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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促进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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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办教育促进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教育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要求,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保障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我部拟提请国务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进行修订。在充分调研与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我们研究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大木仓胡同35号教育部政策法规司法制办(邮编:100816)。来信请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fzb@moe.edu.cn。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5月20日。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教育部

  2018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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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已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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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已公布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教育部在广泛调研基础上,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的背景及过程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十九届三中全会强调推动教育等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中央领导同志多次就民办教育工作作出重要指示。2016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务院发布的《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称“国务院三十条”),就民办教育提出了一系列新的制度和鼓励政策。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上位法规定,回应民办教育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支持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教育部启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修订工作。

  围绕《实施条例》修订工作,教育部开展了广泛的调研,全面梳理了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实施条例》修订的重要指示批示要求,广泛征求了相关领域专家学者和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的意见建议,委托有关高校和科研机构围绕《实施条例》修订的重点难点问题开展课题研究,调研了10余个省份,走访了100多所民办学校,召开了80余场座谈会,在此基础上起草了修订的草案。草案形成以后,又分别邀请民办教育研究专家、民办学校校长、民办学校举办者、民办培训机构负责人以及法学专家召开多次座谈会,听取意见。此后,又征求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经过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目前的《征求意见稿》。

  二、修订的基本思路和主要内容

  修订工作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新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务院三十条”为依据,以强化“支持”政策、加强“规范”管理为主线,以促进民办教育稳定、健康发展为目的,遵循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要求,按照坚持正确政治导向、准确把握改革方向;坚持法制统一原则、落实修法各项要求;坚持问题导向、着力破解难题;坚持落实落细、注重条文可操作性;坚持改革创新、增加制度供给的基本思路,对《实施条例》内容做了较大范围的调整,对31个原条文进行了修改,新增19个条文,删除8个条文,同时调整了章节结构。修订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新增一条,明确规定民办学校应当加强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保障参与学校重大决策(第四条),要求民办学校在章程中规定学校中国共产党基层党组织设置程序及其职责(第十八条),明确党组织负责人参与学校决策机构(第二十五条),学校监事会应当包括党的基层组织代表(第二十六条)等要求,将加强党的领导的要求落细落实。

  2.完善和明确支持措施。《征求意见稿》把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教育作为基本目标。一是扩大政府奖励表彰民办学校举办者的范围,不区分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第三条)。二是进一步增加和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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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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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现行条例 修改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各级各类民办学校;但是,不得举办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民办学校。 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本条例所称国家财政性经费,是指财政拨款、依法取得并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财政性资金。 第二条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各级各类民办学校;但是,不得举办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民办学校。 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本条例所称国家财政性经费,是指财政拨款、依法取得并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对于捐资举办民办学校表现突出或者为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做出其他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举办民办教育,鼓励、引导和保障民办学校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提高质量、办出特色,满足多样化教育需求。 对于举办民办学校表现突出或者为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四条 民办学校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公益性,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民办学校中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依据法律、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参与学校重大决策并实施监督。
第二章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 第二章 民办学校的设立
第四条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单独或者联合举办民办学校。联合举办民办学校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 第五条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单独或者联合举办民办学校。联合举办民办学校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合作方式、各方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方式等。 鼓励设立基金会依法举办民办学校。以捐资等方式举办,不设举办者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其办学过程中的举办者权责由捐赠人、发起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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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安徽6校首批试点放开民办教育收费

安徽民办教育收费 民办教育收费 民办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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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江淮晨报报道,近日,省物价局、省教育厅联合发布《关于开展放开民办教育收费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从2017年秋季学期开始,开展放开民办教育收费试点,在试点基础上逐步放开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安徽新华学院等6所学校成为首批试点学校,试点民办高校学费、住宿费自主定价。

  首批试点放开民办教育收费高校包括:

