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留学网专题频道政治权利栏目,提供与政治权利相关的所有资讯,希望我们所做的能让您感到满意! 政治权利又称参政权或政治参加的权利、民主权利,是人们参与政治活动的一切权利和自由的总称。根据宪法、法律的规定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它是公民的经济要求在政治上的集中反映,是公民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公民其他权利的基础。在中国,所剥夺的政治权利的内容是: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剥夺政治权利”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附加刑。是人民法院根据刑法的规定,剥夺犯罪人作为国家公民依法享有的参与国家管理和从事政治活动的权利。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剥夺政治权利

公务员公共基础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

  出国留学网小编为大家提供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剥夺政治权利,希望大家能够掌握剥夺政治权利的难点及认识误区!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属于刑法当中附加刑里很重要的一个知识点,在事业单位中也常常以案例题的形式来考察,亦是考生们容易产生疑惑的知识点,本文旨在帮助考生明晰剥夺政治权利这一知识点当中的难点和认识误区,从而全面掌握该知识点。

  一、剥夺政治权利的概念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行为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在我国刑法中的剥夺政治权利,是以剥夺政治权利这种资格为内容的资格刑,具有明显的政治性。

  二、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54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分子下列四项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简记口诀——2选6自由公务国有头

  【例题演练】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罪分子被剥夺政治权利后不再享有以下哪些权利:( )

  A.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B.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罢工的自由

  C.担任国家机关职务

  D.担任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职务

  【答案】AC。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54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分子下列四项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A、C选项符合题意,B项中不包括罢工自由,D选项中表述不完整,国有企事业单位中的领导职务不可担任,但未禁止担任一般的工作人员,故不正确,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C。

  三、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方式

  从刑法规定看,使用方式包括以下两种:

  1. 附加适用。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是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是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也是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根据1997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故意伤害、盗窃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对故意伤害、盗窃等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犯罪分子主观恶性较深、犯罪情节恶劣、罪行严重的,也可以依法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2.独立适用。独立适用时,适用于罪行较轻、不需要判处主刑的罪犯,属于不剥夺罪犯人身自由的轻刑。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对象的条文均规定在刑法分则当中,共有17个条文,但是在事业单位考试中一般不涉及具体罪名的考查,故此处仅罗列个别罪名。eg:危害国家安全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侮辱、诽谤罪,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破坏选举罪等)、渎职罪(泄露国家秘密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罪等)刑...

与政治权利相关的公务员公共基础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限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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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我们来复习一下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小编为大家提供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限的认定,一起来复习一下吧!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限的认定

  剥夺政治权利是我国刑罚中的附加刑,是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剥夺犯罪分子从事特定行业或特定工作的一种惩戒方式,既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在我国刑法中明确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犯罪分子下列四项权利:1.选举权与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也就是说,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了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活动和政治活动的资格,但是剥夺政治权利并未剥夺犯罪分子的民事权利,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仍然可以通过自己的劳动能力获得相应的回报和社会尊重。同时,剥夺政治权利虽然剥夺了犯罪分子出版的自由,但并未剥夺犯罪分子自主创作的权利,服刑期间犯罪分子仍然可以创作出属于自己的智慧结晶。剥夺政治权利在考试当中有两种考法会让学生容易出现错误,一种就是考核学生一个犯罪分子被剥夺政治权利可以从事或是不能从事何种工作,另一种就是考核学生如何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期限。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期限从主刑执行完毕或者假释之日起开始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适用于主刑期间。所以,考生需要建立在明确理解到法条规定的情况下才能将正确率提升。

  【例题】陈某45岁,因绑架罪被判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陈某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时间总共为5年

  B. 陈某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期限从被关押在监狱时开始计算

  C. 陈某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时间总共为16年

  D. 陈某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期限从申请假释之日起计算

  【答案】C。解析:刑法中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期限从主刑执行完毕或者假释之日起开始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适用于主刑期间。所以陈某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期限是从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开始计算,所以,B、D选项错误;而在有期徒刑关押期间,陈某同样被剥夺了政治权利,所以陈某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总时间应该为16年而不是5年,所以A选项错误。故本题正确答案为C。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盗窃、抢夺、抢劫罪的区分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以盗窃罪论处。在这三个犯罪中,盗窃罪的暴力程度是最轻的,其典型特征就是“对物平和,对人没危险”。

