系。但是市民法和万民法不是截然对立的,而是互为补充的。后来,查士丁尼将两者统一起来。

  (二)法学家活动的加强

  1.在罗马法的发展中,法学家起过十分重要的作用,他们推动了罗马法和罗马法学的发达。公元前1世纪,罗马进入帝国时期。在帝国前期,法学家活动非常活跃,罗马法学的发展也进入繁荣时期。许多法学家还被皇帝授予法律解答权,其解答成为法律的重要渊源。

  2.法学家们著书立说,解释法律,形成了不同的学派,主要有普罗库尔学派和萨比努斯学派。

  3.其间出现了最著名的五大法学家:盖尤斯、伯比尼安、保罗、乌尔比安、莫迪斯蒂努斯。五大法学家的法学著作和法律解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罗马法学家的活动和作用是:

  (1)解答法律;

  (2)参与诉讼;

  (3)著书立说;

  (4)编纂法典;

  (5)参加立法活动。

  (三)《国法大会》的编纂

  查士丁尼皇帝(公元527-565年)为重建和振兴罗马帝国,成立了法典编纂委员会,进行法典编纂工作。从公元528-534年,先后完成了三部法律法规汇编。

  1.《查士丁尼法典》。这是公元528-529年编出的一部法律汇编。它将历代罗马皇帝颁布的敕令进行整理、审订和取舍而成。

  2.《查士丁尼法学总论》,又译为《法学阶梯》。它是以盖尤斯的《法学阶梯》为基础加以改编而成。是阐述罗马法原理的法律简明教本,也是官方指定的"私法"教科书,具有法律效力。

  3.《查士丁尼学说汇纂》,又译为《法学汇编》,于公元530-533年编成。这是一部法学著作的汇编,将历代罗马著名法学家的学说著作和法律解答分门别类地汇集、整理,进行摘录,凡收入的内容,均具有法律效力。

  4.公元565年,法学家又汇集了公元535-565年查士丁尼皇帝在位时所颁布的敕令168条,称为《查士丁尼新律》。

  以上四部法律汇编,至公元12世纪统称为《国法大会》或《民法大会》。《国法大会》的问世,标志着罗马法已发展到最发达、最完备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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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备考笔记:投资公司登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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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一些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就从事投资业务的公司登记问题请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研究,现就此问题通知如下:

  一、投资公司是以自有资产进行投资,并以投资作为主要经营业务的公司。它不同于金融性信托投资公司。《公司法》对投资公司这种形式已予以肯定,因此,应当允许设立投资公司。设立投资公司不须经人民银行批准。

  二、投资公司可以在名称中使用“投资”一词,并可作为标示行业的概念。

  三、投资公司的投资业务和直接经营的业务应予区分。投资公司经营范围中的“投资”是指该公司投 资某行业、产业的范围,而不表示该公司直接经营该项业务。如:“对旅游业的投资”,是指该公司可以投资旅游业,而不表示经营旅游业务;旅游业作为投资领 域,不须报行业管理部门批准。

  四、内资设立的投资公司,其投资的领域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外,核定经营范围时,对其投资的范围可以用概括性的语言表述。投资公司除投资外,可以直接经营其他业务,直接经营的业务,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审批的,应报有关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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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点:公司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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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考点:公司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一文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整理,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欢迎广大考生前来阅读!

  公司设立协议,是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发起人订立的关于公司设立事项的协议,性质上属于合伙协 议。而公司章程是指公司的投资者制定的,对公司、股东、公司的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的调整公司内部组织关系和经营行为的自治规则。公司章程具有自治性,对全 体股东具有约束力,违反内部事务自治的基本规则——公司章程要承担相关责任。

  设立协议和公司章程具有一致性和许多相同之处。公司名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股东构成、出资形 式和数额等事项是公司章程和设立协议必须注明的事项。公司章程一般以设立协议为基础,吸收设立协议的基本内容,包括: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份转让、增资、减 资、合并分立、公司终止的情形等。虽然设立协议和公司章程目标具有一致性,但是,两者的性质和功能不同。

  1、设立协议和公司章程的效力期间不同,设立协议是调整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法律关系和法律行为,设立协议产生在公司成立前,公司的设立阶段,经发起人达成一致签字盖章即具有法律效力。公司章程是以公司成立为前提的,在公司成立后才能生效,对股东具有约束力。

  2、设立协议不是公司设立的必要法律文件。而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必备的法律文件,任何公司登记 成立都必须提交公司章程。只有股份有限公司规定了发起人必须签订发起人协议。《公司法》第八十条“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发起人应当签订发 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3、设立协议是不要式法律文件,根据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形成,其内容更多的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和要求,属于契约,需要遵守合同法的一般规则;公司章程是要式法律文件,公司章程必须依据公司法制定,不能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为前提。

  4、设立协议和公司章程约束的对象不同,设立协议是全体发起人订立的,调整的是发起人之间的关 系,在发起人之间具有法律约束力。公司设立过程中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发起人按照发起协议的约定承担。而公司章程调整的是股东之间、公司与股东之间公司与公 司的治理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即包括对原始发起人股东有约束力,也对按照公司章程和公司法规定后加入公司的股东具有约束力。

  公司章程是法律规定的必备的法律文件,产生在设立协议之后。因此在公司成立后,应当以公司章程作为准则。设立协议和公司章程发生矛盾时以公司章程规定为准,发起协议只对原始的发起人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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