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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备考:常识判断(5)

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 国考公共基础知识考点

  2016年国家公务员考试的考生马上就要走进国考的考场,各省市的公务员考试也即将开始,你是否做好了考试备考的准备了?对于公务员考试的各科目知识点你是否都弄明白了,对于公共基础知识科目的常识判断题你有把握不丢分吗?那么如何才能够快速地把选择题做对了。出国留学网公务员考试频道本次就为广大考生带来“2016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备考:常识判断,希望能够给你带来帮助。

  1.自然人的( )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A.行为能力

  B.责任能力

  C.权利能力

  D.法律能力

  2.小学生王某今年8岁,他所实施的下列行为中,在法律上属于无效行为的是( )

  A.接受某基金会的助学捐赠共计50000余元。

  B.参加某电影的拍摄工作获得报酬500元。

  C.花费400元自行购买了老师推荐的某套学习教材。

  D.将英语竞赛的50元获奖奖金捐赠给红十字会。

  3.甲、乙双方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由甲方向乙方提供货物。后经甲方同意,乙方将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给丙。这样,法律关系的( )就发生了变更。

  A.主体、客体

  B.内容

  C.客体

  D.主体

  4.受理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或死亡的机关是( )。

  A.民政机关

  B.司法行政机关

  C.人民法院

  D.公证机关

  5.下列甲乙关系不属于姻亲关系的是( )。

  A.甲是乙的表姐夫

  B.甲是乙的岳母

  C.甲是乙的养子

  D.甲和乙是妯娌

  【答案及解析】

  1.答案: C

  解析: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所以答案选C。

  本题相关知识点:

  民法上讲的死亡包括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

  生理死亡又称自然死亡,它是指自然人的生命的终结。在我国,临床判断人的自然死亡的一般标准是,呼吸停止、心跳停止、神经反射功能消失。宣告死亡是指通过法定程序,根据法定条件推定失踪人死亡的制度。我国《民法通则》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据此可知,宣告死亡并不能当然地引起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2.答案: C

  解析: >民法中有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默认有效行为,在货币流通手段中默认为花费数额很小的钱款。

  3.答案: D

  解析:

  合同的主体是合同的签订双方,合同的客体是合同的民事法律关系。题目中,乙方将合同权利、义务转移给丙,由丙承担合同权利、义务,丙成为了法律关系的主体,但甲、丙之间的法律关系仍为债的关系,客体没有变化。故正确答案为D。

  4.答案: C

  解析:

  受理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或死亡的机关是人民法院

  《民法通则》第20条规...

与国考公共基础知识考点相关的公务员公共基础

2016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备考:常识判断(4)

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 国考公共基础知识考点

  2016年国家公务员考试的考生们注意了,本月29日你们将走进国考的考场,对于公务员考试的各科目知识点你是否都弄明白了,对于公共基础知识科目的常识判断题你有把握不丢分吗?那么如何才能够快速地把选择题做对了。出国留学网公务员考试频道本次就为广大考生带来“2016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备考:常识判断,希望能够给你带来帮助。

  1.下面列举了一些经济学派的主要理论,其所对应的经济学派形成时间的先后顺序排列正确的是( )。

  ①乘数原理②里根经济学 ③二元价值论④绝对利益法则 ⑤剩余价值学说

  A.④⑤①②③

  B.⑤①③②④

  C.④⑤③①②

  D.③①⑤④②

  2.世界市场,也叫国际市场,是通过世界范围的商品交换和商品流通把各国市场紧密联系起来的总体。它主要是指( )。

  A.各国之间的商品流通活动

  B.各国之间的科学技术联系

  C.各国之间的思想文化交流

  D.各国之间的劳务相互交换

  3.根据经济垄断的具体组织形式,垄断可以分为不同的形式,下列关于垄断形式的说法错误的是( )。

  A.短期价格协定是垄断组织的最简单形式,大企业之间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规定在一定时间内共同控制某类商品价格,从而获取高额利润的垄断形式

  B.卡特尔是指生产同类商品的企业,为了获取高额利润,在划分市场、规定商品产量、确定商品价格等一个或几个方面达成协议而形成的垄断性联合

  C.辛迪加是垄断组织的一种高级形式,通常指生产同类商品或在生产上有密切联系的企业,为了获取高额利润,从生产到销售全面合并而形成的垄断联合

  D.康采恩是分属于不同部门的企业,以实力最为雄厚的企业为核心而结成的垄断联合,是一种高级而复杂的垄断组织

  4.1710年到1760年,英国大量从中国进口茶叶等特产,在此期间,英国为此向中国支付了大量白银,该国的白银几乎耗尽。而当时英国的产品在中国几乎无人知晓。上述现象说明当时( )

  A.英国的生产力远落后于中国

  B.英中贸易对英国而言贸易逆差显著

  C. 英国对中国有明显经济优势

  D.中国成为英国原料产地和商品市场

  5.绝对优势理论、比较优势理论和要素禀赋论是国际贸易的三个基本理论。其中绝对优势理论是由英国经济学家______提出的。

  A.大卫

  B.亚当

  C.休谟

  D.梅奥

  答案

  1.答案: C

  解析: ①“乘数原理”是凯恩斯的重要经济学理论之一,形成于20世纪上半叶;②“里根经济学”是现代经济学派的一个分支,是20世纪70年代主要在美国兴起的一个经济学派;③起源于19世纪90年代的新古典学派以生产成本与边际效用为基础,提出了折中的“二元价值论”;④“绝对利益法则”是古典学派的代表人物亚当。

  2.答案: A

  解析:

  世界市场是通过商品交换把各国市场紧密联系起来的总体。它发端于15世纪末16世纪上半期,指各个国家和地区之间以商品流通为主要...

