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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咸宁2018年公务员考试第一批职位体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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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咸宁2018年公务员考试第一批职位体检

  各位考生:

  根据《湖北省2018年度省市县乡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精神,现将咸宁市2018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第一批职位体检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入围体检人员名单

  根据综合成绩从高到低顺序按职位计划与录用人数规定的比例确定体检人选,从村(社区)干部中定向考录乡镇(街道)公务员职位按1:1.5的比例确定体检人选;其它职位按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选。

  《咸宁市2018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第一批职位体检人员名单》见公告附件,公安、森林公安机关和监狱戒毒管理机关职位体检另行组织,请关注本网站相关公告。

  二、体检时间及集中地点

  体检时间:7月7日,上午7:00前考生到指定地点报到集中(不按规定时间到达指定地点的考生视为弃权)。

  集中地点:咸宁市公务员局一楼大厅(地址:咸宁市咸宁大道25号)。

  三、体检标准

  体检按照《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执行。报考公安(含森林公安)机关、监狱戒毒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职位,还须符合《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对身体条件的要求。

  四、注意事项

  1.考生须携带本人身份证、笔试准考证原件和与笔试准考证相同的2寸免冠彩色登记照1张参加体检。

  2.体检前2至3天须注意饮食,不吃过多油腻、不易消化的食物,不饮酒,不吃对肝、肾功能有副作用的药物;体检前日晚上8时后避免进食和剧烈运动,应保持充足睡眠;体检当日早晨应禁食、禁水,空腹进行抽血化验和腹部B超检查。

  3.体检时着装宽松,不宜穿戴有金属线的衣服、连裤袜及长筒靴;须如实向医生提供自己的既往病史,并按体检表中所列项目完全检查,不要遗漏,以免影响最终的体检结果。

  4.妊娠期考生体检时应及时告诉体检医生,关于妊娠期考生的体检问题以《报考指南》第二十四条解释为准。

  5.体检后,招录机关和考生本人对体检结果有疑问时,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提出复检要求,但《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的所有体检项目不进行复检。复检只能进行一次,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6.须严格遵守体检纪律,听从体检工作人员安排,凡弄虚作假或请人代检者,一律取消录用资格。

  7.考生体检费用按实际收取,请考生自备现金(医院体检费500元左右)。

  8.对考生体检不合格或放弃体检资格的,可按照原职位综合成绩从高到低顺序递补体检对象(递补人员体检另行通知,请考生保持通...

与咸宁公务员体检时间相关的公务员体检

2013咸宁公务员体检时间安排

湖北公务员考试 公务员体检
  各位考生:

  按照《关于做好我省2013年遴选选调生和考试录用公务员体能测评、体检、考察、公示和录用审批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咸宁市2013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体检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体检对象的确定

  各职位按照笔试、面试折算后的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按招录计划数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选;如有体检不合格者,可按照原职位综合成绩从高到低顺序递补体检对象。

  (各职位体检人员名单见附件)

  二、体检医院和时间

  体检时间为7月19日至21日,每个体检日早8:00前,考生到咸宁市中医医院(咸宁市温泉滨河西路17号)一楼门诊大厅集合。

  考生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为放弃体检资格。

  (具体职位的日程安排见附件)

  报考公安、森林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职位的考生,体检时间另行安排。

  三、体检标准

  体检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执行。

  四、有关注意事项

  1、考生须携带本人笔试准考证、身份证,并准备体检费430元。

  2 、体检现场实行封闭管理。考生家长及陪同人员不得进入体检现场。

  3、参加体检的考生近期要注意饮食和休息。体检前一天不做剧烈运动,不能酗酒、熬夜;体检当天需进行采血、B超等检查,请在受检前禁食8-12小时。

  4、女性受检者月经期间请勿做妇科及尿液检查,待经期完毕后再补检;怀孕或可能已受孕者,事先告知医护人员,勿做X光检查。关于妊娠期考生的体检问题以《湖北省2013年度遴选选调生和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指南》第十七条解释为准。

  5、体检对象在体检前应领取《公务员录用体检表》,体检表上不得填写考生所报考职位、姓名等相关个人信息,只能填写体检表第三页栏中规定的有无病史情况(受检者签字处不能签个人姓名),在整个体检过程中,考生只能报体检编号,不得透露任何个人信息,体检编号通过随机抽取。

  6、体检对象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等规定的项目依次进行检查,不得漏项、漏检。对隐瞒病史、弄虚作假或冒名顶替的考生,取消录用资格。

  7、招录机关和考生本人对体检结果有疑问时,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提出复检要求。复检应在招录机关和考生同意的情况下,按照规定的程序在公务员考试录用指定体检机构进行,不得在原体检机构进行。复检只能进行一次,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复检费用自理。

  8、体检后,将组织对体检合格考生进行考察,考察具体时间由各用人单位电话通知,请考生保持通讯畅通。

  五、联系电话

  市委组织部公务员管理科:0715-8126407

  市公务员局录用调配科: 0715-8057907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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