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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江苏高考成绩复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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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印发《江苏省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复核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招办(考试院、招考中心),各评卷点高校:

  为维护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普通高考”)的公平性、权威性、严肃性,公正、公平、科学、合理地做好普通高考成绩复核工作,深入推进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切实保障考生的合法权益,接受社会监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相关规定,制定《江苏省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复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认真做好宣传、解读工作。

  省教育考试院

  2017年5月10日

  江苏省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

    成绩复核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部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教育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的通知》(教办〔2017〕3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评卷工作考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考试厅〔2013〕2号)以及教育部和我省普通高考考务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绩复核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相关规定,坚持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三条 成绩复核分为首次复核和再次复核,分别由评卷组和仲裁组负责实施。

  第四条 高考成绩发布后,考生如对考试成绩有异议,应于6月27日上午11:00前,持本人身份证、准考证,向所在中学或报名点提出书面申请,中学或报名点签署意见并审核盖章,各县(市、区)、市招办逐级汇总后于6月27日下午17:00前报省教育考试院,由评卷组进行首次复核。

  第五条 复核申请应当写明考生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考生号、准考证号以及申请复核的科目;如考生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还应写明代理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职业和住所,并出具考生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

  未按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提出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

  第六条 复核的具体内容为:

  (一)核查评卷过程:是否符合国家及省评卷工作实施规范和相关规定。

  (二)核查申请人答卷情况和相关考试信息:考生手写姓名、准考证号是否与条形码相符;是否考生本人答卷;是否有漏评;科目总分是否等于各题得分之和;选测科目等级转换是否准确。

  超出本条规定事项范围的申请不予受理。

  第七条 评卷组在受理考生的首次复核申请后,对在规定以内的考生申请事项进行首次复核,并于6月30日17:00前通过各市、县(市、区)招办以及省教育考试院门户网站查询中心告知考生首次复核结果。

  第八条 考生对首次复核结果仍存有异议的,可于第一阶段填报志愿截止前,向所在中学或报名点提交《普通高考成绩再次复核申请表》(见附件),按科目提出再次复核申请,申请表须经班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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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江苏高考成绩复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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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

  成绩复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部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的通知》(教密〔2001〕2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评卷工作考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考试厅〔2013〕2号),以及教育部和我省普通高考考务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绩复核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相关规定,坚持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三条 成绩复核分为首次复核和再次复核,分别由评卷组和仲裁组负责实施。

  第四条 成绩发布后,考生如对考试成绩有异议,应于6月27日上午11:00前,持本人身份证、准考证,向所在中学或报名点提出书面申请,由各县(市、区)、市招办逐级汇总后于6月27日24:00前报省教育考试院,由评卷组进行首次复核。

  第五条 复核申请应当写明考生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考生号、准考证号以及申请复核的科目;如考生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还应写明代理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职业和住所,并出具考生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

  未按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提出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

  第六条 复核的具体内容为:

  (一)核查评卷过程:是否符合国家及省评卷工作实施规范和相关规定。

  (二)核查申请人答卷情况和相关考试信息:考生手写姓名、考号是否与条形码相符;是否考生本人答卷;是否有漏评;科目总分是否等于各题得分之和;选测科目等级转换是否准确。

  超出本条规定事项范围的申请不予受理。

  第七条 评卷组在受理考生的首次复核申请后,根据考生申请的在规定以内的事项进行首次复核,于6月30日24:00前通过各市、县(市、区)招办以及省教育考试院门户网查询中心告知考生首次复核结果。

  第八条 考生对首次复核结果仍存有质疑的,可于第一阶段填报志愿截止前,向所在中学或报名点书面提出再次复核申请,由各县(市、区)、市招办逐级报省教育考试院,由仲裁组进行再次复核,并作出最终认定结论。

  提交再次复核申请书的相关要求,同本办法第五条。

  第九条 根据国家及我省普通高考评卷工作的有关规定,仲裁组按学科,分别由具有高级职称的学科专家、教育测量专家以及纪检监察等部门人员组成,成员不少于5人。

  第十条 省教育考试院在收到考生再次复核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通过各市、县(市、区)招办书面告知考生再次复核结果。

  第十一条 经仲裁组再次复核,并作出最终认定结论后,各市、县(市、区)招办及省教育考试院不再受理考生对再次复核认定的异议申请。

  第十二条 在首次复核、再次复核中,如发现考生成绩有误,确需变更成绩的,分别由评卷组、仲裁组出具变更报告,经省教育考试院审核确认后,按程序在高考成绩数据库中予以变更,并重新下发成绩通知单。

  在考生填报高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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