与国考公共基础知识考点相关的公务员公共基础

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担保物权

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 国考公共基础知识考点

  国家公务员考试笔试将要在29日进行,而民法是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科目的重要内容,关于民法的知识你是否全都掌握了还是有些遗漏的,出国留学网国家公务员考试网为各位考生提供公共基础知识备考复习资料,希望可以帮助考生有效备考,顺利通过笔试!

  五、共同抵押

  相关法条

  《担保法解释》

  第75条 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担保的,其他 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减轻或者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

  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

  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 份额。

  1.共同抵押的类型。

  同一债权由两个以上的抵押权共同担保的,称为共同抵押。共同抵押分为按份共同抵押和连带共同抵押。

  (1)按份共同抵押。若两个以上的抵押人在设立抵押权时,分别或者共同与债权人约定各自仅对特定的债权数额承担担保责任,为按份共同抵押,债权人行使抵押权时,只能按照约定的份额行使抵押权(见例1,并请参见2013年试卷三第8题)。

  (2)若两个以上的抵押人在设立抵押权时,未与债权人约定债权人行使抵押权的顺序与份额,为连带共同抵押,债权入行使抵押权时,不受顺序与份额的限制,可以就其中的任一抵押权行使担保权,也有权对所有的抵押权同时行使担保物权。

  例1甲欠乙100万元。丙以价值50万元的汽车提供抵押时与乙约定:“丙仅承担20万元的担保责任。”丁以价值200万元的房屋提供抵押时与乙约定:“丁仅承担80万元的担保责任。”①丙、丁构成按份共同抵押。②甲不对乙履行到期债务时,乙对丙的汽车行使抵押权只能优先受偿20万元,乙对丁的房屋行使抵押权只能优先受偿80万元。③按份共同抵押人彼此间无求偿权。丙、丁各自承担20万元和80万元担保责任后,均只能向债务人甲追偿,丙、丁彼此不能追偿。

  2.连带共同抵押与混合担保的一个重要区别:

  (1)《物权法》第176条规定,在混合担保中,若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立的抵押或者质押,且未没有约定债权人行使权利的顺序与份额的,债权人行使权利有顺序限制,债权人应先对债务人提供的物保行使抵押权或者质权。原因:有保证。对保证人主张债权费时、费力、费劲。

  (2)《担保法解释》第75条规定,在连带共同抵押中,即使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立了抵押权,债权人行使权利无顺序限制,即使债权人尚未对债务人的财产行使抵押权,亦可对第三人的财产行使抵押权。换言之,债权人享有选择权,可选择其中之一行使抵押权,也可同时行使所有或者数个抵押权(见例2,并请参见2011年试卷四第4题第2问)。原因:无保证。混合担保中的困扰不存在。

  例2甲欠乙100万元。甲以自己价值200方元的房屋抵押,丙以自己价值150万元的汽车抵押。未约定甲之房屋、丙之汽车抵押担保的顺序和份额。现甲不对乙履行到期债务,乙欲行使抵押权。①虽然债务人甲以自己房屋设立抵押权,但乙行使抵押权无顺序限制。乙可不对甲的房屋行使抵押权,而直接对丙的汽车行使抵押权清偿100万元。②但是,若乙放弃对甲的房屋抵押权,根据《担保法解释》第75条...

与国考公共基础知识考点相关的公务员公共基础

2016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备考:常识判断(2)

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 国考公共基础知识考点

  2016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将在本月29日开始,对于公务员考试的各科目你是否都弄明白了,公共基础知识科目的常识判断题你有把握不丢分吗?那么如何才能够快速地把选择题做对了。出国留学网公务员考试频道本次就为广大考生带来“2016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备考:常识判断,希望能够给你带来帮助。

  1.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分为一般行政法和特别行政法两个部分。下列法律属于一般行政法的是( )

  A.《国防法》 B.《预算法》 C.《国家安全法》 D.《公务员法》

  2.在某地块招标过程中,张某游说作为国土局局长的父亲利用职权影响,使其友王某中标,后来背着父亲收受王某100万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张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B.张父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C.张某与张父构成受贿罪的共同犯罪

  D.张某的行为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3.某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其股东甲担心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失,欲提起解散公司之诉,则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甲须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

  B.甲在起诉的同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

  C.甲起诉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保全

  D.如甲坚持以其他股东和公司为共同被告,人民法院将驳回其对其他股东的起诉

  4.甲、乙、丙三人合伙开一饭店,店名为“客来香”,依法登记。甲全权负责饭店对外事务。顾客丁来店中用餐时,被服务员戊不小心烫伤。丁欲向法院起诉,则( )

  A.被告应为“客来香”饭店

  B.甲、乙、丙为共同被告,并注明“客来香”字号

  C.被告应为甲

  D.甲和戊为共同被告

  5.行政执法类公务员( )

  A.可以越级晋升职级

  B.不得越级晋升职级

  C.原则上不可以越级晋升职级,但因工作特殊需要且符合有关条件的,按管理权限批准后,可越级晋升职级

  D.经省级以上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后可越级晋升职级

  答案及解析

  1.【解析】D。一般行政法指对一般行政关系加以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包括行政组织法、行政处罚法、公务员法、行政复议法等,D项当选。

  2.【解析】D。A项错误,张某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排除。

  B项,张父对张某收受王某100万元不知情,故不符合受贿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排除。

  C项,国家工作人员至少许诺了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但是不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对行为主体的内容知情,如果国家工作人员知情并许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国家工作人员成立受贿罪,其近亲属或者其他与国家机关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同时触犯受贿罪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C项中张父不知情,所以不构成受贿罪共同犯罪,排除。

  D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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