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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治理乞讨的政策

治理乞讨 外国乞丐

  在英美等发达国家,乞讨作为一种生活方式,在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政府并不干涉。但对危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行为,法律则严厉处罚,比如:禁止以欺诈的方式行乞,禁止在银行、火车站等公共交通系统内以及公众场合行乞。

  一个自称身患尿毒症的男人,提着扩音器,放着流浪歌,拄着拐杖,步履蹒跚地走在本已拥挤的地铁车厢内。

  他对每一双迎来的眼睛,虔诚地点头、说“谢谢”。一元、五元、十元……同情者的钞票很快塞满了他手中的纸袋。

  很少有人注意到,他每天在固定的时间出现,腰间挂着插有导管的“输液袋”内的黄色液体永远停留在四分之一处。

  这是北京地铁10号环线车厢内的“行乞者”。其实,类似的现象也曾出现在印度尼西亚、新加坡、法国、美国等国家。

立法处罚施舍者

  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政府长期以来致力于扫除街头乞丐。在印度尼西亚与马来西亚,只要市民给乞丐钱,政府就会处罚该市民更多的钱。

  2007年,印度尼西亚首都雅加达实施了一项法令,禁止民众施舍金钱给乞丐、街头艺人,违法者最高将被处60天监禁或2000万印度尼西亚盾(约合人民币1万元)罚款。

  不仅如此,雅加达市每隔一段时间还会举行一次扫除街头乞丐的行动。2009年,印尼官方逮捕了12名施舍乞丐的市民,罚款387元至774元台币(约79元至159元人民币),并逮捕了30名乞丐及行乞集团负责人。

  据印度尼西亚当地一份经济杂志报道,2013年12月,雅加达社会服务部门的官员在南雅加达区找到2名乞丐,在他们身上发现的现金折合人民币近13300元。这还只是两周的所得,平均每人每天“收入”约475元人民币。

  更让当局官员吃惊的是,他们跟踪乞丐“下班”后的去处,竟发现这些乞丐有自己的住处、农场、花园。类似情况的出现,推动了雅加达官方实施罚施者而非乞者的处罚规定。

  今年6月,印度尼西亚首都雅加达省西区市政府引用2007年通过的法令,呼吁民众不要给乞丐钱,否则罚款51000元台币(约合人民币10558元)。

  印度尼西亚的做法并不是个例。2014年7月中旬,马来西亚首都吉隆坡市政局规定,只要在吉隆坡市最热闹的金三角区的乐天购物广场中心方圆2公里内,发现有人施舍给乞丐,将当场罚款约292.4元人民币。同时,上述范围内的乞丐或流浪者庇护所,也必须迁离,否则同样施以罚金。

欧美行乞需持证上岗

  欧美国家对行乞的主体资格一般都有相应规定。根据相关文献记载,在对乞讨主体资格的确认方面,英国、法国、荷兰等国家已推行“行乞证”制度,即持证上岗。

  1531年,英国国王亨利八世颁布法令规定,地方官吏只对其辖区内的老弱贫民进行登记,颁发许可证,允许其在指定地点行乞。没有“行乞证”的乞讨者则被排除在行乞之外。

  法国从14世纪中期开始即有法令规定,政府可以对四肢健全的流浪者和乞丐进行驱逐、管制或镇压,禁止有劳动能力的人进行乞讨。

  美国某些州,乞讨人员必须持有政府颁发的许可证方可行乞。据美联社报道,按照美国明尼苏达州警方的新规定,凡是在该州行乞者,每年必须前往政府中心登记注册、摄像拍照,获得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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