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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哈尔滨理工大学远东学院招生章程

招生简章 哈尔滨理工大学远东招生简章
05月06日《2008年哈尔滨理工大学远东学院招生章程》由出国留学网编辑转载,放心阅读,仅供参考!

哈尔滨理工大学远东学院2008年招生章程<?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政策规定,为规范招生工作,保证我院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学生,结合我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哈尔滨理工大学远东学院座落在风景秀丽的北国名城哈尔滨市。

第三条         哈尔滨理工大学远东学院是由教育部批准备案的本科独立学院,隶属于黑龙江省教育厅。

第四条         哈尔滨理工大学远东学院国标代号为13301,办学层次为本科,兼招专科。办学类型为独立学院,学习形式为全日制。本科学生成绩合格者,毕业时将按照国家教育部令2008年第26号文件《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的规定颁发哈尔滨理工大学远东学院的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专科学生成绩合格者,毕业时将按照国家教育部令2008年第26号文件《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的规定颁发哈尔滨理工大学远东学院的专科毕业证书。

第二章招生计划及专业要求

第五条2008年哈尔滨理工大学远东学院面向全国15个省、直辖市招生,详细专业计划以各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六条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

第三章录取规则

第七条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八条按志愿优先原则投档,不设志愿分数级差,优先录取一志愿考生。

第九条实行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录取结果除在各省招生办的网站上公布外,学校网站也将在录取结束后2天内公布。

第十条招生录取工作在哈尔滨理工大学远东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和招生监察工作领导小组的监督下进行。

             第四章收费标准及奖学金制度

第十一条按黑龙江省政府有关规定,普通类本科收费12000元/年,艺术类本科12600元/年。专科机械设计与制造、计算机网络技术8000元/年。应用韩语8400元/年,其余专科专业收费7500元/年。

第十二条学院设奖学金制度,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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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哈尔滨理工大学远东学院招生章程

招生简章 哈尔滨理工大学远东招生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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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招生工作程序,认真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坚持公正、公平、公开、诚信招生原则,保证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的全称为哈尔滨理工大学远东学院,校址设在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学院路时代大街158号,邮编:150025;学院的国标代号为13301。
第三条   学院是经黑龙江省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确认备案的普通高校本科独立学院。学院的申请者是哈尔滨理工大学;举办者是上海太敬远东集团;上级主管部门为黑龙江省教育厅。学生学业期满,成绩合格由哈尔滨理工大学远东学院颁发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制的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同时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四条   根据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和学院的发展规划,学院定位为教学型普通高校本科独立学院。主要面向涉外企业培养应用型、复合型专门人才。学院以本科教育为主,在国家计划内面向全国统一招生。本科部分专业招收中职毕业生。有特色的部分专业同时招收专科生。
第五条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公益性办学方向,实行专家办学、教授治教,把主动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培养应用型专业人才作为办学宗旨,把人才培养质量及毕业生在人才市场上的竞争能力作为学院生存与发展的生命线。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院成立由院长任组长、主管副院长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院招生工作总体部署、招生计划的确定及协调各部门的工作。
第七条   学院招生办公室是负责学院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开展学院普通本、专科专业的招生录取工作。
第八条   学院成立招生工作监察办公室,负责学院的招生监察工作。同时,接受考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第三章招生专业和计划
 
第九条   学院根据人才市场需求合理设置与调整专业,按照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黑龙江省教育厅有关普通高等教育发展计划,结合学院的实际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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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哈尔滨理工大学远东学院招生章程

招生简章 哈尔滨理工大学远东招生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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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理工大学远东学院2010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招生工作程序,认真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坚持公正、公平、公开、诚信招生原则,保证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的全称为哈尔滨理工大学远东学院,校址设在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学院路时代大街158号,邮编:150025;学院的国标代号为13301。

第三条   学院是经黑龙江省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确认备案的普通高校本科独立学院。学院的申请者是哈尔滨理工大学;举办者是上海太敬远东集团;上级主管部门为黑龙江省教育厅。学生学业期满,成绩合格由哈尔滨理工大学远东学院颁发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制的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同时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四条   根据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和学院的发展规划,学院定位为教学型普通高校本科独立学院。主要面向涉外企业培养应用型、复合型专门人才。学院以本科教育为主,在国家计划内面向全国统一招生。部分本科专业招收中职毕业生。有特色的部分专业同时招收专科生。

第五条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公益性办学方向,实行专家办学、教授治教,把主动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培养应用型专业人才作为办学宗旨,把人才培养质量及毕业生在人才市场上的竞争能力作为学院生存与发展的生命线。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院成立由院长任组长、主管副院长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院招生工作总体部署、招生计划的确定及协调各部门的工作。

第七条   学院招生办公室是负责学院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开展学院普通本、专科专业的招生录取工作。

第八条   学院成立招生工作监察办公室,负责学院的招生监察工作。同时,接受考生、家长和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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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理工大学远东学院2011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招生工作程序,认真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坚持公正、公平、公开、诚信招生原则,保证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的全称为哈尔滨理工大学远东学院,校址设在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学院路时代大街158号,邮编:150025;学院的国标代号为13301。

第三条   学院是经黑龙江省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确认备案的普通高校本科独立学院。学院主管部门为黑龙江省教育厅。学生学业期满,成绩合格由哈尔滨理工大学远东学院颁发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制的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同时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四条   根据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和学院的发展规划,学院定位为多科性教学型本科院校。主要面向涉外企业培养应用型、复合型专门人才。学院以本科教育为主,在国家计划内面向全国统一招生。有特色的部分专业同时招收专科生。

第五条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公益性办学方向,实行专家办学、教授治教,把主动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培养应用性专业人才作为办学宗旨,把人才培养质量及毕业生在人才市场上的竞争能力作为学院生存与发展的生命线。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院成立由院长任组长、主管副院长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院招生工作总体部署、招生计划的确定及协调各部门的工作。

第七条   学院招生办公室是负责学院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开展学院普通本、专科专业的招生录取工作。

第八条   学院成立招生工作监察办公室,负责学院的招生监察工作。同时,接受考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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