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布采购信息
发布采购信息是公共采购合同订立的首要步骤。采购活动的法律制度、政策、招标公告或采购公告、中标公告或成交结果、供应商资格条件、评价方法和标准、投诉处理决定、司法裁决、信息统计等采购信息能否平等、高效、及时地传递到所有符合相应资质的供应商手中,直接关系到公共采购合同授予的公正性和公平性,关系到公共采购合同竞争水平和采购效益的问题。采购人应及时采集公共采购的各类信息,交付信息发布机构进行发布,以有效、便利地进行信息递送。
...一、发布采购信息
发布采购信息是公共采购合同订立的首要步骤。采购活动的法律制度、政策、招标公告或采购公告、中标公告或成交结果、供应商资格条件、评价方法和标准、投诉处理决定、司法裁决、信息统计等采购信息能否平等、高效、及时地传递到所有符合相应资质的供应商手中,直接关系到公共采购合同授予的公正性和公平性,关系到公共采购合同竞争水平和采购效益的问题。采购人应及时采集公共采购的各类信息,交付信息发布机构进行发布,以有效、便利地进行信息递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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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协商程序
第三十二条 集体协商任何一方均可就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以及相关事宜,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进行集体协商的要求。
一方提出进行集体协商要求的,另一方应当在收到集体协商要求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以回应,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进行集体协商。
第三十三条 协商代表在协商前应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熟悉与集体协商内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
(二)了解与集体协商内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收集用人单位和职工对协商意向所持的意见;
(三)拟定集体协商议题,集体协商议题可由提出协商一方起草,也可由双方指派代表共同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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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内容:合同的订立是指两方以上当事人通过协商而于互相之间建立合同关系的行为。订立合同的程序,是指当事人双方就合同的一般条款经过协商一致并签置书面协议的过程。合同订立的过程就是当事人各方就合同条款通过协商达成协议的过程。
劳动合同订立的主体,是指谁有权订立劳动合同。具体地说.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这两个概念在一般意义上似乎比较明白,但在劳动立法上则有其特定的含义,需要作特殊的理解。
不能把"劳动者"理解为一般意义上的"人人都是劳动者",这样就会把用人单位本身也包括在内了。在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只能理解为达到法定年龄且有劳动能力的公民。与劳动者相对的用人单位是指招用他人为其劳动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也包括为自己经营或为他人代为经营的人,他们构成使用他人劳动而给付报酬的劳动关系一方当事人。在现代社会中,有的自然人可以同时既为劳动者,又为用人单位,在股份制企业尤其如此:但在具体的劳动关系上,特定的人具有特定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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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考试政策与法规考点:合同订立
订立合同主体的资格:
1、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权利能力是整个民事能力制度的基础,包括行为能力、意思能力、责任能力。
a.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b.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成立,终于消灭。
c.组织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成立,终于消灭。
2、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的资格。
a、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岁或16-18岁)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岁以上和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10岁和完全不能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b、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行为能力
与其民事权利能力相一致。
3、代理合同问题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委托代理代订合同有以下特征:
a.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作出。
b.代理人向第三人做出。
c.在委托授权范围内做出。
即具有权利能力,如法人代表、负责人签订;职务代理签定;授权委托书签订;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用合同专用章签订;用介绍信签订。代理人签订合同必须具有被代理人的代理证明书,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签订。)
案例:金德说法《浅析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问题即广义上的“无权代理”,其具有如下要件:1、代理人无权代理;2、存在使相对人确信无权代理人有权代理的理由;3、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实施的民事行为符合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和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4、相对人主观上善意且无过错。
案例分析:1996年9月初,南昌游客师某等39人报名参加当地某旅行社组织的北京八日游,每人交付旅游费用1200元。双方签订了合同,约定:(1)旅途往返乘坐特列车, 抵京后专车按至住宿地;(2)在京游览安排4天专用车;(3)在京游览19个景点。9月28日,该旅行社导游凌某陪同该旅游团乘坐南昌至北京特快列车赴京旅游。次日抵达后,该旅行社未安排车来北京站接,该旅游团不得不自乘地铁并步行至住宿地。10月1日至3日游览中,因该旅行社未作周密合理安排,致使该旅游团候车达4小时之久,未能按原约定游览中山公园和军事博物馆。 为此,该旅游团十分不满,遂与导游凌某交涉后达成退款协议约定;由旅行社退给该旅游团每人400元。10月5日,该旅游团乘坐北京至南昌特快列车返回南昌。但当该旅游团向旅行社索要退款时, 该旅行社法定代表人周某对退款协议不予认可,申明退款协议无效。因此,该旅游团投诉至质监所。请根据上述材料回答:
(1)本案中该旅行社是否违约?为什么?