  ◎安徽新华学院

  ◎安徽外国语学院

  ◎安徽涉外经济职业学院

  ◎合肥科技职业学院

  ◎合肥财经职业学院

  ◎合肥信息技术职业学院

  6所学校首批试点学费住宿费自己说了算

  安徽新华学院等6所学校成为首批试点学校,试点民办高校学费、住宿费自主定价。

  我省放开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非学历教育收费,由学校自主定价。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在试点基础上逐步放开。鼓励各民办学校申报放开收费试点。

  试点民办高校学费、住宿费实行自主定价,由学校根据教育培养成本、住宿成本、办学水平、当地经济发展状况、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自主制定,报省价格、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同时,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学费标准也放开,由各民办高校自主定价,报省价格、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学历教育学费标准一旦确定在读期间不得提高

  民办学校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提供方便收取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应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严禁强制服务并收费,或者只收费不服务,不得与学费、住宿费一并统一收取,不得从中获取利益。凡属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畴内的服务内容,不得列为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项目。

  此外,要保持收费标准相对稳定。试点民办学校要根据教育培养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学费、住宿费标准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应频繁调整。

  学费、住宿费按学期或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学历教育学费标准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学生入学时的学费标准一经确定,在读期间不得提高。

  因故退学转学的可退还学费住宿费

  放开后,为了规范民办教育收费行为,民办学校要将收费项目、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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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民办教育 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民办教育改革发展作出全面部署。

  《意见》指出,改革开放以来,民办教育不断发展壮大,有效增加了教育服务供给,为推动教育现代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已经成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民办教育要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分类管理、公益导向,优化环境、综合施策,依法管理、规范办学,鼓励改革、上下联动”的原则,着重从六个方面部署推进。

  一是加强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切实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教育,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教书育人各环节,不断增强广大师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二是创新体制机制。民办学校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建立差别化政策体系,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放宽社会力量投入教育的准入条件,拓宽办学筹资渠道,探索多元主体合作办学。健全民办学校退出机制。

  三是完善扶持制度。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创新财政扶持方式,建立健全政府补贴、购买服务、助学贷款、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制度。落实学生同等资助政策,实行税费优惠、用地、收费等方面的差别化扶持政策。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进一步保障师生员工和举办者的合法权益。

  四是加快现代学校制度建设。完善学校法人治理结构,健全董事会(理事会)和监事(会)制度,优化人员构成。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制度,推进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决策机构、行政管理机构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健全资产管理和财务会计制度。

  五是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引导学校科学定位,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机制,积极培育优质教育资源和品牌。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全面提升教师师德素养和业务能力水平,吸引各类高层次人才到民办学校任教。

  六是提高管理服务水平。进一步转变职能,改进政府管理方式,健全监督管理机制,规范学校办学行为。积极培育民办教育行业组织,支持行业组织在行业自律、交流合作、协同创新、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意见》强调,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是一项事关当前、又利长远的重要任务。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切实加强宣传引导,抓紧出台符合地方实际的实施意见和配套措施,推动各项政策措施平稳有序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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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浙江民办教育协会事业单位招聘通知

浙江事业单位招聘 浙江事业单位招聘公告 事业单位招聘

  浙江民办教育协会招聘开始了,本文“2016年浙江民办教育协会事业单位招聘通知”,跟着出国留学网公务员考试频道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帮到您!

  浙江省民办教育协会2016年12月公开招聘1名人员公告

  因事业发展需要,浙江省民办教育协会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一名工作人员,具体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单位简介

  浙江省民办教育协会(英文译名为ZhejiangNon-GovernmentalEducationAssociation,缩写ZJNGEA)是经业务主管部门浙江省教育厅批准、省民政厅注册登记,于1999年成立的省一级社团法人单位,是由全省各类民办教育机构和民办教育工作者自愿结成的、行业性的、全省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2011年被省民政厅评为5A级社会组织。我会主要开展以下几方面的业务:(一)开展调查研究,反映民办学校诉求,为政府部门决策民办教育提供咨询服务;(二)开展民办教育科学研究,支持民办学校创新体制机制和育人模式,提高质量,办出特色;(三)组织开展民办教育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四)组织开展民办教育的经验交流与培训活动,为民办学校提供信息支持;(五)开展民办教育的行业规范、行业自律和行业维权;(六)提供符合本会宗旨的其它民办教育方面的服务,完成政府部门委托的各类事项等。本会会址:浙江省杭州市文晖路321号教育大厦402室。

