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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合同的司法解释

居间合同 合同法解释

  居间合同的司法解释

  第四百二十四条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1.居间合同的概念

  居间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接受他方的委托,并按照他方的指示要求,为他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为订约提供媒介服务,委托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在居间合同中,接受委托报告订立合同机会或者提供交易媒介的一方为居间人,给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

  居间作为中介的一种形式,其宗旨是把同一商品的买卖双方联系在一起,以促成交易后取得合理佣金的服务。无论何种居间,居间人都不是委托人的代理人,而只是居于交易双方当事人之间起介绍、协助作用的中间人。

  居间合同的主体:委托人可以是任何公民、法人;而居间人只能是经过有关国家机关登记核准的从事居间营业的法人或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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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居间业务根据居间人所接受委托内容的不同,既可以是只为委托人提供订约机会的报告居间,也可以是为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进行介绍或提供机会的媒介居间,也还可以是报告居间与媒介居间兼而有之的居间活动。

  所谓报告订约机会,是指居间人接受一方委托人的委托,寻觅、搜索信息报告委托人,从而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德国民法典、瑞士债务法等称此类居间人为报告居间人或指示居间人;所谓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是指介绍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居间人不但要向委托人报告订约的机会,而且还要进一步周旋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努力促成其合同成立。德国商法典、日本民法典等称此类居间人为媒...

与合同法解释相关的居间合同

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考点解析:合同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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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务员公共基础栏目本次为你带来的是合同法的解释,着重讲的是合同法的相关法条。公务员考试对于公务员公共基础的考查的仍是重要的考查内容之一。因而在进行公务员考试备考的过程中仍不能忽略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的复习。出国留学网公务员考试频道本次就为广大考生带来: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考点解析:合同法解释,希望能够给你带来帮助。

  《合同法解释(二)》

  第20条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神类的全部倩务, 扃省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 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 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充的顺序有约定的除外。

  .第21条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給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

  (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二)利息;

  (三)主债务。

  1.清偿抵充规则的三个前提条件

  (1)同一个债务人对同一个债权人负担数笔债务;

  (2)数笔债务的种类相同(例如均为支付金钱;均为交付某种大米 丨(3)债务人提供的履行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符合前述前提条件时,将产生这样一个问题:债务人的履行究竟清偿了哪一笔债务?清 偿了哪一笔债务的哪个部分的?这就是清偿的抵充。

  2.清偿抵充的类型:(1)约定抵充;(2)指定抵充;(3)法定抵充。

  (1)约定抵充。指债务人与债权人事前或者事后达成协议,约定债务人的履行所抵充的 债务。可任意约定,无任何限制。

  (2)指走抵充。指未约定抵充时,债务人在履行时,有权指定自己的履行所抵充的债 务。指定抵充的特点:①债务人享有指定权;②时间要求;偾务人须在履行时指定;③债务 人在指定抵充前,必须先用履行的部分清偿每一笔债务的利息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后,才能就 主债务的抵充作出指定。换言之,债务人在指定时,要受《合同法解释(二)》第21条的限 制,但不受《合同法解释(二)》第20条的限制。

  (3)法定抵充。指在既无约定抵充,又无指定抵充的情况下,直接依照《合同法解释

  (二)》第20、21条规定的顺序抵充。债务人履行的部分,依照下列顺序抵充:①每一笔债 务的利息和实现费用;②到期的主债务;③到期的主债务有两笔以上的,优先抵充缺乏担保 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主债务;④担保状况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⑤债务负 担相同的,优先抵充先到期的债务;⑥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

  例甲向乙公司订购世博纪念金表一只,约定2009年6月1曰交货。此后,甲又向乙公司订购相同 的世博纪念金表一只,约定2009年7月1曰交货,如乙公司未能于2009年7月10曰之前交付 第二只金表,乙应支付违约金3000元。2009年7月5日,乙公司仅向甲交付金表一只,未作任 何其他表示。对此,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笔者编写的模拟题一BD)

  A.甲、乙买卖第一只金表的合同消灭

  B.甲、乙买卖第二只金表的合同消灭

  C.甲有权要求乙支付...

与合同法解释相关的公务员公共基础

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民法考点解析:合同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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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务员公共基础栏目本次为你带来的是合同主要条款和合同的成立。公务员考试对于公务员公共基础的考查的仍是重要的考查内容之一。因而在进行公务员考试备考的过程中仍不能忽略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的复习。出国留学网公务员考试频道本次就为广大考生带来: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民法考点解析:合同法解释,希望能够给你带来帮助。

  《合同法解释(二)》

  第1条 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61条、第62条、第125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1.关于合同成立的标准,还有一种本质性描述。即合同自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时成立。问题是,什么是合同的主要条款?恰恰是规范这个问题的法律又发生了变化。

  2.在司法考试中,一般只会涉及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1条的规定:①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约定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想怎么约定就怎么约定!);②若当事人没有约定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或者要约人未确定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则买卖合 同的主要条款只有标的和数量,价款就不是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买卖双方就标的与数量达 成一致,即可认定买卖合同成立,价款条款依照《合同法》第61、62、125条规定的漏洞补充规则予以填补(见例)。

  例 甲、乙于2008年12月1日达成口头约定,甲向乙出售绿豆10万斤,交付日期为2009年10月 1日,价格双方另行协商确定。但没有约定交付地点。现交付日期已到,甲、乙依然未能就价格达成一致意见。下列表述正确的有哪些?(模拟题一BC)

  A.甲、乙间的买卖合同未成立,因双方未就价款达成一致

  B.甲、乙之间的合同已成立且已生效,因双方未约定价款为合同的必要条款

  C.乙应当依照2008年12月1日甲方营业地的市场价格支付价款

  D.乙应当依照2009年10月1日乙方营业地的市场价格支付价款

  [解析]①甲、乙未约定合同的主要条款,且已就标的和数量达成一致。应认定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故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②对于欠缺的价格条款,应依照下列顺序确定:(a)协商确定;(b)按照合同解释或者交易习惯确定;(c)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履行合同时的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d)不属于应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指导价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③而根据《合同法》第141条第2款,甲、乙没有约定交付地点,货物又不需要运输,交付地点在“甲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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