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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哈尔滨远东理工学院招生章程

招生简章 哈尔滨远东理工招生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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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远东理工学院2013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招生工作程序,认真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坚持公正、公平、公开、诚信招生原则,保证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和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哈尔滨远东理工学院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建立的民办普通本科高校。学院主管部门为黑龙江省教育厅。学生学业期满,成绩合格由哈尔滨远东理工学院颁发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制的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同时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条   学院的全称为哈尔滨远东理工学院,校址设在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学院路时代大街158号,邮编:150025;学院的国标代号为13301。

      第四条   根据省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和学院的发展规划,学院定位为以工为主,多学科协调发展的教学型本科院校。主要面向涉外企业、同时为黑龙江省地方经济发展培养应用型高素质创新创业专门人才。学院以本科教育为主,在国家计划内面向全国统一招生。部分专业同时招收专科生。

      第五条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公益性办学方向,实行专家办学、教授治教,把主动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以培养既具有基础理论知识,又有较强实践能力的高素质应用型专门人才作为办学宗旨。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院成立由院长任组长,主管副院长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院招生工作总体部署、招生计划的确定及协调各部门的工作。

      第七条   学院招生办公室是负责学院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在学院招生领导小组的总体部署下,具体负责开展学院招生录取工作。

      第八条   学院成立招生工作监察办公室,负责学院的招生监察工作,并授理考生及家长的举报,接受考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第三章 招生专业和计划

     第九条   学院根据人才市场需求合理设置与调整专业,按照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黑龙江省教育厅有关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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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哈尔滨远东理工学院招生章程

招生简章 哈尔滨远东理工招生简章
05月06日《2012年哈尔滨远东理工学院招生章程》来源于学校官方,请您放心阅读,本文未增删改一个字。小编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招生工作程序,认真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坚持公正、公平、公开、诚信招生原则,保证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和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哈尔滨远东理工学院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建立的民办普通本科高校。学院主管部门为黑龙江省教育厅。学生学业期满,成绩合格由哈尔滨远东理工学院颁发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制的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同时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条   学院的全称为哈尔滨远东理工学院,校址设在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学院路时代大街158号,邮编:150025;学院的国标代号为13301。

      第四条   根据省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和学院的发展规划,学院定位为以工为主,多学科协调发展的教学型本科院校。主要面向涉外企业、同时为黑龙江省地方经济发展培养应用型高素质创新创业专门人才。学院以本科教育为主,在国家计划内面向全国统一招生。有特色的部分专业同时招收专科生。

      第五条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公益性办学方向,实行专家办学、教授治教,把主动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以培养既具有基础理论知识,又有较强实践能力的高素质应用型专门人才作为办学宗旨。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院成立由院长任组长,主管副院长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院招生工作总体部署、招生计划的确定及协调各部门的工作。

      第七条   学院招生办公室是负责学院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开展学院招生录取工作。

      第八条   学院成立招生工作监察办公室,负责学院的招生监察工作,并授理考生及家长的举报,接受考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第三章 招生专业和计划

 

      第九条   学院根据人才市场需求合理设置与调整专业,按照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黑龙江省教育厅有关普通高等教育发展计划,结合学院的实际制定年度招生计划,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第十条   2012年学院面向全国在国家计划内统一招生,各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本人提出申请,学院根据考生情况,可以按省教育厅及学院的有关规定调整专业,专业调整不另收学费以外的其它费用。

 

第四章 录取规则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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