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法第十七章
公务员法第十六章
公务员法第十五章
公务员法第十四章
公务员法第十三章
公务员法第十二章
公务员法第十一章
公务员法第十章
公务员法第九章
公务员法第八章
公务员法第七章
公务员法第六章
公务员法第五章
公务员...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工作,根据人事部《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暂行办法》和《江西省国家公务员录用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省录用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国家公务员的面试工作。
第三条 面试必须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面试的组织管理
第四条 省委组织部和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全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主管机关,按照管理分工,负责全省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的管理与监督,负责省委、省政府各工作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面试的组织工作。
第五条 设区市以下组织、人事行政部门按照省委组织部、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规定,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国家公务员面试的有关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第六条 各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按照同级组织、人事行政部门的要求,承担本部门公务员面试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 面试内容、方法及程序
第七条 面试主要测评应试人员适应职位要求的基本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内容分为若干测评要素,主要包括综合分析能力、言语表达能力、应变能力、计划组织协调能力、人际交往的意识与技巧、自我情绪控制、求职动机与拟任职位的匹配性、举止仪表和专业能力。必要时,根据职位要求,面试内容可以增加其它测评要素。
第八条 面试试题一般由录用主管机关组织的命题小组编制,也可委托用人部门编制。面试试题的编制、封存、保管、传递、交接、拆封等,按绝密件要求,做好保密工作。如有泄密,按规定严肃查处。
第九条 编制面试试题必须贯彻政治思想性、科学性、针对性、灵活性的原则,要坚持“为用而考”和“因岗择人”,使试题针对考生的特点,体现测评要素的要求。
第十条 编制面试试题的基本程序
(一)根据测评要素和测评对象,确定题目类型;
(二)科学合理地取材;
(三)命题小组讨论;
(四)形成试题,包括题干、出题思路、参考答案、评分要点;
(五)组合题目。
第十一条 面试测评方法由录用主管机关规定,主要采取结构化面谈和情景模拟相结合的方法,也可根据拟任职位要求采用其它测评方法。
第十二条 面试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面试实施方案;
(二)编制面试试题及相关测评材料;
(三)成立面试考官小组;
(四)培训面试考官;
(五)实施面试;
(六)公布面试结果。
第四章 面试考官
第十三条 实施面试由面试考官小组进行。面试考官小组根据录用主管机关的要求,由具备面试考官资格的5~7名人员组成,其中设主考官1名,主持面试工作。
第十四条 省委组织部和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省直单位面试考官的资格管理,设区市委组织部、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本市面试考官的资格管理。
第十五条 面试考官资格有效期3年,期满省直单位面试考官按管理分工,分别由省委组织部、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设区市的面试考官由设区市委组织部、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审核合格者予以注册,仍具有面试考官资格;不合格...
2016年公务员考试已经一波波开始,相信大家都知道公务员考试,关注公务员考试的报名时间考试时间,可是你是否也知道公务员法的相关信息了。什么是公务员法,哪些是需要注意的,出国留学网公务员考试频道为你带来:公务员法,详情请见下文。
《公务员法》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
第三章 职务与级别
第四章 录 用
第五章 考 核
第六章 职务任免
第七章 职务升降
第八章 奖 励
第九章 惩 戒
第十章 培 训
第十一章 交流与回避
第十二章 工资福利保险
第十三章 辞职辞退
第十四章 退 休
第十五章 申诉控告
第十六章 职位聘任
第十七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章 附 则
公务员法汇总 |
公务员法第一章:总则 |
公务员法第二章: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 |
公务员法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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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法汇总 |
公务员法第一章:总则 |
公务员法第二章: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 |
公务员法第三章:职务与级别 |
目录
一、 总则
二、 劳动合同的订立
三、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四、 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
五、 集体合同
六、 劳务派遣
一、 总则
1、《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的“等组织”不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还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其他依法登记注册成立的单位。
2、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分公司,经用人单位授权或同意,可以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当分公司不能履行对劳动者的义务时,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3、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招用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以外的劳动者,即与其建立了劳动关系,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4、劳动合同法所指的劳动者,应当年满16周岁,且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
5、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家庭直接雇佣的保姆以及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等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6、用人单位招用与外单位保持全日制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7、用人单位招用自主择业转业退伍军人,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8、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应当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9、用人单位招用港、澳、台地区的人员,应当办理港、澳、台人员就业证,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10、外国企业驻华办事机构、外国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机构招用劳动者,按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11、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经过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后,由用人单位决定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的实施。
12、总公司以下发文件的形式要求子公司执行总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子公司在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程序后,该规章制度才能作为子公司用工管理的依据。
13、用人单位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或决定的重大事项,自动适用于新招用的员工,但用人单位必须履行公示或告知义务。在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若新招用的员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14、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职工公示或告知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依据。
15、“公示或告知”是指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决定可以采取劳动者人手一册、学习培训等法律认可的方式完整送达或传达劳动者知晓。
16、《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中的“重大事项”是指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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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公务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适用本法。
法律对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的产生、任免、监督以及法官、检察官等的义务、权利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公务员制度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贯彻中国共产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第五条 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六条 公务员的管理,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
第七条 公务员的任用,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
第八条 国家对公务员实行分类管理,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
第九条 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十条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公务员管理工作。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各机关的公务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
第十一条 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十八周岁;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七)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八)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九)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三)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四)参加培训;
(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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