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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执业药师在岗管理的公告

执业药师在岗管理通知 执业药师考试动态

  执业药师考试就要开始咯,赶快复习起来吧,出国留学网执业药师栏目为各位同学准备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执业药师在岗管理的通知”,希望对各位考生有帮助。

  安庆市食药监局近日发布通知,对执行药师在岗管理进行了规范,其中对于挂证行为进行了界定和严厉的打击。

  1、对查实有“挂证”行为的单位,按提供伪造、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情形论处。

  2、对查实存在“挂证”行为的执业药师,予以公开通报和曝光,记入诚信档案和黑名单,两年内不受理该执业药师在安庆辖区内的注册申请。

  3、在同一药品零售企业(连锁门店),一年中执业药师在工作时间(未公告工作时间的,即营业时间)内三次检查不在岗的,视为“挂证”行为。

  以下是原文:

  关于进一步规范执业药师在岗管理的通知

  庆食药监药化流〔2017〕32号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局:

  为促进我市药品零售行业健康持续发展,提升行业药学服务能力水平,提高执业药师在岗率,现对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在岗管理提出以下要求:

  一、药品零售企业配备的执业药师应在职在岗提供药学服务。企业应在店堂内公告执业药师注册证与在岗工作时间;应加强执业药师考勤管理,实行请销假制度。

  二、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严格按照《安徽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许可现场验收标准》(皖食药监药化流〔2015〕38号)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国家总局修订版)进行许可验收和认证。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应当具备执业药师资格;企业负责人是药品质量的主要责任人,负责企业日常管理,负责提供必要的条件,保证质量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人员有效履行职责,确保企业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经营药品。另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执业药师,负责处方审核,指导合理用药;按《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在企业营业时间,药学技术人员应当在岗。

  在提交GSP认证资料之前,以上两名执业药师须注册到位,并提供有效劳动合同和企业为执业药师购买社会保险(按安庆市现行政策办理)的证明材料。不能提供以上两项资料的,不予受理其GSP认证申请。

  已开办药品零售企业之间的收购转让(注销新办),按新开办药店标准执行。

  三、各药品零售企业应杜绝租用执业药师资格证进行注册的“挂证”行为。

  对查实有“挂证”行为的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82条,按提供伪造、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情形论处。

  对查实存在“挂证”行为的执业药师,予以公开通报和曝光,记入诚信档案和黑名单,两年内不受理该执业药师在安庆辖区内的注册申请。

  在同一药品零售企业(连锁门店),一年中执业药师在工作时间(未公告工作时间的,即营业时间)内三次检查不在岗的,视为“挂证”行为。

  四、对有以下违反执业药师配备相关要求的单位或个人,不予受理其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申请。

  (一)已开办零售药房中,有执业药师“挂证”或三次检查执业药师不在岗的,一年内不受理同一法人代表(或企业负责人)提出的新开办药店申请。

  (二)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执业药师有不在岗现象的(包括执业药师“挂证”或同一门店三次检查执业药师不在岗的),一年内不受理该企业新开办门店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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