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政府不久前进行了继承法改革(reforme des successions),这一牵动千家万户的重大法律,于拿破仑一世皇帝时代制订,自1804年以来基本没有过变化。经过长期酝酿,法国政府于今年6月23日通过了相关法令(loi du 23 juin 2006),改革后的继承法即将于2007年1月1日正式生效。
新继承法改革考虑了200多年以来法国社会经历的变迁,家庭结构、生活伴侣身分等各种因素里出现的变化,本着方便民众、简化手续和讲求实效等原则,作出了一系列改动。新法改革的主要措施是侧重保护孙辈、优惠家中残障成员,鼓励贯彻公平分享原则和扩大受益者范围等。自2007年1月1日起,家庭继承规程中将会出现不少变化,以下我们为读者作一简要介绍。
改变继承权有效期
提高起动效率
未改革的继承法中规定,有继承权的子女及相关者,决定接受或放弃继承遗产权的有效时段为30年。新法将其缩短为10年;当事者到期未表态或拒绝表态,即以放弃论。为了尽快起动继承进程(l‘ouverture de la succession),新法赋予其他有权者,例如国家行政和死亡者生前的债主,在死者亡故4个月以后,催促开始运作的权利。
亲人亡故,家中成员在一段时间内可能因感情痛苦或忙碌丧事而无暇顾及继承。另一个不能很快进入继承程序的原因是,继承法规定,死者身后事务如何处理,全体继承者的意见必须全都统一后才能起动。因而,只要有一个成员不表态,或同其他亲戚有矛盾,拒绝参加会商,达不成一致,全家的事便要搁浅,整个过程也就被拖延下来,无法开始处理继承事项。
改革后的新法规定,只需要占2/3大多数的继承人统一了意见,继承事务便可开始,并执行偿还行政部门及亡故人债主债务的工作。为了提高工作效率,一名继承人,或与当事者家庭无关的其他人,都有权被委任来负责处理亡者家庭的丧葬等具体事务,以及与继承和管理产业有关的事项。新法中尤其包括了强制性条文:如果有的继承者不签或没有签署文件,有关部门将给他(她)发出催促书(une mise en demeure),要求其执行,本人如果不可能参加,则要及时委托人作代表。3个月之后如果仍不给回音,将由法庭指定代表者。
实事求是
照顾实际情况办事
在继承法改革前,家中如果突遭不测有人亡故,只有同意接受遗产继承者才有权主持丧事等日常事务,管理和维持例如家庭企业的工作。因而,在继承的具体细节尚未落实,各继承人没有表态是否愿意继承的情况下,往往会出现一段群龙无首的混乱时期。根据新法规定,主持丧事等日常事务管理人可以由尚未决定是否同意继承者担任,大大便利了组织工作。
在某些情况下,高额的继承税会给继承者带来极大压力。老继承法并规定,一旦作出同意(或放弃)继承权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收回,不得撤销。新法在这方面采取了保护继承人的灵活条文。如果当事者在作出接受继承决定之时,不知道死者生前还有一笔债务,可以申请免除偿还。
扩大继承受益者范围
由于200年以来人均寿命普遍延长,继承父母遗产或后者愿意赠予(donation)时,子女本人常常已年过五旬。现行法律只允许赠予者在有生之年将产业赠给子女。改革后的继承法扩大了受益人范围,其名称为分享赠予(donation-partage):有权接受者除本人子女,还可包括其他婚姻所生子女及个人的兄妹。新法特别加进的一条是,生前立即可以立“隔代传承遗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