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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幼儿园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试行)
一、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养
1.具有正确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系统掌握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观点,不断提升自身的政治思想素养。
2.实践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以人为本,统筹兼顾,可持续发展。
3.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坚持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以及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基本内涵和体系。
(二)法纪意识
1. 依法从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幼儿园工作规程》;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规章制度。
2. 廉洁从教。自觉抵制各种歪风邪气,维护人民教师崇高职业形象。不私自在园外教育机构兼课兼职;不乱收费,不推销或变相推销商品和课外书刊、教辅资料;不组织幼儿开展有偿特长班、兴趣班教学。无“学钱交易”、“以教谋私”、“有偿家教”、“向家长索要或变相索要财物”、“托家长办私事”等行为;无任何抄袭、剽窃和侵占他人劳动成果等弄虚作假的违规行为。
(三)敬业精神
1.忠诚人民教育事业,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
2.努力探索教育规律,根据幼儿成长和发展需要,选择符合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和规律的教育教学内容、方法和手段。
3.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忠于职守,服从工作安排。勤奋努力,勇挑重担,积极进取,敬业奉献。
(四)育人行为
1.以幼儿发展为本,遵循学前教育规律,了解幼儿发展需求,依据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坚持保教并重,注重个体差异,尊重、爱护每一个幼儿,平等、公正对待每一个幼儿。
2.保护幼儿安全,关心幼儿身心健康,维护幼儿合法权益,特别关注留守儿童、生活困难家庭子女、身体残疾儿童、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单亲家庭子女等特殊幼儿群体的教育和帮助。
3.建立教学相长、民主、融洽的师幼关系。主动听取幼儿的想法,善于与幼儿沟通交流,善于培养幼儿的自主管理能力,成为幼儿的良师益友。
4.多元化评价激励幼儿,坚持积极鼓励、启发诱导的正面教育,促进每一个幼儿都能在原有水平上富有个性地发展。
5.没有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行为。
(五)学习态度
1.树立终身学习理念,不断拓宽知识视野,更新知识结构。
2.不断学习、准确把握国家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社会发展的新形势与新要求,站在教育科学发展前沿,刻苦钻研、严谨笃学,不断充实、拓展、提高自己。不断学习和掌握国内外学前教育研究的新成果、新进展,不断学习新技术、新方法。
3.潜心钻研业务,具有不断地自我超越、自主创新的精神和能力。注重将理论学习与本职工作相结合,不断提高专业素养。注重将所学的先进经验和成果与本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