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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审计师考试法律考点:预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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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审计师考试即将到来,希望考生们能多做多记,查漏补缺,把握好时间,交一份满意的答卷,考出优异的成绩,出国留学网审计师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6审计师考试法律考点:预算法”,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预算法

  一、预算法的基本原则

  1.预算是国家的一项财政收支基本计划,是国家权力机关经法定程序批准的财政收支计划。

  2.预算法是调整预算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预算关系是国家预算收支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预算法》规定了预算管理的原则:

  一级政府一级预算原则、收支平衡原则、分税制原则。

  关注:

  宪法规定,我国设置五级政府。因此,《预算法》规定,我国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设立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五级预算。对于不具备设立预算条件的乡、民族乡、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可以暂不设立预算。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派出机关,根据本级政府授权进行预算管理活动,但不作为一级预算。

  二、预算管理和编制

  (一)预算管理职权

  1.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预算管理职权

  2.各级政府的预算管理职权

  (1)国务院

  国务院编制中央预算、决算草案;

  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

  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组织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决定中央预算预备费的动用;

  编制中央预算调整方案;

  监督中央各部门和地方政府的预算执行,改变或者撤销中央各部门和地方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情况。

  【例题2·多选题】(2008年试题)下列各项中,属于国务院财政部门预算管理职权的有:

  A.决定中央预算预备费的动用

  B.具体编制中央预算、决算草案

  C.具体组织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

  D.监督中央各部门和地方政府的预算执行

  E.具体编制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

  『正确答案』BDE

  『答案解析』国务院编制中央预算、决算草案;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组织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决定中央预算预备费的动用;编制中央预算调整方案;监督中央各部门和地方政府的预算执行,改变或者撤销中央各部门和地方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情况。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

  向...

与审计师考试法律考点相关的审计专业相关知识

2016年审计师考试法律考点:行政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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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审计师考试即将到来,希望考生们能多做多记,查漏补缺,把握好时间,交一份满意的答卷,考出优异的成绩,出国留学网审计师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6年审计师考试法律考点:行政诉讼法”,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行政诉讼法

  一、行政诉讼特征与原则

  1、特征

  (1)原告必须是行政相对人

  (2)被告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3)是法院按司法程序解决行政纠纷,不同于民事诉讼和行政复议

  2、原则

  (1)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原则

  (2)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原则

  (3)不适用调解原则

  (4)行政诉讼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原则

  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P439)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

  (9)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此外,《行政诉讼法》和《解释》还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掌握P439)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6)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9)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例题】(2005初)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行政诉讼:( )。

  A.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免职决定

  B.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C.行政机关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命令

  D.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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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审计师考试法律考点相关的审计专业相关知识

审计师考试2016年法律难点:独立审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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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审计准则

  一、独立审计准则

  1. 国际会计师联合会国际审计准则概述

  ①一般准则是审计人员资格条件和执业行为准则;

  ②现场工作准则是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应遵循的准则;

  ③报告准则是审计人员编制审计报告,表达审计意见和记录必要审计工作时应遵循的准则;

  2.美国民间审计准则概述

  ①一般准则

  a.审计工作应由经过充分专业训练并精通审计实务的人员担任;

  b.审计人员执行审计工作时,须保持充分的独立性;

  c.执行审计工作及编写报告时,须保持适当的职业谨慎。

  ②现场工作准则

  a.审计工作应充分计划,如有助理人员应予以适当督导;

  b.审计人员在制订审计计划时,应取得对内部控制结构的充分了解,以确定实施测试的性质、时间和范围;

  c.审计人员应通过凭证检查、观察、函证、询问,取得具有充分证明力的证据,为所审财务报表表达意见提供合理基础。

  ③报告准则

  a.审计报告应说明财务报表是否符合公认会计原则;

  b.审计报告应说明本期所采用公认会计原则与前期不一致的情况;

  c.审计报告如不作任何说明,可认定财务报表的信息揭示是充分、合理的;

  d.审计报告应对财务报表整体表达意见.或声明不能表达意见。若不能表达整体意见.应说明原因。在任何情况下,审计人员签署审计报告时应明确说明所作检查工作的性质和承担职责的范围。

  3. 掌握我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概况和基本内容;

  (1)独立审计基本准则

  ①一般准则

  a.独立审计的目的是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及会计处理方法的一贯性表达审计意见;

  b.注册会计师应当具备专门学识和经验.经过适当专业训练,具备足够的分析判断能力;

  c.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并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

  d.注册会计师应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出具审计报告,明确界定审计责任与会计责任。

  ②外勤准则

  a.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应签订业务约定书:

  b.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应当编制审计计划:

  c.注册会计师应当调查和评价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据以确定实质性测试的性质、时间和范围:

  d.注册会计师应当采用适当的方法收集充分的审计证据:

  e.注册会计师应将对审计计划、实施过程与结果需要加以判断的重要事项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

  f.注册会计师应根据具体业务委派审计人员,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

  ③报告准则

  a...

与审计师考试法律考点相关的审计专业相关知识

2016审计师考试法律考点之审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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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审计师考试即将到来,希望考生们能多做多记,查漏补缺,把握好时间,交一份满意的答卷,考出优异的成绩,出国留学网审计师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6审计师考试法律考点之审计法”,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审计法涵义和审计法律关系

  (一)涵义:调整审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审计法的渊源:《宪法》关于国家审计的规定、《审计法》、关于国家审计的行政法规、关于审计的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地方审计法规

  我国审计法制定、实施和修订情况(略P412)。

  (二)审计法律关系(P412)。由审计法所规定和保障的权利义务关系

  审计法调整对象:国家审计关系--审计机关与各级政府之间的审计关系、审计机关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使用财政资金单位的审计关系

  审计法律关系要素:

  (1)主体。国家审计机关、审计人员、被审计单位和第三方

  (2)客体。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

  (3)内容。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二、审计监督的原则(掌握P412)

  1、依法审计原则。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

  2、独立审计原则。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三、我国审计机关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任免(P412)

  1、中央审计机关的设置以及负责人的任免

  审计法规定,国务院设立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审计长是审计署的行政首长。审计长由总理提名,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人选,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任免。副审计长由国务院任免。

  2、地方审计机关的设置以及负责人的任免

  地方审计机关实行双重领导体制(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和上级审计机关)

  地方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也应该依照法定程序。

  四、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社会审计的关系(掌握P414)

  国家审计又称为政府审计,是指由专门设立的政府审计机关依法对公共资金的运用状况进行的审计。国家审计具有法定性、强制性,其目的是对依法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

  内部审计是指由各单位内部设立的审计机构或审计人员对本单位的资产资金的使用效率、经济活动或经营活动的效益等进行的审计监督。

  社会审计是指由社会审计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反映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活动和资产质量、经营绩效的财务会计码的真实、客观和公允性实施的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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