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规定”一文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整理,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欢迎广大考生前来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问题你知道是什么吗?下面是gz85小编整理的相关资料,需要了解的小伙伴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7】9号
(2017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1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为了保障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的申诉权,规范国家赔偿监督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国家赔偿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本规定予以处理:
(一)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认为赔偿委员会生效决定确有错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的;
(二)赔偿委员会生效决定违反国家赔偿法规定,经本院院长决定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指令重新审理,以及上级人民法院决定直接审理的;
(三)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生效决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生效决定,发现违反国家赔偿法规定,向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重新审查意见的。
行政赔偿案件的审判监督依照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委员会生效决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审查期间,不停止生效决定的执行。
第三条 赔偿委员会决定生效后,赔偿请求人死亡或者其主体资格终止的,其权利义务承继者可以依法提出申诉。
赔偿请求人死亡,依法享有继承权的同一顺序继承人有数人时,其中一人或者部分人申诉的,申诉效力及于全体;但是申请撤回申诉或者放弃赔偿请求的,效力不及于未明确表示撤回申诉或者放弃赔偿请求的其他继承人。
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可以依法提出申诉。
第四条 赔偿请求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代理人代为申诉。申诉代理人的范围包括: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赔偿请求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赔偿请求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赔偿义务机关可以委托本机关工作人员、法律顾问、律师一至二人代为申诉。
第五条 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申诉,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诉状。申诉状应当写明申诉人和被申诉人的基本信息,申诉的法定事由,以及具体的请求、事实和理由;书写申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二)身份证明及授权文书。赔偿请求人申诉的,自然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