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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国考行测知识:毛泽东思想的形成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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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国考行测知识:毛泽东思想的形成与发展

  1.毛泽东思想的萌芽(1921—1927):党的创立和大革命时期

  标志:初步形成了关于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基本思想。

  主要思想包括:反帝反封建的民主革命纲领;无产阶级在民主革命中的领导权问题和农民同盟军等问题;中国革命的对象、动力和前途等问题。

  主要代表作:《中国社会各阶级的分析》(1925年12月)、《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1927年3月)等。

  2.毛泽东思想的形成(1927—1935):土地革命战争前中期

  标志:“农村包围城市,武装夺取政权”的有中国特色的民主革命道路理论的形成。

  主要思想包括:“工农武装割据”思想;农村包围城市,武装夺取政权理论;初步阐述了作为毛泽东思想的活的灵魂的实事求是、群众路线、独立自主的基本思想。

  主要代表作:《中国的红色政权为什么能够存在》(1928年10月)、《井冈山的斗争》(1928年11月)、《星星之火,可以燎原》(1930年1月)、《反对本本主义》(1930年5月)等。

  3.毛泽东思想的成熟(1935—1945):1935年遵义会议后到抗日战争时期

  标志:新民主主义革命理论形成。

  主要思想包括:形成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理论的完整体系;总结出了党领导新民主主义革命的的三大法宝;实现了毛泽东哲学思想体系的构建等。

  主要代表作:《<共产党人>发刊词》(1939年10月)、《中国革命和中国共产党》(1939年12月)、《新民主主义论》(1940年1月)等。1945年中共七大确立毛泽东思想为党的指导思想,是毛泽东思想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

  4.毛泽东思想的继续发展(1945—1976):解放战争时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

  主要代表作:《论人民民主专政》(1949年6月)、《论十大关系》(1956年4月)、《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1957年2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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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国考行测知识:人民法院与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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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国留学网公务员考试频道小编为大家整理2017国考行测知识:人民法院与检察院,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人民法院

  (一)性质和任务

  我国《宪法》第12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在我国,审判权必须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即只有人民法院才有审判权,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进行审判活动。

  (二)组织体系与领导体制

  全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的关系不是领导关系,而是监督关系。上级人民法院不能直接指挥命令下级人民法院如何进行审判,只能对下级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是否正确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监督。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两审终审制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

  二、人民检察院

  (一)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法律监督,又称为检察监督,是通过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公民是否遵守宪法和法律进行监督,保障宪法和法律的统一实施。

  (二)组织体系与领导体制

  全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包括军事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院等。

  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体制实行双重从属制,即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检察官法和地方组织法中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任免的规定,也体现了双重领导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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