  关于盗窃罪有几个误区大家需要注意。第一,盗窃罪是否必须是秘密窃取。答案是否定的,比如在公交车上扒窃,是在公共场所进行的,是公然窃取。第二,盗窃罪是否要求犯罪嫌疑人认为自己的行为没有被发现。答案是否定的,比如在公交车上扒窃,即使周围的人看到犯罪分子在盗窃,犯罪分子也知道其他人有人看见他在盗窃,但是依然进行盗窃行为,仍然构成盗窃罪。第三,盗窃罪是否要求被害人不知道盗窃行为正在行进,答案也是否定的。比如夜间犯罪分子入室盗窃,误认为女主人睡着了,但是...

与政治权利相关的公务员公共基础

事业单位2018年公共基础知识:政治权利与自由

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考试基础知识 2018事业单位考试

  本网公务员栏目收集了事业单位2018年公共基础知识:政治权利与自由,希望对你备考有所帮助。更多有关资讯将持续更新,敬请及时关注本网站。

  事业单位2018年公共基础知识:政治权利与自由

  在事业单位的考试中宪法中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的出题的黄金矿区,常见的有政治权利与自由、人身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等,要想拿到相关题目的分值,就要掌握其内容和特点以及此权利与彼权利的区别,在这里我们对其中的政治权利与自由进行学习,首先要弄概念与内容。

  政治权利和自由就是公民管理国家事务、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宪法》所确认的政治权利和自由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以及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六大自由。接下来对这两大内容进行具体的阐述。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宪法》第34条规定,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权利的内容主要包括:公民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选举人民代表;有被选举为人民代表的权利;有权依照法定程序罢免不称职的人民代表。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这六项自由又统称政治自由,它是公民表达自己的见解和意愿、参加国家政治生活不可缺少的民主权利,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它的实质就是人民参政、议政。公民只有享有这六项政治自由,才能谈得上行使选举权和参加国家事务的民主管理权。在这六项自由中,言论自由是核心,其他各项自由都是言论自由的延伸和补充。政治自由也是相对的、有限制的,它必须在法律范围内行使。

  最后在2018年人大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对民族关系的内容也进行了修改,在充实民族关系的内容方面

  将“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改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需要引起注意。

  例题:1.下列哪些属于公民政治权利和自由的是()。

  A.言论自由

  B.劳动权

  C.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D.继承权

  【答案】AC。解析:AC。本题考查的是公民的政治权利,劳动权与继承权属于公民的经济权利,并非政治权利与自由。所以,本题应该选D项。通过此题可以发现政治权利与自由的命题基本以种类的考查为主,把握好这些要点,基本就能应对题目从而取得高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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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刑法》章节考点预习: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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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国留学网在这里为考生们整理了“2018年司法考试《刑法》章节考点预习”,希望能帮到大家,想了解更多考试资讯,请关注小编的及时更新哦。

  2018年司法考试《刑法》章节考点预习: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

  【相关法条】

  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第五十六条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第五十七条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第五十八条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

  【知识要点】

  1.注意区分剥夺政治权利内容的第三项与第四项的差别:第三项是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第四项是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另外,剥夺政治权利不是只剥夺政治权利的一部分,而是同时剥夺四项权利。

  2.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对象

  (1)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具体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以及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但是,刑法分则对危害国家安全罪中一些情节较轻的犯罪,规定了可以单处剥夺政治权利,如果人民法院独立适用了剥夺政治权利,就不应再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二是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除了对该条所列举的犯罪人以外,对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人,也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2)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于罪质较轻的犯罪或罪质严重但情节较轻的犯罪的,由刑法分则规定。如果刑法分则没有规定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就不得予以适用。

  3.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执行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1)对于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将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 年以上10 年以下。

  (3)独立适用或者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

与政治权利相关的司法考试二卷

中考政治知识讲解:公民的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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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考政治知识讲解:公民的政治权利

