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留学网成人高考栏目为大家带来“成人高考2017民法辅导笔记:财产租赁合同”,大家要做好复习计划,一步一个脚印来,祝大家都能取得优异的成绩,希望此文能让大家有所收获。
财产租赁合同
1.财产租赁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财产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是:
(1)财产租赁合同是诺成合同、有偿合同、双务合同;
(2)财产租赁合同的标的物只能是特定的非消耗物。财产租赁合同期限届满,承租人必须将租赁物返还给出租方;
(3)财产租赁合同是转移财产使用权的合同。一方面,出租方必须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另一方面,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必须将租赁物返还给出租人。在租赁期间,承租人获得租赁物的使用权;
(4)租赁合同在当事人之间即引起债的法律关系,又引起物权法律关系。
对于不动产的租赁,承租人依据租赁合同在租赁期间获得物权性质的租赁权和优先购买权。
租赁权表现为:出卖不破租赁关系,即所有人出卖租赁物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租赁合同对新的所有人继续有效;出租人不得将租赁物再行出租。再行出租给其他人的合同无效。
优先购买权表现为:出租人出卖租赁物时,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租赁物的权利。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财产租赁合同的内容,除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条款以外,还应当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财产租赁合同的效力
(1)出租人的主要义务
①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给承租人使用,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②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③租赁物瑕疵的担保义务。包括物的瑕疵担保和权利瑕疵担保。
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④排除妨害的义务;
⑤负担租赁物上负担。除去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承租人应当负担租赁物的税收、物业管理费等费用;
⑥退还押金及其他担保物;
⑦双方约定的其他义务。如:对承租人的培训、安装必要设备等。
(2)承租人的主要义务
①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租金或使用费。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