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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2020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点知识: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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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级建造师2020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点知识: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

  知识点: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

  建设工程活动不同于一般的经济活动,其代理行为不仅要依法实施,有些还要受到法律的限制。

  (一)不得委托代理的建设工程活动

  《民法总则》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建设工程的承包活动不得委托代理。《建筑法》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二)一般代理行为无法定的资格要求

  一般的代理行为可以由自然人、法人担任代理人,对其资格并无法定的严格要求。即使是诉讼代理人,也不要求必须由具有律师资格的人担任。2012年8月经修改后颁布的《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1)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2)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3)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

  建设工程代理行为多为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但是,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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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级建造师2020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点知识:安全生产法

  知识点:安全生产法

  (一)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1、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措施

  (1)组织保障措施:

  1)保障体系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2)岗位责任

  主要负责人责任: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注意区别单位主要负责人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

  对安全设施的设计质量、施工、竣工验收、安全设备质量负责的岗位。

  (2)管理保障措施

  1)人力资源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2)物力资源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3)经济保障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人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4)技术保障措施

  对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管理: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对员工宿舍的管理: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2、法律责任

  (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中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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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2020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点知识:仲裁审理的法定程序

仲裁审理的法定程序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点知识 二级建造师备考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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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级建造师2020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点知识:仲裁审理的法定程序

  仲裁审理的法定程序

  法定程序包括仲裁庭的组成、开庭和审理、仲裁和解与调解、仲裁裁决等过程。

  一、仲裁庭的组成(1人或3人)

  1.由三名仲裁员组成

  (1)双方各自指定一名仲裁员,或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2)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2.独任仲裁庭

  (1)由一名仲裁员组成,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2)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与当事人代理人有不正常关系的仲裁员回避。

  二、开庭和审理

  1.开庭审理为原则、书面审理为特例;不公开为原则,公开为特例;当事人申请公开的,可以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2.申请人无正当理由开庭缺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3.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开庭缺席,仲裁庭可以缺席审理。

  三、仲裁和解与调解

  (1)和解——形成和解协议,可撤回仲裁申请,也可以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撤回仲裁反悔的可以再申请仲裁。

  (2)调解——形成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产生与裁决书同等法律效力;调解不成的,调解书签收前反悔的,应作出裁决。

  四、仲裁裁决

  (1)仲裁庭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议,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或者附在裁决书后,但该少数意见不构成裁决书的组成部分。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应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2)形成裁决书,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具有强制执行力。

  (3)仲裁裁决的效力:一裁终局制。

  ①当事人不得就已裁决的事项再行申请仲裁,也不得提起诉讼;

  ②仲裁裁决具有执行力;

  ③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裁决的,应依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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