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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合肥庐阳区春季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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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安徽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与认定政策解释口径》及《关于做好2017年合肥市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等规定和要求,为做好合肥市庐阳区2017年春季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认定范围及对象

  (一)认定范围

  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户籍或工作单位在合肥市庐阳区辖区内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中国公民。其中,户籍是指申请人提供合肥市庐阳区内由公安派出所登记的居民户口簿或常住人口登记表;工作单位是指申请人在合肥市庐阳区内有工作单位,具体分为有编制人员出具工作单位相关文件证明;有岗位没有编制人员出具本人人事档案所在人事代理机构的证明,仅有工作单位提供的工作证明视为无效证明;户籍和人事档案均不在合肥市庐阳区内的人员应回户籍所在地申请。

  2017年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应届毕业生,在毕业前最后一个学期,原则上向就读学校所在地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认定相应的中小学教师资格,也可向户籍所在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

  2017年合肥市庐阳区辖区内普通高校非师范教育专业应届毕业生、在读研究生(除合肥师范学院、巢湖学院、合肥学院、合肥幼儿师范专科学校、肥西师范学校由就读学校统一组织以外)申请教师资格,提供在校就读证明等材料,向学校所在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符合认定条件的,大中专院校应届毕业生在取得毕业证书后颁发相应教师资格证书 ,在读研究生提供大中专院校已取得的毕业证书即可取得相应教师资格证书 。

  (二)认定对象

  1.符合直接认定条件的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师范教育专业毕业人员,即2014年以前入学且申请与所学专业相一致中小学教师资格的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师范教育专业毕业人员(见附件1)。

  2.参加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并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人员(含2017年普通高校非师范教育专业应届毕业生、在读研究生申请教师资格)。

  二、认定条件

  (一)思想品德条件

  1.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要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2.申请人员的思想品德表现和鉴定意见,即《思想品德鉴定表》(见附件2)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或所在工作单位(应届毕业生为就读学校)出具(签字盖章)。

  (二)学历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具有《教师法》规定的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学历。

  1.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不能作为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合格学历条件。

  2.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不能作为认定小学教师资格的合格学历条件。

  3.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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