  二、招聘岗位及条件

  本次公开招聘为综合文秘岗位。

  应聘人员应符合以下具体要求: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有较强的文字表达能力、计算机应用能力和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年龄要求为1981年1月1日以后出生;身体健康;有工作经历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

  学历以国家教育行政机关认可的相应证件文书为准,经教育部留学人员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含合作办学国外学历、学位)具有同等效力。有关工作经历,按劳动(聘用)合同或招聘单位认可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认定。

  三、招聘程序与办法

  (一)报名和资格初审

  1.电子邮件报名。应聘人员应于公告之日起至2017年2月20日期间,发送报名电子邮件到zjmbjy@163.com。报名材料包括报名表(样式见附件1)、本人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含学历学位认证书)、劳动(聘用)合同等证明材料扫描件及近期证件彩照。逾期报名无效。

  2.资格初审。报名结束后10天内,我会根据招聘岗位所需条件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初审,通过资格初审的报名人数应不少于计划招聘人数的5倍,资格初审结果在浙江民办教育网公布,供报名人员查询。

  3.应聘资格的取得。符合我会确定考试有关安排并在浙江民办教育网发布通知,向通过资格初审者发放准考证后,报名人员取得应聘资格。

  (二)考试

  考试采用笔试、面试相结合的方式。笔试、面试满分均为100分,分别按40%和60%计入总成绩。

  1、笔试。初定于2017年3月上、中旬在杭州市内举行。具体安排以准...

与民办教育相关的事业单位

吉林省省考申论预测之民办教育

吉林申论
欢迎阅读公务员考试申论的《北京公考申论预测 民办教育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考试资料,关键词为申论 北京 对策,本文发表于2012年08月21日 14时56分51秒。

问题:

1.法律制度不配套,政策扶持未落实
2.办学思想不明确、教育质量不高,社会对民办教育缺乏认同感

3.办学条件差,,非法办学现象严重
4.教师权益得不到保障
5.管理不规范,学校间恶性竞争收费较乱
6.资金不足,部分民办学校存在着的风险

原因:

1.政府部门与部门之间缺乏协调与沟通,争夺办学审批权、管理权的现象时有发生,教育行政部门内部机构职能条块分割严重,相互间缺乏共识和合力,政府相关部门缺乏沟通和协调,而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软弱。没有建立起强有力的教育行政执法队伍,对非法办学和恶性竞争的处置缺乏有力的措施和明显的效果。

2.民办教育在我国还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国家扶持和鼓励民办教育发展的措施还不够有力,虽然各级政府出台了大量的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优惠政策,但总的看来各相关部门和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力度却远远不够。

3.很多民办高校对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规律认识不足,对市场研究不够,在学校发展定位和特色创建上,缺乏明确的思路。一些部门简单认为大多数民办学校以营利为目的,投资办学是一种商业行为,从而对解决民办学校的困难和问题消极怠慢,挫伤了社会力量投资办学的积极性。

4.民办高校没有办出办学特色和质量优势,创建名牌民办高校的意识薄弱。教学质量难以保证,有的发布假广告,搞虚假承诺,搞恶性竞争等等,这些现象影响了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5.缺乏教师聘任、教育教学、督导评估、固定资产和财务运作、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制度,相当部分民办学校教师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切实保障。教师的户口、人事档案管理、 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教龄确认、流动等缺乏统一明确的政策规定,教师的待遇同公办学校教师相比有较大差距。

