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招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2013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学校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衡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四条学校招生实施“阳光工程”,接受广大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五条学校全称和代码:杭州电子科技大学,10336。
第六条办学层次和类型:本科及研究生,省属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七条颁发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的学校名称:杭州电子科技大学。
第八条办学地点:下沙(杭州市下沙高教园区2号路)、下沙东(杭州市下沙高教园区6号路)、文一(杭州市西湖区文一路115号)和东岳(杭州市西湖区大龙驹坞)四个校区。
第九条就学地点:高考录取本科新生除软件工程学院的在下沙东校区外,其余学院的在下沙校区就学。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研究、制订学校招生政策,并对重大事宜做出决策。
第十一条学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学校纪检监察办公室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监督电话:0571—86915055。
第四章 录取
第十三条学校面向全国招生,招生计划以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预留50名计划,用于录取实行平行志愿投档,超出计划数、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港澳台侨招生计划由学校根据生源情况确定。
第十四条学校公共外语为英语(英语专业、中德联合培养的工业工程专业除外)。
第十五条学校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的考生,不予录取。
第十六条对考生的身体健康要求,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凡考生体检符合“学校可以不予录取”条款的,学校按“不予录取”执行。
第十七条学校无男女生录取比例限制。
第十八条学校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
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浙江省第一批首轮投档比例为100%,第二批一般控制在102%以内,其他省份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10%以内,按各省份平行志愿投档原则投档、录取。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一般控制在当批次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
第十九条学校在浙江省的“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按照《杭州电子科技大学2013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简章》的规定执行。获得我校综合评价招生入围资格的考生均需参加2013年高考一类科目组的考试。志愿填报纳入浙江省普通高校第一批提前录取院校统一填报,考生须在五个院校志愿栏的第一志愿栏填写我校志愿,否则无效。未被我校录取的,进入后续志愿的投档程序。
第二十条学校认可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对考生的加分政策,按加分后的成绩提档、录取。
第二十一条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优先顺序,执行以下规定:
(一)有专业志愿的考生优先于无专业志愿的考生安排专业录取。均有专业志愿时,等效投档成绩高的考生优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