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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报考条件

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报考条件 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想报考2016年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考生们,想知道2016年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报考条件有哪些吗?跟着出国留学网证券从业资格考试频道一起了解一下吧,更多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相关信息与资讯请关注本频道的更新。

  【报考条件】

  2016年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报考条件共有4个条件,具体如下: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截至报名日,年满 18 周岁;

  (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考试地点】

  第一次预约式考试:北京、上海、广州、深圳4个城市。第二、三、四次预约式考试: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天津、南京、哈尔滨、济南、郑州、杭州、武汉、宁波、福州、西安、重庆、成都等16个城市。

  第一次全国统一考试:北京、天津、石家庄、太原、呼和浩特、沈阳、长春、哈尔滨、上海、南京、杭州、合肥、蚌埠、福州、南昌、济南、郑州、武汉、长沙、广州、南宁、海口、重庆、成都、贵阳、昆明、西安、兰州、西宁、银川、乌鲁木齐、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佛山、苏州、汕头、宜昌、衡阳、徐州、淮安、赣州、金华、温州、泉州、拉萨等48个城市。

  【考试违纪处理】

  根据《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参加考试人员不符合报名条件,弄虚作假参加考试的,中国基金业协会一年内不受理其从业资格考试报名申请;已经参加考试的,取消其考试成绩。

  参加考试人员发生违纪违规行为,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分别给予取消当场考试成绩、禁考一年、禁考两年及禁考三至五年的处理,并向考生所在单位通报其违纪违规行为;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追究刑事责任。基金从业人员发生违规违纪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可依据《基金法》等相关规定,暂停或取消其从业资格。

  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将组织作弊、买卖作弊设备、买卖考题、替考等作弊以及帮助作弊行为纳入刑法范畴,在第二百八十四条中新增加了:“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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