(2)本案中该旅行社法定代表人周某申明退款协议无效,能否成立?为什么?
(3)质监所应当如何处理本案纠纷...
2016年二级建造师的考生们建筑工程法规考点“合同订立”熟悉掌握了吗?跟着出国留学网二级建造师频道一起来看一下,希望考生都能多熟悉考点,更多考点、试题以及考试资讯请持续关注本频道。
2016年二级建造师建筑工程法规考点:合同订立
2Z202020 合同的订立
2Z202021.掌握要约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构成要件是:要约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向相对人所作的意思表示;要约内容具体确定;要约应表明一旦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合同即告成立)。
注意区分招标与投标。
要约的方式包括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行为三种。
要约生效的情形具体可表现为:
(1)口头形式的要约自受要约人了解要约内容时发生效力;
(2)书面形式的要约自到达受要约人时发生效力;
(3)采用数据电子文件形式的要约,当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电文的,自该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该要约发生效力;若收件人未指定特定系统接收电文的,自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该要约发生效力。
要约的撤回,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约的行为。
《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的撤销,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要约人使其丧失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约的行为。
《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合同法》第19条同时规定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要约的撤回与要约的撤销在本质上是一样的,都是否定了已经发出去的要约。其区别在于:要约的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而要约的撤销则是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后。
当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或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或者期限届满而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以及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了实质性改变(视为新要约)时,要约失效。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但是如果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要约邀请的目的在于诱使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既不能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也不能因自己做出了某种承诺而约束要约人。行为人撤回其要约邀请,只要没给善意相对人造成心来利益的损失,不承担法律责任。
2Z202022.掌握承诺
一、承诺的概念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
出国留学网注册会计师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6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合同订立程序”,希望对考生能有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注册会计师考试的讯息,请关注我们出国留学网。
2016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合同订立程序
本考点能力等级:
能力等级 3—— 综合运用能力
考生应当在理解基本理论、基本原理和相关概念的基础上,在比较复杂的职业环境上,坚守职业价值观、遵循职业道德、坚持职业态度,综合运用相关专业学科知识和职业技能解决实务问题。
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科目第四章合同法第一单元合同的订立的内容。
综合题易考点:合同的订立程序
1.要约和要约邀请
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2.要约的生效、撤回、撤销和失效
(1)要约的生效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2)要约的撤回
要约在发出后、生效前,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
(3)要约的撤销(2001年多选题)
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承诺前,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但下列情形要约不得撤销:
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
②要约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得撤销;
③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4)要约的失效
①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②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③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④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3.承诺期限
(1)承诺期限的起算
①要约以信件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②要约以电话、传真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2)承诺的迟延与迟到(2012年单选题)
①承诺的迟延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为迟延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迟延承诺应视为新要约。
②承诺的迟到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况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为迟到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迟到承诺为有效承诺。
4.承诺内容
(1)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视为新要约。
(2)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要参加2018年一级建造师考试的同学们,出国留学网为你整理“2018年一级建造师法规要点:劳动合同订立的规定”,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广大放松心态,从容应对,正常发挥。更多资讯请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哦!
2018年一级建造师法规要点:劳动合同订立的规定
一、劳动合同的种类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
(3)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则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订立劳动合同应当注意的事项
(一)建立劳动关系即应订立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除了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订立口头协议外,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二)劳动报酬和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1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三、集体合同
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
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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