  1.公民的政治权利是什么?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参加国家管理、参政议政的民主权利。

  2.公民的政治权利主要有哪些?(1)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最基本的政治权利);(2)监督权;(3)批评和建议的权利;(4)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5)揭发举报的权利。

  3.公民行使监督权的渠道有哪些?(1)可以通过人大代表或直接向人大常委会反映;(2)可以采用书信、电话、等向有关部门举报或反映;(3)可以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进行监督。(4)通过微博、微信等网络途径进行监督。

  4.行使监督权应注意哪些问题?/如何正确行使监督权?(1)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正确行使;(2)应当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3)不能捏造或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4)不能采用大字报、聚众闹事的方法。

  5.公民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意义?(1)有利于依法行政;(2)有利于司法公正;(3)有利于防治腐败;(4)有利于国家机关科学民主决策;(5)有利于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进程;(6)有利于公民依法行使权力。

  6.国家安全包括哪些?(1)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不受侵犯;(2)国家的机密不被窃取、泄露和出卖;(3)社会秩序不被破坏等。

  7.国家安全的重要性?(1)国家的安全关系着整个国家和民族的生死存亡。(2)关系着公民个人的安全。

  8.公民如何维护国家安全?(1)保守国家秘密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2)公民发现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应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或公安机关报告。(3)公民要配合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为国家机关执行公务提供便利条件和协助;(4)要树立国家安全意识,自觉关心、维护国家安全,保守国家机密。

  辨析题

  甲:反腐倡廉惩贪官,依法行政最关键。

  乙:公民监督立大功,依靠网络来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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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二卷《刑法》考点: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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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司法考试二卷《刑法》考点:剥夺政治权利

  【相关法条】

  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第五十六条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第五十七条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第五十八条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

  【知识要点】

  1.注意区分剥夺政治权利内容的第三项与第四项的差别:第三项是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第四项是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另外,剥夺政治权利不是只剥夺政治权利的一部分,而是同时剥夺四项权利。

  2.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对象

  (1)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具体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以及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但是,刑法分则对危害国家安全罪中一些情节较轻的犯罪,规定了可以单处剥夺政治权利,如果人民法院独立适用了剥夺政治权利,就不应再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二是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除了对该条所列举的犯罪人以外,对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人,也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2)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于罪质较轻的犯罪或罪质严重但情节较轻的犯罪的,由刑法分则规定。如果刑法分则没有规定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就不得予以适用。

  3.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执行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1)对于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将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 年以上10 年以下。

与政治权利相关的司法考试二卷

2017年司法考试刑法笔记: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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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想报考2017年司法考试的朋友们,来看看各科的考点吧,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整理“2017年司法考试刑法笔记:剥夺政治权利”,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一)适用范围:四种情况,分两类。

  1.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3.对于故意杀人、****、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4.(司法解释)对于严重盗窃、故意重伤等犯罪分子,也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二)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1.独立适用或主刑是有期、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

  2.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与管制期限相同;

  3.无期、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4.无期、死刑减为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3-10年。

  (三)剥夺政治权利期限的起算:

  重点注意拘役、有期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计算: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拘役、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不是从考验期满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适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12年)14.甲系海关工作人员,被派往某国考察。甲担心自己放纵走私被查处,拒不归国。为获得庇护,甲向某国难民署提供我国从未对外公布且影响我国经济安全的海关数据。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C)

  A.甲构成叛逃罪

  B.甲构成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C.对甲不应数罪并罚

  D.即使《刑法》分则对叛逃罪未规定剥夺政治权利,也应对甲附加剥夺1年以上5年以下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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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政治必修2《政治权利与义务:参与政治生活的准则》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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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中政治必修2《政治权利与义务:参与政治生活的准则》教案

  教学准备

  教学目标

  知识目标:能够准确表述出我国公民的政治权利的内容、政治义务的内容,以及公民在参与政治生活中必须把握的原则。

  能力目标:能够运用选举权被选举权的知识,判断这项权利的具体表现形式;能够理解并表述出“自由与法律的辩证统一关系”;能够理解并表述出“权利与义务的辩证统一关系”。情感态度价值观目标:能够运用本课内容,分析并说明自己应如何参与政治生活。培养公民权利意识与责任意识,树立主人翁责任感。