6.一些兴办者不懂教育规律,办学思想不端正,存在短期行为,急功近利,不舍得投入改善办学条件,不注重提高办学质量,有片面追求营利的倾向,企图以最小的投入在最短的时间内获得最大的收益,执行教育的政策法规的意识淡薄。

7.我国民办教育的经费是靠民办学校自己筹措的,国家并无经费上的支持,其主要来源学费,接受的赞助或捐赠,学校经营利润等。则于社会对所谓“贵族学校”比较敏感,政府对民办学校的学费进行控制,同时,法律又规定,个人投资民办教育不能索取回报,而且在学校存续期间属于学校资产,个人不得转移,而在目前经济条件下,接受大规模无偿捐助的可能性又很小,因而民办学校普遍感到经费紧张,只能维持教师工资及教育教学日常开支,自我发展的能力差,无法顾及建校及改善办学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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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期待参与合作办学 深度开放推进国际化

我国 政策法规 国家
《民办教育期待参与合作办学 深度开放推进国际化》新闻由人民政协报02月17日报道。

多年来,民办教育呼吁拥有更多机会参与中外合作办学。其实,中外合作办学,扩大教育开放,不仅仅给民办教育界带来机遇,更是国家实施人才强国战略的需求。

深度开放推进教育国际化

周洪宇

当前世界经济已经发展到一个全新阶段,我国也面临更多的机遇与挑战。中国要得到更大发展,必须“深度开放”。

教育是我国的核心竞争力之一,也是对外开放的重要方面,但与其他领域相比,教育的开放程度远远不够,竞争力还不强。当前,我国教育界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实施“深度开放”,在范围、内容、层次等方面进一步推进教育国际化。在教育开放的倒逼作用下,促进教育变革,推动教育发展和人才培养,实现国家富强和民族振兴。

更新观念

积极谋划教育开放

在教育国际化的大背景下,我们必须重新审视教育的理念、功能、质量标准和运行规则;不能仅仅恪守沿袭多年的办学理念,而要将国际化的思想和要求融入到学校的各项工作中去;不能仅仅把教育看成是一种“传道、授业、解惑”的活动,而更应看作是一种参与国际竞争的实体;不能仅仅用地域的标准来衡量教育的质量,而要按国际质量标准来衡量教育质量,向国际标准看齐。

首先从人才强国的国家战略高度谋划教育开放。一方面,加强对教育开放的研究,制定相应发展策略。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及高校要积极组织各方面专家,结合相关课题的研究成果,对我国教育开放的全局和发展走向进行全盘规划,并制定相关政策法规、具体行动计划和可操作的行动路线等。另一方面,应理顺关系,组建相关机构,加强对教育国际化工作的协调统筹。由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牵头,人事、外交、文化、公安等多个部门,定期组织不同行业、部门工作层面的联席会议,针对不同类型、不同地区的高校,制定适合我国国情、校情的教育开放进程表。其次,在教育国际化进程中要做到趋利避害,坚决抵制有损我国国家利益的行为,切实地维护我国高校在国际化进程中的合法权益。

健全相应政策法规体系

教育国际化既需要政策引导,更需要法律、法规保障与规范,使之有法可依,有法可循,使之具有长期性、稳定性。西方发达国家在促进教育国际化进程的实践中,形成了一套体系相对完善、内容相对全面的法律法规。而我国与此相关的法律法规则很薄弱,制定相关的政策法规显得尤其迫切。我们应虚心地向西方发达国家学习,借鉴它们的成功经验,并组织专家分类开展专题研究,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针对我国当前教育政策法规中存在的、与教育国际化不适应的突出问题,制定、修订、废止和完善一系列相关教育政策法规,最终形成一套相对完备的、既能符合中国高等教育发展实际的、又能适应教育国际化要求的政策法规体系。同时,还需对现有的《教育法》进行修改和完善,体现出与教育国际化发展趋势相适应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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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民办教育相关的社会聚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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