  教学重难点

  【教学重点】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原则。

  【教学难点】权利与自由的辩证统一关系;权利与义务的辩证统一关系。

  教学工具

  课件

  教学过程

  教师:每天早起,我都要习惯性的看看天气,除了关心一下温度、晴雨,还要格外注意一下空气质量指数(PM2.5).让我们一起来看一个镜头(视频)

  教师:我小时候,冬天阳光映在雪上晃得人睁不开眼,夏日的夜晚,抬头会看见漫天星斗。而如今,我想给女儿讲讲星空,往往会说:来宝贝,我们百度一下图片。面对这样恶劣的雾霾天气,我不禁思考一个问题——

  问题1:面对雾霾,我们是受害者对吗?我们仅仅是受害者对吗?

  学生自由回答。

  教师总结:我们既是受害者,也是制造者,更应该成为雾霾的治理者。

  问题2:你能否从公民的权利与义务角度谈谈,我们能为治理雾霾做什么?

  学生讨论,以组为单位,派代表以关键词的形式展示在黑板上。

  教师:总结,点评,引导。

  教师:这些内容,哪些是我们可以做的?哪些是应该做的?哪些是我们要把握的原则?(多媒体教学:白板画笔功能)

  【可以做的】——归纳权利

  教师:请同学们想一想,大家的做法:

  (1)哪些是可以做的?

  (2)哪些是应该做的?

  (3)哪些又是我们在做的时候必须注意的问题?

  (4)并说明理由。

  学生:自由发言。

  教师:引导学生归纳出:可以做的—权利;应该做的—义务;注意问题—原则。

  教师:在我国公民,还有哪些权利?哪些义务?哪些原则(PPT)

  教师:下面我们来检验一下大家自主学习的成果。(多媒体教学:白板追光投影功能)

  问题3:下列属于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有哪些?说明理由。(PPT)

  学生发言、讨论。

  教师总结:权利权被选举权的含义,条件,重要性。

  问题4:网络大V,散布雾霾谣言。(视频)这些散步谣言的人,为什么被依法拘留?

  学生:自由发言。

  教师引导:没有正确理解权利的相对性、条件性;没有正确理解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问题5:有人认为,在网上发表看法是自己的政治自由权利,可以无拘无束,想说什么就说什么?也有人认为,政治自由就是做...

与政治权利相关的高中教案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考点:剥夺政治权利判决的执行

刑事诉讼法考点 刑事诉讼法知识点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考点

  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考点:剥夺政治权利判决的执行”,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考点:剥夺政治权利判决的执行

  (一)执行机关

  所谓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分子参加管理国家和政治活动的权利。剥夺政治权利判决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实践中,由罪犯居住地县级公安机关指定派出所执行。

  (二)执行程序

  依照刑法第54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对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裁定生效后10日内,将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送达罪犯居住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并抄送罪犯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检察院。执行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判决,向罪犯及其原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群众宣布其犯罪事实、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以及罪犯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执行机关应当对其严格管理监督,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书面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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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法考试《刑法》剥夺政治权利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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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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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第五十六条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第五十七条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第五十八条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

  【知识要点】

  1.注意区分剥夺政治权利内容的第三项与第四项的差别:第三项是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第四项是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另外,剥夺政治权利不是只剥夺政治权利的一部分,而是同时剥夺四项权利。

  2.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对象

  (1)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具体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以及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但是,刑法分则对危害国家安全罪中一些情节较轻的犯罪,规定了可以单处剥夺政治权利,如果人民法院独立适用了剥夺政治权利,就不应再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二是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除了对该条所列举的犯罪人以外,对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人,也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2)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于罪质较轻的犯罪或罪质严重但情节较轻的犯罪的,由刑法分则规定。如果刑法分则没有规定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就不得予以适用。

  3.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执行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1)对于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将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 年以...

与政治权利相关的司法考试二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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